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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加快制定社会组织基本法 成立公益银行

2014-03-12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张雪弢

原标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NGO研究专家王名:加快制定社会组织基本法 探索成立公益银行

 提案建议:建议全国人大将社会组织的基本法纳入立法规划、《关于推动公益创投,鼓励在金融创新中探索成立公益银行》

  语录:“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激发自主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更需要相应的制度建设。”


 
“12届全国政协2次会议开幕式在人民大会堂召开,韩启德副主席代表常委会做提案工作情况报告,肯定我们关于调整人口政策的提案:‘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形势的不断变化,提案提出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政策的建议,为国家卫生计生委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单独两孩政策提供了重要参考。’”3月3日16点53分,开幕式刚结束政协委员王名就在自己的微博上这样写道。

从2010年以来,王名就携手刘大钧委员共同就人口政策调整进行提案,而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启动“单独二孩”的“生育新政”,结束了多年来关于“一胎化”的争论,也标志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开始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尽管如此,今年王名还是再一次和刘大钧一起就人口政策调整进行第五次提案。提案在连续多年呼吁放开“二胎”的基础上,结合近期他们的调研和思考,呼吁加速计划生育政策改革,全面放开生育。

事实上,今年王名共有23个提案,社会15个、人口2个、养老1个,还有农业、教育、环境等方面提案。当然,在他的提案中,必然少不了与公益慈善有关的提案。

尽快制定社会组织基本法

王名在自己的提案中写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取得了长足发展,在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越来越凸显,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激发自主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更需要相应的制度建设。

当前,尽管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之中,但是社会组织的法律制度建设跟不上社会组织的发展,跟不上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体推进,跟不上公众对社会发展的基本诉求,且这方面的不相适应越来越突出,必须加快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

因此,王名建议全国人大将社会组织的基本法纳入立法规划,尽快开展社会组织基本法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他认为,社会组织基本法主要应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公民自主设立社会组织的权利和相应的义务;二是社会组织的权利和内部治理准则;三是政府监管社会组织的原则、体制,以及社会自主管理社会组织的方式。

随着社会组织基本法的制定,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也要及时加以修订。同时,社会组织基本法的制定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政府机构改革乃至政治改革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结合起来,避免出现立法方面不相协调的现象。

推动公益创投

探索成立公益银行

今年王名还提交了《关于推动公益创投,鼓励在金融创新中探索成立公益银行》的建议案。他认为,长期以来我国基金会从事金融活动既没有得到明确的认可,也没有得到规制,其风险控制和收益方式均处于放任与限制的张力之中。

为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基金会的金融机构性质的定位不明确、基金会从事金融活动及其规制模糊、公益领域生态链不完善等问题,他在提案中就推动公益创投、鼓励在金融创新中探索公益银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王名认为,由于公益领域人才尤其是筹资人才匮乏、公益组织能力不足、公益产业链尚不完整,公益融资存在困境,公益事业的潜在资源并未得到充分的运用。例如我国公益领域融资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融资结构不合理、公益组织缺乏资金运作能力、闲置资金难以增值、新融资方式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等方面。

在社会创新和公益创新的大潮下,针对这些问题的新型公益模式应运而生,公益创投就是其中一种。所谓“公益创投”,就是把经济生活中的“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的理念运用到公益领域。公益创投模式的出现,标志着新型公益伙伴关系的诞生。公益创投的投资主体可以包括政府,包括企业或者基金会,也可以包括个人。在运作方式上,公益创投类似于商业投资行为,它与商业投资本质的区别在于其投资目标的非营利性:公益创投并不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的,而是兼顾投资回报与公益目标。

王名说,最近几年,公益创投的实践开始在各地兴起。但公益创投在我国迅速发展之时,受到体制、机制和制度环境的影响,以及各方参与主体由于开展公益创投历史不长所导致的经验和能力的限制,存在诸多突出的问题。为此,王名建议,重视基金会的金融机构属性,充分发挥基金会在公益创投中的金融功能;形成完整的公益创投生态链,有效建立公益创投领域的闭环生态链;借鉴国际经验成立公益银行,形成完整的现代金融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建立对公益银行的绩效评价机制。

(公益时报记者 张雪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