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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严禁社会组织借扶贫牟利

2019-07-02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新闻发布会现场

■本报记者王勇
 
“个别违法违规行为利用了爱心人士的善心、破坏了扶贫社会组织的群体形象、挫伤了各界参与扶贫公益项目的积极性、影响了社会扶贫工作的良好声誉。”
 
6月28日,民政部举行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国务院扶贫办社会扶贫司司长曲天军在发布会上强调。
 
而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黄茹介绍,2018年,仅全国性社会组织和省级社会组织扶贫项目涉及的资金就超过500亿元。
 
大量的资金投入必须得到规范。因此,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民政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规范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要求严禁利用扶贫名义牟利、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活动,并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的新要求。
 
黄茹还表示,下一步民政部在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方面将重点关注四个方面。
 
社会组织投入资金超500亿元
 
近年来,随着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工作越来越多,投入的资金量也越来越多,十分有必要进行规范。
 
据黄茹介绍,2017年以来,在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中,对参与“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开展扶贫的社会组织予以倾斜。截至目前,共立项406个,项目资金共1.77亿元。
 
据不完全统计,正式立项开展脱贫攻坚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共有686家,2018年共开展扶贫项目1536个,扶贫项目总支出约323亿元,受益建档立卡户约63万,受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约581万。
 
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全国近7000多家省级社会组织专门立项开展了脱贫攻坚,投入资金近200亿元,受益贫困人口约1600万人。
 
在第六届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中,推动社会组织与195个贫困地区扶贫项目和312种消费扶贫产品进行对接,对接金额约130亿元。
 
严禁利用扶贫名义牟利
 
大量资金的投入,难免出现问题。
 
《通知》明确,严禁任何社会组织打着扶贫的旗号违规从事牟利敛财活动。
 
严禁打着扶贫旗号从事与扶贫无关的活动,募集的资金、取得的收益应用于扶贫并公告公示。
 
公益性社会组织要按照国家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等政策规定,把好支出关,充分发挥助力脱贫攻坚的政策效应。
 
国务院扶贫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扶贫捐赠支出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活动
 
《通知》要求各地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大对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活动的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活动,对利用扶贫名义牟利敛财,挪用、截留扶贫资金或擅自改变用途的要严肃予以查处。
 
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指导和管理,对假借扶贫名义,违法募集、套取资金的,对没有公开募捐资格违法开展公开募捐的,对违反互联网公开募捐相关规定,擅自发布募捐信息的,要严肃予以查处;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扶贫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要坚决予以取缔;
 
对于假借扶贫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坚决予以打击。
 
“规范好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工作,才能真正迎来社会组织发展的春天,特别是为2020年后的大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曲天军表示。
 
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通知》明确各级民政、扶贫部门和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建立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正向激励机制和督促约束机制。
 
扶贫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扶贫工作台账,及时发现和总结社会组织扶贫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出一批先进典型和成功案例,支持和指导社会组织用好扶贫捐赠税前抵扣政策。
 
民政部门要通过社会组织依法登记、年检年报、评估、慈善组织认定、公募资格审定等工作,支持、规范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牵头建立协调服务机制,及时解决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扶贫和民政部门要建立社会组织扶贫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社会组织资源供给和扶贫需求实现有效对接,加大对先进社会组织的宣传力度,积极推荐参评脱贫攻坚奖。
 
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再发动、再动员,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脱贫攻坚,规范和约束扶贫活动,定期统计汇总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工作的情况,通报同级扶贫和民政部门。
 
民政部将推动四方面工作
 
下一步民政部在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方面会做哪些工作呢?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黄茹介绍,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继续引导和推动全国性社会组织到“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开展扶贫工作。
 
继续实施全国性社会组织参与“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行动,在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中,对参与“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开展扶贫的社会组织予以倾斜。
 
在前期已在4个深度贫困地区开展培训的基础上,拟在甘肃甘南、新疆喀什等深度贫困地区继续召开相关培训,引导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发达省份社会组织到深度贫困县了解贫困情况,开展对接。
 
二是畅通参与渠道,推动建立社会组织与“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扶贫信息对接机制。
 
加强与国务院扶贫办沟通联系,在各地扶贫办已有的扶贫需求基础上,推动各地民政部门从中选择适合社会组织开展的项目,建立信息对接机制,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对接,供全国性社会组织选择对接。
 
此外,还将与国务院扶贫办联合举办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示范行动,带领开展扶贫公益事业、实力较强的有关社会组织,赴“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的重点贫困县开展扶贫对接。
 
三是继续部署各地登记管理机关推动社会组织开展脱贫攻坚工作。
 
加大指导力度,开展各类培训,推动各地登记管理机关积极开展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活动。
 
继续推动社会组织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支援,组织东部地区参与“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脱贫工作,支持中部省份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动员本省社会组织到贫困地区开展脱贫攻坚工作。
 
在全国登记管理机关建立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信息和服务制度,统计有关数据,收集相关信息,及时解决社会组织在参与脱贫攻坚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四是发挥登记管理机关职能,规范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工作。
 
积极发挥登记管理机关职能,继续做好社会组织依法登记、年检年报和评估等工作,支持、规范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
 
全面落实本次《关于规范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要求,将社会组织利用脱贫攻坚名义违规活动、借机敛财的违法行为作为日常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加大排查和处置力度。严厉查处打着脱贫攻坚名义进行敛财等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一经发现,坚决取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及时部署,要求地方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将规范社会组织开展脱贫攻坚工作作为重点工作进行安排,保障脱贫攻坚工作规范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