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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被撤销监护资格

2013-03-19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会贤

3月11日,广州市政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针对亲属携带子女乞讨、监护人故意遗弃等情况,提出了探索、建立救助保护机构诉讼代理人制度,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受助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反复教育不改仍携带子女乞讨等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救助保护机构将依法向属地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由法院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此外,意见着重强调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鼓励、引导社会组织、义工(志愿者)和群众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为确保长期滞留受助未成年人的教育权利,广州市进一步建立与九年义务教育对接的特殊教育模式。长期滞留2年或以上的受助未成年人将按弃婴、弃童模式,由社会福利机构予以安置,同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成年后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就业介绍,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近两年儿童伤害事件广受关注,在对儿童的救助和关怀之外,公众对父母监护失责的讨论也越来越多。北京众赢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鹏告诉《公益时报》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国务院2011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中,也有相应条文。但这项规定并未充分落实。

记者从广州市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处了解到,目前还没有接到正式通知,需要等具体的指导意见执行。

对此,中国公益研究院儿童福利研究中心主任高玉荣向《公益时报》记者表示,这个意见是对家长监护责任的明确和约束。制定政策一定要考虑可操作性,并且要落实好。国外很多地方有类似规定,比如学校、社工等也可以对家长不履行监护职责提出申诉。但更重要的是,解除父母的养护权后孩子怎么办?在保护孩子的同时不能再次伤害他。我们提倡家庭寄养,正常的家庭环境对孩子成长更有利,并且费用要比建设福利院少得多。可以参照台湾等地的形式,有专门做儿童寄养的NGO或其他救助机构,找到合适的家庭寄养,并明确规定付给一定的养育费用,其中包括父母交纳的和国家补贴的两部分,机构同时负责跟进监督孩子在家庭中的生活状况。

高玉荣还表示,除了对父母的责任监督外,也要做好社会和政府对儿童的关注,重视社工在儿童领域的作用。儿童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和社会责任目前有很大的缺失,需要逐步走到一切“儿童优先”的轨道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