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11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5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关于<志愿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6月5日。征求意见稿共45条,分总则、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志愿服务、促进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6章。
强调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
《征求意见稿》全文贯穿着对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原则,体现在对志愿服务的定义、志愿者、志愿组织的相关规定中。
《征求意见稿》规定,志愿服务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服务的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公益活动。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无偿、平等、诚信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则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对利用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稿》规定将由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
志愿者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也可以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参与志愿服务。
开展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有较高人身安全风险的;为大型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连续提供三个月以上志愿服务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的。
志愿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地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安全保障措施;协议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强调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帮助志愿者解决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志愿者的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并汇总到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志愿者因升学、进修、就业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证明。
鼓励优先聘用优秀志愿者
为了促进和扶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以下具体措施:
一是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促进措施。《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措施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有关设施、场所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实行优待;建立健全志愿服务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向社会提供志愿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志愿服务信息。
二是鼓励有关组织、单位采取的支持措施。《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或者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参与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高等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纳入实践学分管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
三是对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激励措施。《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 本报记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