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北京社会企业认证目的是培育和发展社会企业,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树立行业标杆,提升行业规范化程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企业是指以优先追求社会效益为根本目标,持续用商业手段提供产品或服务,解决社会问题、创新公共服务供给,并取得可测量的社会成果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第三条北京认证社会企业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社会企业认证工作由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指导,北京社会企业发展促进会推动实施,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发挥行业引领作用。
2.社会参与:社会企业研究机构、投资机构积极推动社会企业发展,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各级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3.择优扶持:对不同行业中经营模式清晰、态势良好、成效明显、各方认同的优秀社会企业,在党建工作、能力建设、资本对接和品牌推广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四条北京地区依法登记注册的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可参加社会企业认证。
第五条申请认证的企业或社会组织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旦通过即成为北京社会企业,纳入北京社会企业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享有相应权利义务。
(一)基本标准
1.使命任务:有具体明确的社会目标,以社会问题和民生需求为导向,以解决社会问题、创新社会治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为首要目标或宗旨,包括但不限于养老服务、公益慈善、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精准扶贫、文化体育、生态农业、食品安全等。
2.注册信息:在北京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两年以上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并有相应的合格纳税记录。
3.信用状况:有良好的信用,企业高管或社会组织负责人近三年没有被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的失信行为。
4.经营管理:有不少于3人的全职受薪团队,具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企业或社会组织内部经营管理科学规范。
5.社会参与:以企业或社会组织自身力量为基础,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广泛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参与解决社会问题,形成社会合力。
6.社会效益:有可测量的证据显示其创造的市场成果及社会价值。
7.可持续发展能力:有清晰的商业模式、能实现财务可持续性和盈利性的商业计划以及有价值的产品或服务,有机制保证其社会目标的稳定。
8.创新性:运用市场机制、现代信息技术等创新手段和方法,有效推动社会痛点堵点难点以及基层社会治理“最后一公里”问题的解决,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
9.行业影响:对本领域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得到行业认可。
(二)认证分级
由北京市社会企业发展促进会组织,从全市已认证的社会企业中,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社会企业星级评选活动,并统一颁发标牌,给予适当激励。
1.一星级社会企业
(1)收入来源:收入来源的30%来自于商业收入(包含竞争性政府采购部分)。
(2)社会效益:有可测量的证据显示其创造的社会价值。社会企业应能够明确阐释其项目年度受益人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员工保障、社会影响等方面的数据。
(3)服务覆盖面:社会企业开展市场经营活动、实现社会使命或创造社会价值的地域范围覆盖到本市区级层面。
2.二星级社会企业
(1)收入来源:收入来源的50%来自于商业收入(包含竞争性政府采购部分)。
(2)社会效益:有证据显示改变了该类人群的生活工作质量。能够有效整合配置资源,创新性地解决社会问题或提供公共服务。
(3)服务覆盖面:社会企业开展市场经营活动、实现社会使命或创造社会价值的地域范围覆盖到本市。
3.三星级社会企业
(1)收入来源:收入来源的50%来自于商业收入(包含竞争性政府采购部分)。
(2)社会效益:通过政策倡导和社会倡导,在服务模式探索上形成规模化的社会问题解决方案与实践,在本行业领域发挥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3)服务覆盖面:社会企业开展市场经营活动、实现社会使命或创造社会价值的地域范围覆盖到本市以及其他省市。
第六条北京社会企业认证应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基本标准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可以向北京社会企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社会企业促进会”)认证工作小组提出认证申请,并提交各类材料(请控制在40页之内):
1.《北京市社会企业认证申请书》;
2.企业或社会组织营业执照副本、两年以上纳税证明;
3.企业或社会组织章程、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年度总结。财务报告中应载明企业利润分配情况、社会组织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企业或社会组织变动情况;
4.其他申请人认为有助于认证的证明材料(参与社会企业的活动、培训,相关媒体报道)。
(二)初评:社会企业促进会认证工作小组根据提交材料进行初评。
(三)评审:初评通过后,社会企业促进会认证工作小组通知申请企业或社会组织代表参与面试。通过面试和材料审核,确认中审名单。
(四)尽职调查:社会企业促进会认证工作小组召集专家或第三方评估企业或社会组织对通过评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进行尽职调查。
(五)公示颁牌:社会企业促进会认证工作小组根据尽职调查结果,正式公示名单,并在举办颁牌仪式和相关配套活动。
(六)专业意见:凡申请认证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均能获得专业指导。
(七)动态管理:每3年进行一次评选活动,达不到要求,采用降级或取消资格。
第七条通过北京社会企业认证的社会企业可享受以下基本权益:
(一)资金支持
获得社会企业促进会对接平台会员资格,享受一定的资金支持或优先得到投资机构的资金扶持。
(二)人才支持
1.开展社会企业人才培训,系统性提升社会企业经营者和业务骨干的管理能力;
2.优先参加社会企业国内外考察活动,行业年会或研讨活动;
3.根据社会企业不同需求,推选评审委员会委员库中的导师一名,建立专业导师工作机制,提供政策讲解、党建工作、财务管理、风险评估、社会创业、营销等咨询和服务;
4.星级以上的社会企业优先加入北京社会企业促进会理事会。
(三)社会企业标识使用
获得认证的各类社会企业被授予相应级别的社会企业证书和专用标识,可将标识用于其办公场地、经营服务场所等,供客户及公众识别。
(四)品牌推广
积极在新闻媒介以及北京公益汇等活动中展示社会企业的服务或产品,扩大社会企业影响力。
(五)对接社会企业空间
为获得认证的优秀社会企业协调提供优惠且优质的创业、办公空间。空间提供多种使用功能,承接、举办和组织相关主题交流和学习活动,对接资源。
(六)其它支持
积极向社会推荐认证社会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第八条北京社会企业认证工作实行以下组织架构。
(一)主办单位
北京社会企业发展促进会在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北京市社会企业认证等相关工作。
(二)评审委员会
1.建立北京市社会企业认证评审委员会,共设50个席位,包括:主管单位负责人,政府部门、行业专家学者、企业或社会组织代表、相关新闻媒介等。
2.每批社会企业认证评审,从评审委员会中随机挑选9人组成评审小组,获得7人以上同意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就可获得本批次社会企业资格。
第九条北京市社会企业认证工作应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
(一)审核参加认证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提交的各类信息是否全面、准确。
(二)认证的社会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主办单位应取消其认证资格并在社会企业名录中将其除名,同时在北京社会建设网上向社会公示:
1.在申请认证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和徇私舞弊的;
2.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提供备案资料,并在30日内向其提出要求并且未获进一步解释与补送件的;
3.对不配合提供其他相关信息、测评不达标的;
4.发生较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5.有较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6.被取消社会企业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证。
第十条本办法由北京社会企业发展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北京社会企业发展促进会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