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29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冯芸 桂立
■ 冯芸 桂立
宋代是中国传统社会发展历程中一个重要的转型时期,同时其社会救济事业发展在中国古代社会救济史上也具有非常重要而特殊的地位,可以说整个两宋时期,其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的发达程度是前代社会无法企及的。而宋代社会救济事业之所以能够达到如此的高度,不仅源于国家权力层面的重视,形成了制度化的政策措施,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民间社会力量对社会救济的积极参与,而商人作为宋代平民社会兴起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也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形式
通过赠物施药、收恤孤独、安置病老、济婚助丧等方式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救助,是宋代商人参与社会慈善救济最基本的形式。如吴自牧在《梦粱录》中就记载长期寄住于杭州凤凰山的“江商海贾”、“数中有好善积德者,多是恤孤念苦,敬老怜贫”,“或遇大雪,路无行径,长幼啼号,口无饮食,身无衣盖,冻饿于道者,富家沿门亲察其孤苦艰难,遇夜以碎金银或钱会插于门缝,以周其苦,俾侵晨展户得之,如自天降。或散以绵被絮袄与贫丐者,使暖其体。如此赈于饥寒得饥,合家感戴无穷矣”。检索宋代方志、文人散记、笔记小说、谱牒等,似此等乐善好施、救助贫弱危病的义举于宋代商人而言可谓比比皆是,兹举数例如下:
绍兴诸暨商人张绪,“平居固救邻曲,多趋人急,或窭且病,遗之珍药,不以贵靳”,“尝大雨雪,寒泫积日,府君登楼凭眺,有至脯西无炊烟者,然发困分赡,所全活甚众”。
成都以商致富的刘革,“好施惠出天性,凡以冠昏贫病死徙叩门丐贷,无戚疏高人,皆实而归”。
扬州高邮富商徐成甫,“友人以贫不能葬其亲者……即为买田,出钱以办丧事,而友人之亲得葬者五丧”。“至于字亲族之孤,急交游之难,赖其施者甚众。”
北宋中期“徙家京师(开封),卖药自给”的陈靖,“或遗金帛,即散道士丐者,未尝有所蓄”。
因靖康之难而流落南方的太原人张勰,后航海交趾、勃泥诸国而致富,其“同宗有漂泊江浙者,往来必周其乏,女无归者,或为资谴,故人以穷归君,欣然发囊无纤啬态。北人多称之”。
河南洛阳胡和叔“殖货至于巨万”,不仅自己抚育孤女,且“其子娶张氏,张巨产而无后,欲以产遗婿,和叔谓其子曰:‘丈夫无因人,矧于义可乎?不若请賙彼亲族。’遂竞不使受”。
江西饶州兼营农商的张潜,“贫病无归者,饮食医药之;亡则给具棺给地以葬。游官之士以患难告者,无不得其所欲”。
江西修水以商致富的谈资“賙亲戚之急,嫁孤遗之女,掩弃胔,举贫梓,施衾于寒,设食于囚。义当为者君必为之”。
临川商人吴伯俞,“岁饥低谷价以惠贫民,疾病不能谒医者,为发药治之,赖而活者颇众”。
邛州经营茶场的张子履,“家故饶财而好施,岁具布褐百称以给老贫,行之不倦,施而不报”。甚而“邛州大饥,君恤穷民,以数万茶场典”。
灾荒之际的米谷救济
在灾荒之际,不乏商人本着向善乐施、积财能散的好义精神以粮食减价出粜或无偿赈济,帮助灾民渡过难关。如丰城人管迪“尝载粟抵他郡,岁适大饥,谷价翔踊,众商皆意得,公独低价以粜,仅不至折阅。比辛卯岁大旱,有司劝督富室移粟赈济,人多贿吏求免,公独发廪辇运,不惮劳费,粜溢其数”。黄岩人黄原泰,“性乐施予,岁歉,贸粟于闽浙,损半直以济邑人”。前述江西饶州人张潜,“春夏之交,大发仓廪,率减市价十之一,小歉则散之,如是者三十年,环旋数百里闻,谷价不踊,细民赖之,虽甚饥无流徙者”。江西修水人谈资也曾因“往岁民艰食,君置廪诸乡,贵籴贱粜,率以为常”。庐陵吉水人王公权善于经营,“闾里资产至数万计。熙宁中岁大旱,民间谷皆前此费去,而君家廪庾相望所至,皆完实……于是,悉发所藏谷为平其直,不当价之十七八,远近赖以活者数万人”。
宽免贫困无力者逋欠
整个两宋时期,民间借贷非常普遍。于借贷者而言,到期偿本付息,无论是就经济伦理还是社会道义而言,皆被世人视为理所应当之事。而一些商人对借贷者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甚或对力不能还本者焚券免债的举动,也是商人慈施贫乏、恤穷赈施义举的一种延伸。这类事例,在宋代史籍中也多有记载。以“煮盐为富人”的井研人青阳简,“内外族姻待之以炊者数十家。或以伪券取其金,君与金而焚其券。或为君行钱而负之,君折其券,终善遇之”。前述诸暨人张绪,“有所称贷,率薄其赢;里中子钱家因相视为率,不得多责息”。以商致富的金华人吴圭,“鄙世俗嗜利子,汨贪无艺,以子贷豪取”,“或负约,将剔田屋以偿,则笑谢曰:‘以逋负利人田庐,岂吾心哉?卒弃责弗取”。前述江西修水人谈资,“人有逋负,欲鬻业捐产以偿者,君闻之折券毁约”。“服贾力穑,卓然遂成富室”的玉溪人赵师孟,“时有贫不能自给者,公贷而与之,或久假不归,一无所问”。
捐资公共设施建设
宋代商人资助或参与地方上的公共交通和水利设施建设虽不似明清时期那么突出,但是此等社会公益事业,由于它没有特定的捐助对象,是惠及大众、造福一方的义举,因此更能体现出商人们致富后报效桑梓、回报社会的尚义精神。如北宋时期由民间出资兴建的著名水利工程——福建木兰陂,其兴建就有商人的身影活跃于其间。木兰陂的建成经历了数代人的艰辛和努力,在英宗治平年间,长乐女子钱四娘和其同乡林从世先后捐资筑陂,但皆因陂址选择不当和水流过急而失败,钱四娘并因此投水,以身殉陂。神宗熙宁八年(1075),侯官人李宏“富而能仁”,人称李长者,再次捐资筑陂,他在拥有丰富水利工程技术知识的僧人冯智日的协助下,认真总结前两次失败的教训,经过八年的艰苦奋战,至元丰六年(1083),终于建陂成功。该陂建成后“凡溉田万顷,使邦无旱暵饥馑之虞,百年于兹。故长者得以庙食焉”。史料中虽然没有明确说明李宏以何治生之法而致富,但是从僧人冯智日“日贳酒于其家,三年不索酬”,因而授以李宏筑陂之术的记载来看,李宏可能开设酒店并从事酒店生意,应该是具有商人身份的。类似的例子还有:浙江义乌余彦诚“用家钱百万修废堰潴源水,遇见旱岁,无高下彼我均浸之,邻里沾足”,“其余津梁断坏,病涉之地,靡不修举”。镇江金坛人陈亢,“殖资治产,家用饶衍而勇于义,不啬施予。家居邑南,地多沮泽,古速渎久淤,壅水为灾,率众筑堤,延袤十许里,以便行者。而浚渎以通洮湖,水患遂息”。前述江西饶州人张潜,“桥梁道路艰于往来者,葺之不计费”。
除了出资兴建公共设施外,还有商人捐资教育,如前述庐陵吉水人王公权,“县有学舍,湫隘弗缉,至栋宇败挠,至十数岁,无省视者。君为白官,出私钱十万,与里之仕进者同首其劝学”。
由于史料的缺乏,笔者只能主要从现存的一些宋代墓志铭中管窥当时商人的一些足迹。特别是虽然宋代商业的繁盛吸引着社会不同阶层的人士纷纷投入商海,但是在大部分官僚士大夫和士人的观念中对与商贾争利还是有所保留,因而在他们所撰写的墓志铭中对于墓主人所从事的商业活动仍持相对隐晦的态度,几乎略而不提。因此,宋代商人投资社会公益事业当远不只上述所提及的这些事例。
救济同业伙友
商人以业缘为纽带所建立的同行业者之间的互助救济,是与以血缘、地缘为纽带建立的保障体系不同的另一个保障系统。如南宋临安的商人“每见此等人买卖不利,坐困不乐,观其声色,以钱物周给,助其生理。或死无周身之具者,妻儿罔措,莫能支吾,则给散棺木,助其火葬,以终其事”。显然,这种行业内的互助救济体系是随着宋代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商业社会成分在宋代社会经济结构中不断增长而逐步形成的。宋代从商人数迅猛增加,商业虽易致富,但是从商所伴随的行业风险,诸如破产、失业及由此而导致的贫困、疾病、无家可归、死亡等风险显然比士、农、工行业要大。宋时,在工商业者众多的城市中普遍设立了行会,此种商业行会除对外与官府交涉、代表本行承接生意、对内制定种种行规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结成行业内部的相互保障,应对商业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并对行内贫困者或疾病者施以救助,以增加本行的凝聚力。刘宰就曾说:“向在金陵,亲见小民有行院之说。且如有卖炊饼者自别处来,未有其地与资,而一城卖饼诸家便与借市,某送炊具,某贷面料,百需皆裕,谓之护引行院。无一毫忌心,此等风俗可爱。”这种以业缘为纽带的行业互助救济虽在宋代史料记载中并不多见,但却正是明清时期商人们以商会、会馆为组织而建立的较为完善的行业保障体系的前奏。
(据《江西社会科学》,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