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0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张明敏
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流程中OPO的工作可简要概括为“发现-获取-匹配-交接”
在器官捐赠链条当中,红会的角色作用,自始至终都是宣传和协调,并正在逐渐明晰。最新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出台后,红会协调员的身份和工作职能暂时还没有什么变化,也有很多人处于观望态势。
新规中,规定了捐献器官获取的流程,要求各地应当成立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PO)负责划定区域内的捐献器官获取工作并明确OPO的职责。要求OPO组建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规定了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的准入条件、培训考核和履行的职责。
在此之前,2007年5月1日,根据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紧接着,2010年,原卫生部与中国红十字总会在全国进行人体器官捐献试点,进一步确定了地方各级红十字会作为第三方参与宣传、见证的功能,但仅限于从前期宣传、登记到见证器官获取阶段,后续上网、分配、移植各级红十字会不参与。并设立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中心作为推广主体机构。为此,各级红十字会专门设立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一职,由各级红十字会统一培训、发证、考核、领导。
现在卫计委要求OPO组建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两只队伍有何差异呢?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中心业务部副部长高新谱对记者表示,“《管理规定(试行)》刚刚出台现在基本上并没有什么变化,一切业务照常进行,有些具体事宜正在协调。”
高敏和孟苇同为深圳市红十字会的人体器官协调员,他们俩人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已经有好几年时间,对于目前工作都特别熟练。在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他们表示,“OPO组建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对自己目前的工作影响不大,红十字系统下建立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今后有可能在OPO组建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中起到补充作用,有些经验也可以共享,毕竟都是干同样的工作”。
受媒体关注多了,很多人都认识高敏,她的业务量也逐渐大了起来。现在她每天的工作就是将电话咨询人体器官捐献的对象详细记录在册并将他们视其为潜在捐献者,同时哪家医院告知她院内有直接捐献者,她必须立即启程奔赴医院与捐献者确认后通知OPO组织获取器官,并全程见证。
高敏在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器官捐赠不管对于无偿捐献者还是受益者都不是小事,要想保证每一粒器官都用好用足并不简单,需要器官移植整个链条组织有机配合、协同作战,红会只是参与前期无偿捐赠宣传登记,后续器官是否在平台上分配,如何分配、分配给谁自己并不清楚。”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不同于角膜和骨髓捐献,前者要求将专业性更高,虽然红十字会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只参与前期宣传和见证获取,并不参与后续器官分配,但对于无偿捐献者来说,我们还要做很多后续工作,比如,安抚、救助等。”高敏说。
山东省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杨广宁告诉《公益时报》记者,“政策出台后,山东这边也在观察,我们都是听山东省红十字会的决定,现在政策刚出台可能还是处于观望期,也没有哪一方让我们做其他的事情,不管怎样都不应该耽误公众捐献人体器官的积极性,每一次的捐赠对于我们来说都弥足珍贵。”
山东千佛山医院是山东省济南市一所三级甲等医院,该院肝脏移植科副主任王建民进行过多例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在他看来,新条例中涉及OPO组织和将要组建的器官协调员和红十字会器官协调员团队间并没有什么冲突的地方。
他对《公益时报》记者表示,“其实,OPO组织现在基本上在每个能够进行器官移植的医院都有,只是大小和技术差别的问题,卫计委《规定》中要求组建省级OPO组织,目前条例刚出,山东省也只是在前期做了一些准备,并没有实质上成立省级的OPO组织,其中提到的OPO组织还将组建器官协调员,这应该是对器官协调员的一种规范,红十字会器官协调员设立之初也是和卫生部一块合作,现在已经存在好几年时间了,可能今后是一个相互补充和规范的过程。”
“目前,公众需要进行器官捐献首先还是只有找到各级红十字会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王建民说。
(本报记者 张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