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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免税资格事后备案开启

2016-01-04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北星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明确提出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精简备案材料,其中优惠目录第5项,明确了非营利组织的免税问题。免税资格的事后备案,无疑一缕春风,开启了政府监管的新时代。

就NGO组织而言,免税主要涉及两个部分,一个是组织自身的所得税,一个是捐赠人公益性税前扣除的优惠。真正能够完全享受这两个免税优惠的NGO组织只有基金会和按照基金会管理的慈善协会,互益性组织社会团体基本被排除在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民非)这个怪胎也在税务的争议中似有似无。即便是免税资格相对比较明确的基金会,在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的申请方面也都经历过曲折不堪的经历。有的是因为部分基层税务所的专管员不熟悉政策,基金会财务人员需要拿着财税[2009]122号文件和财税[2009]123号文件(后来变为财税[2014]13号文件)进行反复的说教,直到被同意填写相关申报表格;申报表格的提交是由下而上,等提交到省级税务管理部门时已经半年有余,免税资格的申请仍然悬而未定,又会在每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的日子里面临缴税还是不缴的纠结;由于免税资格未定而被通知必须在汇算清缴日前缴税的组织,咬牙缴税后还可能面临遥遥无期的退税周期;等等。总之,之前社会组织向税务机关申办免税资格,存在程序不透明、审批周期长、退税难度大、沟通成本高等问题,虽然大部分基金会免税资格的申请最终有惊无险,但不能不说其过程过于艰辛。

如今免税资格的事后备案,被免税困扰多年、谈“税”色变的NGO组织必定欣喜鼓舞,这也与四大类组织直接登记、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审批取消等一系列简政放权的举措一起,彰显了政府转变工作职能、改变工作作风、鼓励社会组织发展的巨大决心,政府也将从原来的“重审批、轻管理”的工作方式逐渐迈入到“重管理、优服务”的新监管时代。轻审批、重监管的革新时代,社会活力必将被有力激活,但政府角色更应被准确定位。政府部门要改变原来的工作习惯和工作模式,消除谨慎保守的官僚主义思维习惯,避免画地为牢的工作模式,摘掉防范NGO、不信任NGO的有色眼镜,将预防性管理转变为事后性监督。监管方式的这一重大转变,“证明你爸是你爸”的行政审查将可能成为过去。

免税资格事后备案的执行,仍然面临一些新旧问题的困扰。比如哪些组织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仍然存在较大分歧,民非免税的老话题是否能借此机会得以解决;异地捐赠时税收优惠政策能否得到落实仍然不得而知;企业捐赠股权、不动产的优惠政策和程序何时得以完善,等等。此外,税收监管作为NGO监管的重要手段,事后监管的实施将考验政府的勇气和能力,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监管举措如何落实在一“必”字上,也需要政府的智慧和行动。

凤凰涅槃,浴火重生,经历过阵痛,必然迎来春天,我们将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