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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立法保护生物遗传资源 绿发会组织召开专家研讨会

2017-04-07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皮磊

4月7日,就环保部自然生态保护司此前发布的《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简称《遗传条例》),中国绿发会组织召开了专家研讨会,并就相关条例提出了建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中科院动物所研究员蒋志刚,环保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研究员朱留财,国家基因库、华大基金研究员朱师达以及国际生物多样性中心、中国及东亚办事处主任张宗文等出席研讨会并发言。

据了解,环保部于3月23日开始就《遗传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继2016年9月6日正式成为《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缔约方后,在推进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监管和利用方面再次迈出实质性步伐。草案共七章、四十八条,对主管部门在生物遗传资源的管理职责、我国和外方分类获取生物遗传资源办法、生物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和出境管理、主管部门的处罚措施等方面均进行了具体规定。

我国是全球12个生物多样性大国之一,遗传资源极其丰富,但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是发达国家获取遗传资源和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主要对象,外国机构和个人通过多种非正当手段大量获取我国丰富的生物遗传资源,流失数量和价值难以估量。研讨会上,各位专家分别从框架结构、基本原则、惠益分享、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遗传条例》进行了细致分析,并从专业领域给出建议。

专家指出,该条例制定的重点应该是管控国内遗传资源不流失,保障遗传资源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不同利益群体进行惠益分享,并表示应该对遗传资源的登记做出细致的规定。也有专家表示,《遗传条例》的出发点应该是如何更好地通过法律制度来保护好生物多样性,在立法目的方面应该重点强调生态安全,同时也要注意体现社会组织在生物遗传资源方面发挥的作用等。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中加入了公众参与及公益诉讼的条款,但对公益组织、民间力量如何参与生物遗产资源保护及参与程度并未过多说明。草案第九条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物遗传资源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物遗传资源相关主管部门举报生物遗传资源违法获取和惠益分享等行为。”第44条对公益诉讼的内容也只一笔带过,“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物多样性破坏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表示,绿发会作为全国性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专门机构,一直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工作非常关注。生物遗产资源保护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目前在法律方面非常不足,因此绿发会希望通过这次会议搭建平台,征集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并为有关部门立法时提供参考,共同推进遗传资源保护领域立法。

据悉,绿发会将系统梳理专家意见,整理出《遗传条例》修改建议并提交有关部门作立法参考,并将持续关注《遗传条例》的立法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