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02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7月29日,民政部发布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细化了慈善法第三章对慈善募捐的规定,为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提供了规范化的操作流程。
慈善组织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和申领;获得资格以后,开展公开募捐,必须制定公开募捐方案,并在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还需要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资格需申请(申领)
有效期三年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组织如何取得这一资格呢?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分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和申领两种情况:
申请:1.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民办服务机构等);2.非公募基金会+登记满二年+是慈善组织
申领:1.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是慈善组织;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
申请者需符合九项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完整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六)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良好;
(八)未纳入异常名录,未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处于整改期间,申请前二年未发生严重失信;
(九)申请前二年未被撤销公开募捐资格,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未发生其他违法行为。
民政部门将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二十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是否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获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个人或者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可以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慈善组织的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该慈善组织的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得出租、租借。
获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不是一劳永逸的,证书是有有效期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需要向机构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换发。
如果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公开募捐资格。失去公募资格后,需要立即停止公开募捐活动。
募捐需备案 五个工作日
获得公开募捐资格以后,也并不是想开展公开募捐就可以开展公开募捐,而是必须制定公开募捐方案,并在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备案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公开募捐前五个工作日备案。民政部门对予以备案的将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
第二种是发生变化起五个工作日补正。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
第三种是突发事件五个工作日内。主要针对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情况。
此外还有一中特殊情况——异地备案。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或者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前,向其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信息需公开 最高罚两万
对于一直以来饱受社会关注的信息公开问题,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在这方面给了民政部门以明确的执法手段——未在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可以对慈善组织以及责任人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需要进行的信息公开活动包括:1.慈善组织有效期届满未换发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应当告知信息平台运营商,并向社会公告。如果未履行告知义务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2.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3.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将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
此外,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以上规定目前还在征求意见阶段,最终出台的管理办法会不会作出某些改变,取决于公众会提出怎样的修改意见。作为公益人或者关心公益的人,如果你有什么意见,就赶紧提出你的意见吧,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28日。
■ 本报记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