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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捐赠与商业贿赂” 法律与行政问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2019-01-08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徐辉


研讨会现场


  校服购销合同书

2018年12月18日,“校园捐赠与商业贿赂”法律与行政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人民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的知名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领域专家,针对江苏某校服企业因贫困生校服捐助涉嫌不正当竞争,而提请行政复议这一国内首个案例,进行了研讨。

“校园捐赠”为何被市场监管部门定性为“商业贿赂”?上述个案中涉及哪些法律与行政问题?行政处罚的定性需要综合考虑哪些维度?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本案的积极意义在于厘清校服企业在校园捐赠中的角色,引导企业公益行为合规发展,促使行业内重视社会责任的企业,更加稳妥地履行社会责任。

事件回放:“校园捐赠”被认定“商业贿赂”

校服是中小学生平时上学统一穿着的服装,使每一个学生都能穿上校服关乎教育公平。2015年,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四部门联合发文,鼓励校服生产企业对家庭贫困学生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2016年发布的《四川省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实施意见》中,还明确指出了鼓励校服生产企业无偿提供的校服比例为学校着装人数的2%。实际操作中,由中标企业对一定比例的贫困生校服款给予减免,也是目前各地多采用的形式。

该校服企业在和杭州地区的五所学校签订购买校服合同时,以补充协议形式约定,企业拿出校服总金额1%~2%作为助学基金,用以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六年来累计为杭州区5所学校贫困生减免6.2万元校服款。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由于助学基金因资金性质的原因暂存放在学校指定的教师私人账户,截至发稿时尚存有部分助学基金未能放到贫困学生手里,企业未单独列出捐赠账户等细节,企业涉嫌“商业贿赂”,而对其开出10万元罚单。

对此处罚,该企业提出不同意见,称减免贫困生校服款不属于商业行为,更不涉及不正当竞争,将正式提起行政复议。

该企业表示,该企业在收到学校校服款的时候,按照中标后与校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提前将校服款的1%~2%直接扣除,不予收取,整个环节是公开透明的,属于公益行为,体现了对贫困学生的关爱。企业律师也表示,本案中企业的主观动机是校园捐赠,不是“商业返点”,更不是“商业贿赂”。况且五所学校中已有三所学校将助学金发放给贫困生了,也能充分说明校园捐赠的公益目的。

专家意见:企业需强化财务和捐款的合规管理

国内首个因贫困生校服捐助涉嫌不正当竞争而提请行政复议的案例,引发在京法律界专家学者关注,12月18日,“校园捐赠与商业贿赂”法律与行政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时建中,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甦,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龙卫球,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秘书长肖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王敬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胡锦光教授等与会专家分别探讨了本案的基本事实并发表看法。

“本案中招标的合法性及其发生时间是关键因素。本案中,企业参与的是‘竞争性招投标’,意味着所有竞争对手在招投标环节拥有公平的商业机会,竞争对手商业机会没有被剥夺。”与会专家表示:从时间上看,企业中标在前、与学校签订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在后,因此没有必要通过助学行为获得商业机会。

而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表述:“被处罚企业自2012年开始参加当地教育系统各中小学学生校服招投标竞标活动,截至2018年8月,累计从辖区内45所中小学校服招投标竞标活动中获得18所学校的校服采购业务”,也进一步说明,企业是在中标之后与当地中小学签订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的,是否给予校服减免并不妨碍中标人的地位。

另外,与会专家表示,“商业贿赂”一般具有“账外”、“暗中”等的操作特点,而本案中,校服企业均与学校签订了“购销合同书补充协议”,公开约定了对一定比例的贫困生的校服费用予以减免。接下来的善款发放宜由最掌握学生情况的学校方组织进行,且校方应尊重捐助人明确的意愿,做好公开公示的工作。此案中,大部分学校已经发放到贫困学生手中,是按照要求支付的。综合考量认为,学校不构成“受贿”,企业也不构成“行贿”。

有与会专家表示,本案中的合同主体无论是学校还是家委会,都是没有问题的,合同本身是标准的民法合同。而对于家委会出面签订的合同,1%—2%的校园捐款行为得到了家委会的认可和同意,实质是经济相对宽裕的家长向经济困难的家长让渡了一部分利益,不属于“商业贿赂”。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企业与学校在捐款的财务管理等方面确实存在待进一步规范之处。尽管不构成商业贿赂,但是,企业和学校需要进一步强化财务和捐款的合规管理。对此,企业需要加强与相关行政机构的有效沟通,寻求指导。

不过,也有与会专家发表了不同看法,认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涉案金额只与情节有关,和性质无关,虽然此案涉及的补助金额只有平均每所学校每年两千元、具体操作企业也无法把控,但企业仍可能会因此而置于被动。

专家表示:企业让利行为带有慈善性质应鼓励

同时,与会专家表示,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中明确写明:“出卖方秉承文明助学理念,对于买受方将给予校服具体金额的2%作为助学基金,具体情况由买受方统一把握”。并且,补充协议并不存在与购销合同的挂钩,扣抵款项也是在货款结算时候扣除,企业的行为具有慈善属性,总体是应该鼓励的。

助学基金常理上应由买受方代企业发放,因为究竟哪些是贫困生企业不清楚,每年不一样。如果企业在进行捐助之外还要参与贫困生的考量,这无疑是增加企业成本,原本做捐助就已经提高了企业成本。

另外,与会专家强调,本案也暴露了企业普遍面临的合规经营挑战。学校财务管理固然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企业也应该进一步加强合规意识、完善内部流程。

“本案中的企业积极履行国家文件精神、对贫困生免收校服费用的行为值得提倡,如何探索更加合规的模式,设计出一个可持续、更规范的方法,为行业企业践行公益趟出一条路来,避免此类问题发生,才是研讨本案的意义所在。”参会的专家表示。

该企业认为,校服在中国是个特殊行业,大多数情况下学校是决策者、学生是使用者、家长是消费者,同时不乏政府采购的形态,接受教育行政、工商、质量监督、物价等多部门的交叉管理,但在校园捐助环节尚缺乏规范的引导。“我们将一直致力于推动校服品质化和采购阳光化的变革,通过本案,积极呼吁对行业助学积极性的保护,并为推动企业合规尽一份力。”该企业表示。(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