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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出台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指导意见 去年全国36.1万女性获法律援助

2019-03-12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浙江省余姚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老年妇女提供上门法律服务

据司法部网站消息,2018年,全国共为36.1万女性提供法律援助,占受援人总数的24%,有效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近日,司法部、财政部还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指导地方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作出部署,进一步调动社会律师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

为36.1万女性提供法律援助

2018年,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把妇女作为法律援助重点服务对象,推出一系列专项服务措施,为妇女提供及时、精准、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

各地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推动地方政府紧密结合实际,将婚姻家庭、教育医疗、虐待遗弃、赡养抚养等与妇女权益保护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妇女。

健全服务网络,依托各级妇联、工会、监狱、戒毒所等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联系点,方便妇女就近寻求法律援助。

优化服务方式,畅通受理审查渠道,不少地方设立“妇女维权岗”,开通妇女维权“绿色通道”,使妇女能够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

拓展咨询平台,依托“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等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妇女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咨询、网上申请等法律援助服务。

提升服务质量,指派熟悉妇女儿童身心特点、专业水平高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综合运用案件质量评估、案卷检查评比、回访当事人等方式,确保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努力为妇女提供标准化服务。

妇女节前后,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联合法院、检察院、妇联、团委、工会等部门,组织知名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等,采取发放宣传资料、现场提供法律咨询、开展主题有奖竞答等形式,将法治宣传与维权服务送到妇女身边。

黑龙江省司法厅、省文明办、省妇联联合开展“法律援助惠民生·助力巾帼奋进新时代”专项行动,对70岁以上和“三无”妇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享受低保特困供养待遇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的,一律免于经济困难审查。

浙江组建法律援助机动队,为行动不便、残疾妇女和群体性妇女案件提供上门服务。山西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邀请法官讲解真实案例和发生在妇女身边的法治故事,提高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河南开展“三八”妇女维权暨送法下乡活动,提高妇女法治观念和普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辽宁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下乡村维护妇女权益专项行动,组织法律志愿者深入基层群众开展一对一法律咨询、疑难问题解答等服务活动,用鲜活案例剖析法律法规适用,提升广大妇女运用法律思维解决婚姻家庭矛盾、促进家庭幸福和谐的本领。

建立健全动态调整及差别补贴机制

为了进一步调动社会律师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近日,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就指导地方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作出部署。

为保证制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科学性,《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动态调整及差别补贴机制。明确各地应当随着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变化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并将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以各项补贴标准为基准,根据服务质量上下浮动一定比例,实行差别补贴制度,促进提高服务质量。

法律援助补贴是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所属单位的费用,但不对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支付补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或者授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意见》明确了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核算方式,包括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根据不同服务形式分别制定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法律咨询补贴标准。区分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务形式,直接费用根据服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因素确定。其中,差旅费中包含的交通、食宿费用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标准予以测算;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予以安排。基本劳务费用根据日平均工资、服务天数等因素确定。其中,日平均工资参照上一年度本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年工作日所得或其一定系数。(王勇/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