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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3-11-05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会贤

10月24日至11月24日期间,《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办法》是广州拟出台的政策规定,旨在进一步铺开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推进社会组织民间化、自治化和市场化。其中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该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社会组织兼职

该《办法》第二十条“去行政化”规定,社会组织坚持政社分开的原则,现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中兼职,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办法》还规定,市、区(县级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除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的事项,逐步由社会组织依法承担。

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张书豪是该《办法》的经办人,他告诉《公益时报》记者,在向社会征求意见过程以及召集相关人士进行的座谈会中,大家最关注的、也是收到反馈最多的部分,一是简化社会组织登记程序,二是去行政化。有关专家表示,要求公务员退出社会组织是一种进步,避免了政社不分,社会组织过度依赖政府的情况,有利于其独立发展和良好发育。

在某机构发起的微民调中,有近八成网友对此规定非常认同,认为公务员在社会组织中任职会产生利益冲突。但也有不少人担心“禁而不止”,对这项规定能产生多大效果表示质疑。在广州市2009年3月施行的《社区社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中,亦有类似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社区社会组织的负责人。社区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登记机关20个工作日内需做批复

在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中,该《办法》放宽规定,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会员数量可减少至20个。并规定,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的相关材料齐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张书豪说,除了简化登记程序,社会组织还关注能不能提供资助和支持。《办法》规定,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导建立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各级群团组织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指导建立相关领域、行业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

(本报记者 王会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