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27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5月20日,民政部网站5月13日发布的《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组织领导,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淡化社会组织评估的行政色彩;有利于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增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公信力。”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民间组织服务中心主任詹成付强调。
多地展开社会组织评估
评估机构独立性不强
自2007年《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下发后,在民政部本级陆续启动了基金会、涉外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全国性行业类、学术类、联合类、职业类、公益类社团等8类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截至2015年5月底,共评估各类全国性社会组织993家,其中,社会团体736家、基金会217家、民办非企业单位40家。
从2008年开始,北京、上海、浙江、福建、青海、山东、湖北、广东、大连、深圳等省市区陆续启动了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截至2014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已全部开始了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据统计,截至2015年4月底,参评率超过70%的有北京、福建、西藏、青海等4个省区市;参评率超过30%的有厦门、甘肃、宁波、天津、山西、黑龙江、安徽、宁夏、大连、青岛等10个省市区。
社会组织评估对推动政府监管方式改革,提高社会组织法人治理能力和丰富完善社会组织信用评价体系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提供了依据。但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还存在发展不平衡、评估机构独立性不强、专业化水平不高和评估结果运用不充分等问题,迫切要求进一步改进完善评估工作,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淡化行政色彩
引入社会力量
对于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意义,詹成付认为,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淡化社会组织评估的行政色彩。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将过去由民政部门直接操作的评估工作交给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使各级民政部门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把有限精力更多地投入宏观管理和政策创制工作中,客观上淡化了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行政色彩。
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有利于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第三方评估作为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有效方式,可以帮助政府减轻行政负担,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角色转型。
他同时指出,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有利于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增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公信力。从目前实践看,将评估工作转移给第三方,是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组织综合监管的重要体现。一方面,通过第三方评估,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使评估结果更具专业性和公信力;另一方面,第三方评估工作的过程、结果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可以增强公众对社会组织的关注,在加强社会对社会组织监督的同时,激发社会组织自身不断解决问题、稳步提高的动力。
基于以上因素,《意见》确定了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的基本原则:坚持政社分开,管评分离,由独立的社会机构进行专业化评价;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估,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指导和监督;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确保评估公信力;坚持引导激励,以评促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四方面资质条件
公开公平公正遴选
哪些类型的组织可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呢?
《意见》明确了承担社会组织评估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要具备四方面资质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相对稳定的专业评估人才队伍,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詹成付指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硬性资质是从事社会组织评估的最低要求,人才队伍、管理水平、社会信誉情况等软性资质则决定了该机构是否拥有足够的能力、评估的专业认可度以及结果的权威性。
具体来说,《意见》提出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大力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场中介机构和事业单位等形式多样的专业评估机构。
詹成付表示,目前从全国范围看,评估工作多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综合性、联合性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来承担。比如,北京市在全市具备资质条件的支持性组织中选聘了六家单位作为第三方社会评估机构,负责实地评估;黑龙江省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工机构黑龙江省社会工作发展中心实施评估工作;安徽省委托省社会组织联合会负责评估日常工作。
至于如何成为第三方评估机构,《意见》要求民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评估的项目、内容、周期、评审流程、资质要求等,通过招标、邀标等方式,择优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明确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评估验收、合同兑现。
此外,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组织不得作为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需要作为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应与民政部门脱钩。第三方评估机构要严格依照评估标准和程序,按照要求认真做好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帮助参评社会组织提高自身建设的能力,并定期将工作进度等情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第三方评估机构要客观公正开展评估工作,不得利用评估谋取不正当利益,要教育引导评估人员严格遵守评估工作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自觉接受评估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建立资金保障机制
加强信息公开和结果运用
关于评估涉及的费用,《意见》明确规定:“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费用。”那么费用从哪儿来呢?
《意见》提出要不断拓展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资金来源渠道。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将第三方评估经费纳入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将社会组织评估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倡导社会力量对评估工作予以捐助。
此前,从全国的情况看,各地民政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基本落实了评估经费,保障了评估工作顺利开展。在全国37个省区市中,评估工作有稳定经费来源保障,已列支财政预算的省市区有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甘肃、安徽、广东、广西、海南、陕西、浙江、深圳、宁波,共16个,占全国43%;评估经费从民政行政经费列支的有江苏、湖北、四川、西藏、青海、新疆、云南、江西、重庆、青岛,共10个,占全国27%;申请专项资金的有福建、山东、宁夏、内蒙古、大连、厦门,共6个,占全国16%;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划拨的有辽宁、河南、湖南,共3个,占全国8%;既有财政预算,又有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仅有贵州省,占全国3%;无社会组织评估经费的目前只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占全国3%。
在保障经费的同时,监督管理也被同样提上了议事日程。
《意见》强调民政部门要定期汇总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信息,及时公布社会组织评估机构、评估方案、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评估结果,提高评估工作透明度。第三方评估机构要将单位名称、组织机构、章程、业务范围、住所、负责人、联络方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评估对象和社会公众对评估工作的咨询,积极回应质疑。
公开的目的在于监督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同时,使评估结果真正发挥作用。
《意见》专门提出,加快建立社会组织评估结果综合利用机制,扩大评估结果运用范围。各地要制定与评估结果挂钩的激励政策,提倡把评估结果作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接受政府购买服务、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协商民主、优化年检程序、参加表彰奖励的参考条件,鼓励把评估结果作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詹成付表示,评估是手段,不是目的,要想通过评估真正达到促改革、促建设、促管理、促发展的效果,必须高度重视评估结果的运用。如果缺乏评估后的激励机制,有无评估等级、评估等级无论高低一个样,势必影响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的积极性。平均主义、大锅饭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建立奖优罚劣的竞争机制是实现科学管理的必要手段。
(本报记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