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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瑛:完善社会组织相关法律体系

2018-03-20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在全国政协委员燕瑛看来,商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三元结构中的一个,在行业自律、政企融合、社会服务等方面担当重要角色,具有独特优势。

首先,是政府的参谋和助手,通过组织本行业发展专题调研、参加政企对接会、专题研讨会、工作座谈会等方式,积极反映行业发展诉求,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重要参考。其次,是行业发展的推动者和行业秩序的维护者,可以发挥专业优势,参与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发挥行业自律功能,规范市场行为,引领和规范行业发展。再次,是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可以充分发挥其引领聚合作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主动参与公益活动,参与安全生产、综治管理、行业自治等,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调解矛盾纠纷、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中具有先天优势。发挥商协会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有利于厘清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促进政府简政放权;有利于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激发社会活力;有利于通过多种柔性手段,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当前,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呈现快速、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公民需求层次稳步提升,对社会公共治理提出更高要求,政府管理社会职能负担日渐加重。燕瑛认为,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中大多处于自发状态,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发展不平衡、社会认可度较低、自身服务能力不足、创新性和持续性相对较弱、专业人力资源匮乏等问题,极大地制约了社会组织进一步发挥作用。社会组织“能够代表谁反映诉求”和“应该代表谁提供服务”两个战略性命题仍未得到有效破解。社会组织中党的建设谁来抓、组织负责人谁来管等具体问题,也需要进一步创新摸索、大胆实践。

“以政策性优惠为例,社会组织享受的政策性优惠远远低于小微和高新技术企业。据调研统计,仅有不足20%的社会组织获得了免税认定,其余社会组织因为各种原因未去认定或未能成功认定。”燕瑛说。

为此,燕瑛建议,要完善社会组织相关法律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制定与公司法拥有同样地位的社会组织法,并配套制定修订相应的《实施细则》《登记条例》,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主体地位、组织形式、治理机构、法律责任和发起人、会员的权利义务等,加强商协会专业性、内部治理和行业规范建设,加快推进政社分开,制定商协会规范标准。

优化社会组织发展政策环境。参照企业扶持政策体系,在注册、税收、孵化等方面给予新成立社会组织支持,特别是大力提高公益类和社区社会组织税收减免等政策扶持力度。调动行业商协会和具有智库性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积极参与涉企政策法规的事前调研和事后反馈,进一步发挥其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

开展改革试点,不断拓展商协会参与社会服务领域。在条件成熟的商协会中建立试点,探索承接事务性、辅助性职能。政府相关部门可通过直接移交、委托或授权等方式,将街区卫生整治、协助环保执法、劳务纠纷调解等职能转移给商协会。探索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治安防控等方面发挥商协会作用。建立商协会承接政府职能的社会评价制度。政府职能转出部门应制定转移事项监管办法,加强对商协会的业务指导,建立评估考核体系,定期对承接单位进行绩效评估。

此外,燕瑛还建议,以党建引领商协会人才队伍建设。将商协会党建工作纳入体系、归入属地,以党建带“会建”,推动商协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通过派党建指导员等形式,推动商协会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覆盖”。加强商协会组织人才培养,推动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纳入相关职级评价体系。特别是要加强对商会会长、秘书长等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带动形成积极正面的组织文化,为商协会组织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据《中国社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