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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光评《慈善法》公募权规定

2016-08-23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慈善法的最大受益者是草根NGO

对于慈善法,我的总体评价是比较正面的,我认为慈善法让中国慈善有了法定的定位。慈善回归到它应有的位置——慈善属于民间行为,参与慈善是公民权利。慈善法开宗明义,第一章第一条规定,慈善法是为了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利。因此,慈善法颁布对中国现代慈善及民间公益发展是一座里程碑。尽管某些条款还不尽如人意,甚至落后于现实生活,有的规定离党中央提出的改革目标也还有差距,但是,相信这部法律会在实践中不断地被完善。所以,我们应充分肯定这部法律的主要方面,珍惜它给中国慈善带来的机会。《慈善法》通过当天,媒体采访我时问:“假如有投票权,你会选择赞成、反对还是弃权?”我的回答是,希望它能够通过,我会投赞成票。《慈善法》有许多亮点和突破。在两会之前,南都公益基金会微信公众号“南都公益观察”发表了慈善法的“八大进步”和“十大期待”,相信大家都已关注到。

我认为,对于慈善组织来讲,慈善法最大的受益者是草根NGO。首先,个人申请成立慈善组织已不存在障碍,登记注册慈善组织不需要再找业务主管部门。还有,公募权也开放了,登记为类似于民非这样服务型的慈善组织,经过两年的合规运行就可以申请公募权。慈善法将原审议稿中慈善组织也要经过两年才能获得公募资格的条文删去了。草根组织登记为慈善组织之后,它的优势比基金会还要大。公募基金会有一个行政管理经费百分之十的限制,而草根NGO是从事慈善服务的,其支出可能就是人工费用和办公经费,整个开支都可以来用作机构运行。以往,一些草根组织为获得合法身份,申请登记为基金会,我们称之为“NGO型基金会”。现在因为管理费用限制,它们或许会重新选择成为非基金会的慈善组织。因此,慈善法对草根组织的发展极为有利。慈善法禁止行政派捐。“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还有可能被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以权谋捐将会受到法律制约。以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政府直接募捐。慈善法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供求信息,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可见,政府的角色与权责因慈善法产生极大变化,从直接募捐到有序引导,对构建良好的慈善环境,意义不可低估。另外慈善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民非很难享受税收优惠、基金会投资收入要缴纳百分之二十五的企业所得税等现状将会得到改变。

互联网募捐规定

可能会让公益倒退

我认为最大的问题是互联网募捐。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从字面上讲,我觉得有问题。它的意思是,只要你通过互联网公开募捐,就应该通过民政部指定的信息网站,这似乎是必须的,然后才可以同时在自己的网站发布信息。从字面上解读,似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还不能单独在自己的网站上进行公开募捐,要这么理解肯定是没有办法执行的。现在是互联网时代、信息化时代,互联网是任何个人、商业组织、慈善组织和一切机构都离不开的生活和活动的工具。现在有大量的互联网门户网站和服务机构可以为慈善机构提供传播服务。慈善组织募捐要用互联网工具。互联网工具是第三方服务,是低成本、高效率的。慈善机构和互联网公司合作是一种市场行为。现在像腾讯、新浪、阿里巴巴等互联网公司与很多公募基金会和草根组织建立了合作关系;一些互联网服务公司,像路人甲、捐捐互助、爱捐网等,为慈善组织发展和慈善募捐效率提高提供了有效服务。我认为它们是第三方服务,不是什么信息平台。所以在这一点上,一定要有一个正确的认定。现在美国有160多万家慈善组织,中国未来肯定也有100万家甚至数百万家慈善组织。那么互联网募捐如果都需要通过国务院民政部指定的信息平台,那怎么指定呢?到底指定多少家呢?要为几百万家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三家五家互联网公司肯定不行。如果指定少数几家,哪怕指定一百家也可能出现垄断;如果指定,你可能要指定一万家,怎么指定啊?所以,这本来是慈善机构和互联网公司的市场行为,现在一下子把它变成必须经过政府批准。我是这么解读的。这会造成很大的麻烦。对慈善组织借助互联网获得后发优势非常不利。一方面政府权力过大,没法操作,同时也会让中国慈善退回到公益2.0甚至1.0时代,要废掉中国慈善组织的信息化功能,让中国慈善失去借助互联网崛起发展的后发优势,这是我最忧虑的一点。执行慈善法这条规定需非常慎重。我的看法是,没有平台只有第三方服务。我很担心,不要因为《慈善法》的颁布和执行把互联网激发出来的公众参与慈善的热情和慈善组织活力的星星之火给浇灭了。

(据徐永光2016年3月19日解读《慈善法》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