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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问题举行记者会,两部新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对两法的亮点进行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 这两部法律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也备受广大未成年人的关心,对未成年人的这种关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给予了高度重视。郭林茂说,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例,初次审议后,修订草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内,共有19028名未成年人提出了22629条意见,约占网上意见总数的44%。数量如此多、占比如此大,是事先没有预想到的。这些意见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减轻学习负担,二是防治校园欺凌。我们在研究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过程中,在具体条文上充分反映了广大未成年人的意见和诉求。 郭林茂介绍,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时,在监护人的职责中,明确规定“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在“学校保护”一章中,明确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一处处长刘斌介绍,对于校园欺凌,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从多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职责,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欺凌他人。二是明确学校的防控职责,完善学生欺凌行为的处理方式。三是明确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四是明确根据欺凌行为严重程度,学校、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或者矫治教育措施。 郭林茂表示,未成年人是个重要群体,承载着祖国的未来,这一群体同时存在着心智不成熟、认知水平低、自控能力差的特点。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一个承载着中华民族未来希望的特殊群体,通过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少数未成年人违反法律是各种原因造成的,更多原因应归于成年人,不能简单归罪于未成年人自身,对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采取教育手段进行挽救,让其重新健康成长,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 郭林茂表示,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严重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公众对收容教养效用不足颇有指责,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极少数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触犯刑法实施特定的恶性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对绝大多数的罪错未成年人,他们虽然触犯刑法规定,但从关爱保护和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送入专门学校施行专门矫治教育。这是由未成年人特殊地位和自身特殊原因决定的,对绝大多数罪错未成年人,主要还是进行教育,辅之以必要的矫治措施,进行感化挽救,而不是主要依靠惩罚。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要完成义务教育;完成义务教育的,要实施职业教育。同时,还要开展法治教育、行为矫治。 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专门矫治教育采取比较严格的措施,实施闭环管理,适当借鉴疫情防控期间的封闭管理措施。对这部分未成年人并不是限制人身自由,是在采取特殊管理措施的专门学校学习,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工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矫治工作。 在推进法律实施的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在积极行动。 5月28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视频形式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 据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介绍,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全部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均设在民政厅(局),实现省级层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全覆盖。 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兵团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北京、山西、吉林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全国共有10个省(自治区)和兵团由党委常委同志担任主要负责人,其中,山西、四川由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内蒙古、西藏由自治区政府常务副主席担任,安徽、江西、山东、陕西、青海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贵州由省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兵团由党委副政委担任,其他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 下一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依法履职,全力推进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王勇/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