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指导督促慈善组织做好捐赠物资计价和捐赠票据开具等工作。 第一,要完善捐赠协议相关工作。 慈善组织接受物资捐赠时,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捐赠人未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或因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等特殊情况无法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捐赠人就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达成一致。 第二,要按规定确定捐赠物资入账价值。 《通知》指出,慈善组织接受的捐赠物资,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1.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2.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通知》强调,对于以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的捐赠物资,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顺序确定公允价值。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1.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2.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市场价格,一般指取得物资当日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捐赠方所销售物资的销售价、政府指导价、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价格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合理的计价方法,包括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等。 《通知》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物资的有关凭据或公允价值以外币计量的,应当按照取得物资当日的市场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第三,做好捐赠票据开具工作。 《通知》强调,慈善组织接受物资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可以不开具,但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明确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的捐赠如何处理。 《通知》明确,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慈善组织可以暂不开具捐赠票据,但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物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同时,慈善组织应当向捐赠人出具收到捐赠物资的相关证明,证明中应当注明收到捐赠物资的名称、数量等内容。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物资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慈善组织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第五,明确问题反馈渠道。 《通知》明确,各地在捐赠物资计价和捐赠票据开具工作中遇到其他问题的,可及时向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反映。(王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