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1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 本报记者 王勇
近日,山东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优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的十条意见》。从提升党建水平、落实直接登记、放宽商会登记、改革年检制度、简化注销登记等十个方面推出了一系列具体有效的“放管服”措施。
两种情况可办理注销手续
由于历史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存在一些“僵尸”社会组织,长期无法开展活动,难以履行法定注销程序,在确保不发生债务纠纷和社会风险的前提下,应当采取特定程序予以解决。
因此,《意见》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社会组织三年以上不开展活动,无法组织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的,在提交清算审计报告、履行规定公告程序、法定代表人书面承诺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后,可以办理注销手续;二是社会组织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清算审计报告的,在业务主管单位书面承诺注销后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和其他风险、法定代表人书面承诺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后,可以办理注销手续。
全面落实直接登记政策
长期以来,社会组织一直实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体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要求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由于国家未出台“四类”社会组织目录清单,登记管理机关在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这一政策实际未得到很好执行。
为此,《意见》重申“落实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政策”,无需业务主管单位提供前置审查文件。其中对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的科技类社会组织,除法律法规禁止和国家政策限制的以外,在国家出台直接登记认定标准和目录清单之前,按照人文与社会科学以外的宽口径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论证。对于扶老类社会组织的把握,包括市县登记的养老机构和养老评估机构。
对直接登记前成立的“四类”社会组织申请变更登记等事项,《意见》规定,只要业务主管单位未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山东省民政厅在对《意见》的政策解读中表示,这项改革打破了原有的政策体制束缚,简化了工作程序,方便了社会组织,完全符合中央精神和“一次办好”改革要求。
此外,山东省民政厅在解读中还强调指出,直接登记仅限于中央规定的“四类”社会组织,除此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仍然实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体制,认为所有社会组织都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甚至自行决定与现有主管社会组织“脱钩”、不再承担主管责任的想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放宽行业协会商会登记限制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对行业协会商会实行“一业多会”的需求日益强烈,放宽登记限制,有利于鼓励竞争、打破垄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双招双引”和新旧动能转换中的作用,更好地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
《意见》进一步明确:在发起人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发起人和会员组成不重叠、不增加会员会费负担的前提下,可以成立2~3个业务领域相近的行业协会商会。
异地商会登记方面,《意见》本着“法无禁止皆可为”的理念,明确设区市、县(市区)既可以登记外省异地商会,也可以登记本设区市以外的省内市级、县级异地商会;放宽异地商会会员和负责人条件,异地商会会员可以是原籍地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注册登记地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也可以是籍贯为原籍地的自然人在注册登记地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异地商会拟任法定代表人,不再受原籍地身份证限制,原籍地党委、政府或工商联有明确支持意见的,登记管理机关优先予以受理。
乡镇(街道)商会登记方面,同一乡镇(街道)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自愿结成的服务当地经济发展的乡镇(街道)商会,可以向当地县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登记。
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按照现行办法,只有3A级以上社会组织才有资格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这一政策有利于激发社会组织自我提升的动力,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但门槛明显过高,限制了新办社会组织的发展,容易导致有者愈有无者愈无的“马太效应”。
通过改革,取消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格审核审查,改为负面清单管理,社会组织是否具备承接资格,直接与负面清单挂钩,今后,除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者外,社会组织无需申报自然获得相应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