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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需把握好“六定”

2018-05-30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唐卫毅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再强调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也就是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安定和谐;有利于促进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那么,作为社会组织,如何能够更好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

一是把握好“定位”。这个“定位”就是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所处的地位,以及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社会治理由政府主导,这个性质不能改变,也是社会治理的“核心”。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更多的是在政府的领导下,发挥各项辅助功能,这个“定位”如果找准了,并且始终做到“不越位”,那么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任务、责任、目标也就比较好明确了。此外,社会组织还需要通过自身的实践努力,来赢得政府的信任。社会组织只有获取政府与社会的高度信任,才能真正把自己嵌入到社会治理的大系统、大网络之中。

二是把握好“定式”。社会组织以什么方式参与社会治理,在社会治理中究竟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这个问题非常重要,也需要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需要根据自身的职能和特点,为自己“量身打造”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方法,包括做一些顶层制度设计,通过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不断固化成果,形成机制,为推动社会治理科学发展,提供更为有价值和值得示范的成功经验。

三是把握好“定责”。在社会治理中,政府更突出地强调的是“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的参与”,强调的是如何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而不是政府的管控。这显然就为社会组织提供了展示自己的机会和舞台。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同样需要针对公共事务及具体事项,厘清其中的责任关系,做到责权利清晰。如何“定责”?一方面需要根据社会组织多年来的实践,加以总结提炼,形成自己的基本职责。另一方面也需要针对社会上不断出现的新事物、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探索社会治理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渠道。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责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创新发展的。没有“责任”的约束,不可能做好社会治理工作。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既要依法进行,也需要法治保障。目前,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比较滞后、缺位,这就需要社会组织积极呼吁推动立法,通过统一立法,明确社会组织的社会治理职能,对社会组织的运行机制、衔接机制、监管机制等予以统一规定,以此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律地位。

四是把握好“定向”。社会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和任务是研究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与合作方式。特别是在社会治理中,更加强调的是制度建设,以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并非什么事务都去做,要依据社会组织自身的优势和特色,有针对性地参与。同时,工作要做到多大的规模,做到多长的时间,做到何种程度,也需要动态把握好。毕竟,社会组织仅仅是社会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不可能大包大揽,也不可能决定一切,这就需要社会组织在明确工作“对象”和“方向”之后,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并且做到“对症下药”。

五是把握好“定效”。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最终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效果?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无论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总之不能总是在做“无用功”,必须通过自身的努力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因为社会组织一旦参与了社会治理而不能发挥作用和产生社会效益,就会凸显社会组织的“能力”和“功力”不强,尤其是如果再因为工作上出现一点瑕疵或者失误,就会影响到社会治理的大局,更会影响到社会组织自身的声誉和形象。当然,在社会治理中,面对一些从未有过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也应当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大胆创新工作思维和方式方法,积极探索实践社会治理的新渠道、新方法、新路径,以此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更加走向成熟。但是,这种创新和积极作为的“前提”是尽可能保证在社会治理中“不添乱”,“不乱作为”。

六是把握好“定规”。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目前来看,社会组织在自身的机制建设、能力建设、素质建设、形象建设等方面,与社会治理及广大公众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这就需要社会组织尽快提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当前,我国现行法规严重缺乏对社会组织自身制度建设的相关规定,这使得社会组织建设存在着不少的“短板”和“问题”。

比如,目前仅有《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治理结构作出了专门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都没有相关规定,而《民法通则》对社会组织治理结构建设也无涉及。此外,大量社会组织没有建立完善的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资金管理等制度。上述这些“短板”和“问题”,都亟待需要解决和完善。在国家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之前,作为社会组织也应当先从内部挖潜开始,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强化内功,力求把社会组织内部做强做实。

总之,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也将大有可为。社会组织只要牢牢把握好这“六定”,做到未雨绸缪,相信今后在社会治理中将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同时,对于强化社会组织的机制建设,以及大力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也都将大有裨益。

退休公务员,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副处长

唐卫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