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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2015-04-22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4月中旬,多地出现扬沙天气,环境问题已经直接摆在每个公民面前

4月15日傍晚,北京,漫天黄沙,仿佛《星际穿越》里的世界末日。

据环境保护部通报,4月14日开始,我国华北、西北和东北等地区的新疆、内蒙古、甘肃、宁夏、河北、山西、陕西、北京、吉林等省(区、市)出现浮尘或扬沙天气。

卫星遥感显示,14日沙尘影响面积约49.78万平方千米,15日沙尘影响面积约38.02万平方千米。

这样的环境,让环境保护部4月13日发布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显得格外引人注目。

毕竟任何公众都无法忽视会产生切身影响的环境问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依法参与环境保护政策制定、环境决策、环境执法、环境守法等环境保护公共事务。

首次明确全国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办法

环境保护部的通知明确指出,《征求意见稿》是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关于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专章的规定,推进公众参与工作有序开展。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已经于2015年1月1日施行。新环保法中首次专设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征求意见稿》即根据《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这是环保部首个统领性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也是新《环保法》配套文件之一。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健康发展。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主要包括:制定或修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划和标准;编制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可能严重损害公众环境权益或健康权益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监督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相关公益活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此之前,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该条例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全国首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

强调环保主管部门推动责任

为保证公众可以顺利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征求意见稿》以较大的篇幅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公众参与方面的责任。

首先,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正式代表在申请参加听证的人员中随机抽取,并将拟参会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听证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其次,拟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的,应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议程等事项通知所有参会人员,必要时予以公告。座谈会讨论的内容主要应当包括该事项或活动对公众环境权益和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相关部门拟采取的对策措施。参会人员应当以相关专业领域和社会、经济、法律的专家、关注项目的研究机构代表,环境保护社会组织中的专业人士为主,同时应邀请可能受直接影响的单位和群众代表参加。

再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求公众意见前,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其他公众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相关事宜的背景资料及必要性、可行性及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公众提交评议意见的方式;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公众参与监督渠道方式多样

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一系列要求,为公众参与、监督环境工作打开了大门,公众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公众参与方面,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社交媒体公众平台等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公众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且明确要求予以回复的,受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说明和答复。

公众监督方面,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代表可以受聘担任环境特约监察员,对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还可以担任环境保护监督员,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行为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公众认为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官方网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官方微信举报平台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

受理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调查核实举报的事项,将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必要时,应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向公众公开。

《征求意见稿》还鼓励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公众举报情况属实的,可对举报单位或人员予以奖励。

此外,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 本报记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