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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将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

2019-05-14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高文兴

(网络图片)

 据2016年国家卫计委(现国家卫健委)就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情况的专题调研

■ 本报记者 高文兴

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以多种形式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其中,民政部门将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

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亟需填补

随着全面两孩政策落地,许多家庭选择养育两个孩子,育幼的压力随之增加,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也快速上升。但目前,能提供系统照护服务的机构数量不足,服务水平参差不齐,0~3岁婴幼儿养育支持更是当下备受关注的民生短板。

目前,大多数幼儿园只接收3岁以上的幼儿入园,母亲上班后,剩下两年多的时间里,小孩谁来带是个难题。

照护孩子,老人累,育儿嫂贵,还不一定能满足家庭的照护需求。目前,北京育儿嫂每月工资依据学历和工作经验从5000元到15000元不等。大部分育儿嫂的学历是高中,经中介公司短期培训后就上岗。学历较高、有一定育儿工作经验的高端育儿嫂工资通常要1万元以上。

囿于育儿嫂的专业能力,不少家庭也希望孩子在0~3岁这个生长发育的黄金时期,能够得到更加系统化的专业照护。但目前市面上的一些婴幼儿照护机构无证、无照、无资质,优劣难以分辨。

据了解,目前国家层面对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的建设没有明确的标准规范,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场上机构的良莠不齐。

社会力量参与成为共识

“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回应了这一热议焦点。

《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婴幼儿照护事关千家万户。要针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新情况,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加强儿童安全保障。

在国务院办公厅5月9日发布的这份《意见》中,就体现出了对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极为鼓励。

《意见》指出,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焦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对于社会力量进入这一领域的堵点和难点,《意见》还指出应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如鼓励地方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在《意见》中,还分时间节点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提出了总体的发展目标。

到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非营利性机构将由民政部门注册登记

《意见》明确指出,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此外,《意见》还指出要积极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部门协同作用,明确指出,应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宋庆龄基金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链 接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完善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宋庆龄基金会负责利用公益机构优势,多渠道、多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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