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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部门出台《意见》要求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

2019-11-12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 本报记者 王勇

近日,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等13部门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妇联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机制。

《意见》中界定的农村留守妇女是指丈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农村居住生活,年满2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妇女。

据民政部儿童福利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民政部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同时,将农村留守妇女工作一并调研、一并研究、一并部署。特别是2016年,组织开展了农村留守妇女摸底排查工作。

由于家庭男性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农村留守妇女在生产生活中面临一些困难和需求,比如,家庭照护负担较重,就业创业岗位和机会较少;缺乏情感关爱,精神文化生活相对匮乏;法律知识缺乏、维权能力薄弱等。

《意见》要求制定完善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水平的政策措施。

一是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能力。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积极为农村留守妇女创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服务,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实现农村留守妇女就近就地就业。

二是加强精神关爱,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文化设施作用,加强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和场所建设,积极组织开展适宜农村留守妇女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组织开展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专业精神关爱服务。

三是加强权益维护,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权益维护宣传教育,加大对农村留守妇女法律知识普及和法律援助,加大对侵害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为适龄农村留守妇女免费进行“两癌”筛查,切实提升农村留守妇女的卫生保健意识和水平,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四是加强家教支持服务,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家庭教育水平。针对农村留守妇女需求,面向农村留守妇女宣传家庭教育科学理念和知识,增强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为农村留守妇女搭建互助交流平台,推动农村留守妇女互帮互助、共同进步,促进家家幸福安康和谐。

《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一是着力激发农村留守妇女的内生动力。坚持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主体地位,推动其在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中奋发作为、勤劳致富。

二是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积极作为。鼓励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广泛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和村民议事会、妇女议事会等社区议事协商活动,提高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

三是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家庭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动员农村留守妇女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等活动。

据民政部儿童福利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将以县为单位,由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统筹、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村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重点排查生活困难、残疾、重病等农村留守妇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