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16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3月8日,安徽铜陵。
在结束了对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中东部地区培训班的讲课之后,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副主任田平华被围了个里三层外三层,学员的提问让他应接不暇。
作为票据部门的主管领导,受到社会组织学员如此高的关注,让田平华有些意外。之所以会这样,与财政部、民政部在2月份刚刚发布的一个通知有关。
在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申领主体和程序。
如果用简单一句话来说,这代表着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难以申领捐赠票据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
对于长期饱受领不到捐赠票据之苦的社会组织来说,无疑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表现的特别热情高涨也就难怪了。
“这个政策出晚了,早该出。没想到,政策出来以后有这么大的影响。”对于社会组织的热情,田平华深有感触。
仅6‰机构有捐赠票据捐赠被蒙上阴影
捐赠一直是公益性社会组织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然而由于票据问题,长久以来对社会组织和捐赠人来说,明明是捐赠却拿不出凭据。
2011年开始实施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也就是说,如何才能证明捐赠人确实给社会组织进行了捐赠呢,社会组织需要给出一份凭证,捐赠人也需要一份凭证来证明自己确实是捐赠,这份凭证就是捐赠票据。反过来说,如果没有捐赠票据,即使进行了捐赠,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说不清的。
捐赠人进行了捐赠,社会组织提供捐赠票据是理所当然的,但现实是很多社会组织提供不了捐赠票据,因为它们压根没有!
据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刘振国介绍,全国65.8万家社会组织中仅有4000家左右可以领到捐赠票据,仅占千分之六。
因为拿不出捐赠票据,很多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捐赠便无法履行。
“国内的很多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收入占比非常之高,有些占到收入的百分之七八十,因为它们对服务对象并不收费,除了政府购买服务,主要依赖捐赠收入。开不出捐赠票据,可能很难生存发展下去。”刘振国表示。
面对这一问题,很多社会组织只能采用变通的做法。一种以服务费、咨询费等名目开具营业税发票或增值税发票,这种做法从票据管理上来说并不规范,因为没有提供服务就开具发票不符合相关规定,所以有的地方甚至连税务发票都开不了。
另一种做法是通过可以开具捐赠票据的社会组织来获取捐赠,但这样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成本问题,借道别的社会组织多数会产生费用;二是造成责任主体的不清楚,到底是捐给谁了?”刘振国强调。
打通最后一公里让捐赠名实相符
明明是捐赠,为什么拿不到捐赠票据呢?这与《暂行办法》对可以申领捐赠票据的机构的规定有关。
《暂行办法》规定的可以申领捐赠票据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
财税〔2008〕160号文件规定,通过财政、税务、民政三部门联合认定的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由于文件将申请资格限定为基金会和少数社会团体,并且需要联合认定,大多数社会组织目前并没有这一资格。
如果说还有其他可能领取捐赠票据的话,只能看能不能被划入到“其他公益性组织”。“立法的时候可能写不全,社会事业还在不停地发展,就用了一个其他公益性组织。想法是很好的,实际上就麻烦了,因为没有一个公益性组织叫其他公益性组织。”刘振国表示。
正是因为没有对什么是其他公益性组织进行明确,所以执行部门在操作时就会感到适用的范围不好把握,便出现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能够申领的社会组织范围十分小;一是各地对政策的把握不平衡。具体表现在除北京、天津、深圳、郑州等少数地方外,多数地方都存在社会组织特别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难以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同类的社会组织在不同的省份有的可以申领,有的无法申领。
“政策落地的时候一定要写清楚。同一个事项在不同的地区政策把握的不一致,影响了政策执行的权威性、一致性。”刘振国强调。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积极配合财政部从2013年开始,进行了专题调研,最终于2016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刘振国表示:“《通知》的核心要义,一是明确了票据领取的主体,第二是明确了领取的制度,从制度层面解决了最后一公里卡脖子的问题。”
《通知》明确规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组织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财政票据领用(购)证》、申请函、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票据连着的是税将促进慈善大发展
捐赠票据问题得到了解决,必将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迅速发展,同时还将使社会组织享受到税收优惠。
2014年,美国慈善捐款总额达到3580亿美元。2015年我国的GDP已经接近美国的百分之六十多,然而我们的捐赠总额还在1000亿元左右,因此还有巨大的成长空间。
据民政部的统计,2014年社会组织接受的社会捐赠已经占总量的85.8%。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公益慈善意识的增强,社会组织已经逐渐成为接受公益捐赠的重要主体。
捐赠票据问题的解决,去除了捐赠人向社会组织进行捐赠的障碍,必将进一步促进社会捐赠事业的发展。不仅如此,捐赠票据的取得,还将使社会组织切实享受到所得税免税待遇。
2009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也就是说经财税部门认定取得所得税免税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获得的捐赠收入是不需要缴税的,当然前提是接受捐赠时开具的是捐赠票据,否则税务部门无法在计算所得税额时将这部分收入扣减。
对于这一点,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非管理处处长臧宝瑞进行了举例说明:“社会组织只要有收入,就必须要有票据去对应,不能开捐赠票据,就只能开税务发票。过去营业税是普遍实施的,各地一般是百分之5.7左右。社会组织收到100万,先要拿5万6的税先交上去,开票的同时这笔税已经交了。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年底征缴的所得税,有盈余就要交。问题在于有些捐赠是一次大额捐赠,比如捐赠人一次性捐了100万,约定3年内执行,当年执行不完的留在账目上的钱,税务部门会认定为利润,都要交所得税,。所以《通知》既为解决名实相符的问题,又为解决落实税收优惠的问题。”
让好政策落地既需监督更需自律
《通知》的下发已经有一个月了,具体的实施效果会如何?如何才能把好政策用好,使社会组织受益?刘振国表示,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发挥好配合、服务、监督的职责。同时他还强调,社会组织在享受的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责任,要求要严格遵守规定,按《暂行办法》和《通知》要求的原则和范围使用票据。
《通知》明确提出,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公益性社会组织做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工作,并将公益性社会组织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情况纳入年度检查、评估、执法监察以及公益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等工作体系中,加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监管。
对此,刘振国强调:“民政部门要想社会组织之所想,急社会组织之所急,做好服务。同时要积极在自己职责范围内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益性社会组织使用捐赠票据的监管工作,加大管理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因为监管不力造成政策偏差。”
与此同时,刘振国也对社会组织提出了要求:“社会组织要有接受监督管理的意识,不能胡乱使用票据,定要提高警惕,要有底线思维、规矩意识,不能因为少数组织违法违规使用票据使财政部门失去信心。“
首先,只有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才可以开具捐赠票据,决不能将捐赠票据用于集资、摊派、筹资、赞助、服务等行为。其次,要规范使用票据。要认真学习《暂行办法》,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使用和保管捐赠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