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7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张雪弢
2011年6月,民政部制定并在网站上公示了《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明确了申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
财政部日前公布了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泛海公益基金会等148个社会团体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了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其中,泛海公益基金会、安利公益基金会、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亨通慈善基金会、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等148个公益性社会团体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事实上,今年两会期间,针对目前我国基金会所获税收优惠,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兼NGO研究所所长王名曾提出相关建议案。
目前,我国在基金会和公益事业发展方面设立的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有二:一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有关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基金会可因获得免税资格享受免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二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有关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基金会可因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简称扣税资格),对于向该基金会捐赠的个人或企业,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法定限额内依实际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王名说,我国的基金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包括免税资格和扣税资格两种。任何一个基金会要想获得税收优惠都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财税管理部门两次递交不同的申请,且由于两种税收优惠的标准差异较大,大多数基金会通常只能获得其中的一种税收优惠资格。由于法律规定的扣税资格标准较高,财税部门审查十分严格,使得大多数基金会无法享受这种税收优惠。这种情况不利于我国基金会的健康发展。基金会,尤其是新设立的基金会,由于不能同时获得免税资格和扣税资格,慈善捐赠者不能享受扣税优惠,而被迫将捐赠交给发展成熟的基金会,致使新生的基金会失去捐赠者,遭遇资源困局。一些基金会为了争取捐赠者,只好挂靠在有扣税资格的基金会名下。获得善款后,它们则需向被挂靠的组织交纳一笔高额的“管理费”。这导致善款被滥用。这种将两种税收优惠资格分开管理的做法,加大了基金会的申请税收优惠和主管机关开展行政管理的难度和成本。
为此,王名建议:将基金会的免税资格和扣税资格合并,采用统一的申请标准和管理体例。参照国际惯例,基金会等公益组织只须向税务部门提交一次申请,获得批准后,就可以同时享受免税资格和扣税资格。如在美国,慈善基金会可“一次申请,终身受益”。我国也应学习外国的这一经验,尽快将免税与扣税统一,实现两种资格申请标准、管理方式上的统一。为此,需要修订《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现立法上的统一。在此基础上改革民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的行政管理体制,使两部门的税收优惠行政管理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