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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将抽查审计250家社会组织

2019-06-05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 本报记者 王勇

近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2019年社会组织抽查审计的通知》。《通知》提出,民政部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2019年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工作。

本次共抽查审计社会组织250个,其中社会团体(包括外国商会2个、国际性社团4个)202个、基金会23个、社会服务机构25个。抽查审计时间为2019年5月-8月。

抽查审计内容包括:

对被审计社会组织的2018年度工作报告书、会计报表、相关账簿进行抽查审计;了解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及执行有效性;评价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查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核对是否存在重大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必要,可以追溯既往。

抽查审计的重点共十项:

(一)社会组织2018年度工作报告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检查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接受捐赠、资助的账务处理、开具票据及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情况;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和捐赠收入是否纳入社会组织账户;捐赠或转赠过程中是否存在牟利和其他财务管理问题。检查党建、项目等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检查有关决策记录和财务资料,查找是否存在党建缺失、党组织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决策机制失效、未履行重大事项报备义务等治理方面的问题。

(三)收费情况。会费收支情况;开展评比、表彰、达标或举办研讨会、论坛、展会、培训及收费情况;开展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检验、评价、检测、鉴定、鉴证、证明、咨询、试验等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及收费情况。

(四)支出及关联违规情况。是否存在负责人、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财产,通过不合理列支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等支出、关联方交易或资金占用等牟取私利,挥霍浪费社会组织资金或公共资源等问题;是否存在设立“小金库”或公款吃喝问题;对外投资和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内部决策程序,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合法、安全、有效原则,关联方交易是否存在损害社会组织利益情况。

(五)公益项目情况。检查公益项目开展情况,并重点抽查2-3个脱贫攻坚、慈善医疗救助等项目。检查项目中是否合法合规开展募捐,是否存在违背公益慈善宗旨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背公平原则的情况,是否存在为个人或个别企业牟取不当利益、公益项目收入和支出是否通过社会组织账户进行等情形。

(六)分支机构、专项基金情况。检查分支机构、专项基金的设立、管理情况,并重点抽查2-3个专项基金。检查社会组织是否能够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实施有效管理,是否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是否存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的资金在社会组织以外账户收支等情形,是否超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等。

(七)资产管理和投资情况。检查资产状况和投资决策机制,重点抽查1-2个重大投资项目,检查社会组织在投资中保障自身和公众利益的情况。

(八)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重点抽查是否真实、完整、及时,抽查是否与年度工作报告所载明的信息公开部分一致。

(九)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情况。检查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的主题和内容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社会组织是否存在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的情况;社会组织是否存在举办研讨会、论坛管理不严,为相关人员发表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等言论提供了平台。

(十)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本次抽查审计由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开发的社会组织审计管理服务平台采用“轮循”方式委派事务所承接。主要采取进驻社会组织现场,听取有关汇报,收集相关资料、查阅管理制度等资料,审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盘点实物、函证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取证、重新计算及分析等方法进行审计。

《通知》强调,对社会组织开展抽查审计工作是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的重要举措。各有关社会组织应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确保审计检查顺利开展。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拒绝上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审计工作。社会组织不按规定配合抽查审计工作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链接

抽查审计实施机构:委托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兴中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嘉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