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12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编者按
又到三月两会季,全中国的目光再次被吸引到首都北京。在关注经济发展的同时,民生、社会治理问题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作为发展民生事业、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社会组织及各种公益慈善语汇开始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及两会的重要场合。
两会期间不乏公益有关的声音频频传出,从公益慈善政策、立法、执行、监管等层面,到养老、女童保护、器官捐赠、环保等各个领域,相关领导、学者、企业家、名人明星等纷纷建言献策。
《公益时报》驻会记者采访、收集、整理了在两会期间的相关表述,以飨读者,相信这些言论将在2015年转化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巨大动力。
李克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3月5日上午9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民生改善和社会建设得到特别重视,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多次出现在报告之中。
在对2014年工作的回顾中,李克强指出去年云南鲁甸、景谷等地发生较强地震,我们及时高效展开抗震救灾,灾后恢复重建顺利推进。加强城乡社区建设,行业协会商会等四类社会组织实现直接登记。
对于2015年的工作,李克强强调要针对困境儿童、高龄和失能老人、重度和贫困残疾人等特困群体,健全福利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
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加快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支持群团组织依法参与社会治理,发展专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设施,发展社区和居家养老。为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提供关爱服务,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
傅莹:通过立法使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有法可依
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就大会议程和人大工作相关的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要通过立法,使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活动能够有法可依。
傅莹表示:“在中国,境外非政府组织是非常活跃的,我查了一下,看网上数据差不多有6000多家境外非政府组织。应该说,这些年改革开放过程当中,境外非政府组织给中国带来了技术,带来了资金,带来了好的经验,对我们的发展是有益的,是做出贡献的,但是在管理方面我们还是有些欠缺。目前的管理依据是《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还有《基金会管理条例》,这就很不全面了。所以,我们要通过立法,使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活动能够有法可依。一方面要保障它们的合法权益,让它们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也要有效管理,要能够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于建伟:慈善事业法草案10月提请审议
慈善事业立法一直是近几年两会的热点,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室主任于建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慈善事业法草案将于今年10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立法难度大
据于建伟介绍,从十一届全国人大以来,共有800余人次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这方面的议案,还有很多代表提出这样的建议。社会各界要求制定这部法律的呼声很高。
于建伟说,全国慈善捐赠总额从2006年的127亿元增加到目前的每年1000亿元左右,社会组织总数已经达到50多万,这些社会组织大部分在公益慈善领域活动,开展的慈善项目达数百万个。这项事业无论是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还是在助医助学、生活帮扶、环境保护等公益慈善领域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产生了广泛影响,为国家和社会输送着巨大的正能量。
但是众所周知,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案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暴露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比如说,社会氛围还不够浓厚,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一些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也不够规范,它们的公信力也还不够高。很多全国人大代表近些年来多次在人大会上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尽快制定《慈善事业法》,来促进和保障这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于建伟表示,《慈善法》最早在2005年民政部就启动了,实际上,本届、上届、上上届常委会都把这部法列入了立法规划,迟迟不能出台原因是多方面的。这部法是综合性的,涉及的问题相当多,相当复杂,难度应该说比较大。
从小慈善到大慈善
慈善事业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目前已经印发,和之前的几次有什么大的变化?
于建伟介绍,首先,慈善的概念由小慈善到大慈善,由传统慈善到现代慈善,这就是一个重大变化。第二个是篇章结构,原来是八章,现在是十二章,增加了四章,将来会不会还有变化,这种可能性也有。社会广泛关注的慈善组织的公信力问题,信息公开的问题,目前的稿子设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这里面不单单是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也包括慈善事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公开,都有所规范。第三个是条文,原来的稿子几十条,现在已经100多条了,内容大大丰富了,我国立法已经进入精细化时代,更强调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关于如何树立慈善组织公信力的问题,于建伟回答,草案中单设了一章,对主管部门要公开哪些信息,怎么样公开,有专门条款规定。
“对慈善组织哪些事需要公开,更有比较具体的规定,并且还规定了信息公开的原则,信息公开的平台建设。不能说我在哪儿贴个告示就算公开了,也不能要求每一个慈善组织都建网站公开自己的信息,那样代价就太大了。”
目前的草案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或者指定慈善信息平台,提供信息发布服务。政府的信息公开也好,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也好,都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开。当然,信息公开也要合理有度,不能要求慈善组织把所有信息都公开,比如个人隐私等,所以草案稿还专条规定了信息保密。我们想通过这一章的规定,建立起一个慈善信息公开的比较完整的体系。
(据公开报道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