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01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随后,习近平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对《决定》进行了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被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一修改对于企业捐赠会产生哪些影响?在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后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张天犁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进行了说明。
从12%到超出12%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自2007年3月经全国人代会审议通过,从2008年元旦开始实施。修订前的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去年通过并实施的《慈善法》则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部长肖捷在做修正草案说明时表示,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与《慈善法》中有关公益性捐赠支出结转扣除的规定做好衔接,建议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最终形成的《决定》允许超出12%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三年内继续在税前扣除,张天犁表示:“这项政策实际上是对捐赠扣除优惠政策的扩大,是一种延伸,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一大部分大额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此次的税法调整,如果从国际上看,我国这次调整之后,应该说优惠的力度大大超过国际上其他的许多国家,无论是在允许扣除的12%比例上,还是结转三年的扣除上,这种优惠应该说在国际上还属于领先水平。同时,这项政策的调整完善更多的是体现了国家对公益事业的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营造社会和谐发展政策环境。”张天犁强调。
究竟该如何扣除
对于《决定》的这一规定,究竟该如何操作呢?张天犁用举例的方式进行了说明:
假如某个企业的年利润为1000万元,2016年公益捐赠400万元,在《决定》之前,企业的捐赠只能在利润总额的12%之内可以扣除。此次《决定》之后,允许结转三年扣除,那么假如这个企业以后每年的利润还是1000万元,那么2016年可以扣除120万,2017年还可以扣除120万,2018年还可以扣除120万,三年扣除360万,2019年他还可以申请40万,也就是说第四年也允许他扣除。也就是说,结转扣除之后他的400万全部都可以扣除,允许企业多扣除,也就是企业少交税。
如果按照400万全扣除来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400万元乘以25%,可以少交10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修改前只允许当年扣除12%,即1000万元只能扣除120万元,少交税30万元。两者相比较,修改《企业所得税法》使企业少交税增加70万元。
当然,企业的经营利润是有增有减的,所以如果利润有变化,实际上是按照当年实际利润来计算允许扣除的额度。利润是1500万元,允许扣除的额度是12%;如果利润是600万元,那么就是600万乘以12%,是允许扣除的额度。
如果是亏损,可以允许扣除的利润就是零了,不过这应该是极特殊情况,因为任何企业的捐赠都是以盈利能力、承担能力为基础的,决定其捐赠多少。
第三个情况,又有一笔新的捐赠,新的捐赠和旧的捐赠混在一起计算,也就是说,仍然按照利润总额乘以12%,这是政策允许你扣除的额度。新和旧的捐赠可以在这个额度之内进行扣除,有了三年结转的规定,2017年发生结转捐赠,可以允许你2017、2018、2019、2020年四年结转,可以顺着时间往后推延。也就是说,后面增加的捐赠可以在时间上顺延到可以享受总共四年的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的
范围和标准
修改后的第九条对税前扣除的比例和方式进行了调整,但有一点并没有变,那就是这种扣除针对的是公益性捐赠支出。怎么才能证明是公益性支出呢?
张天犁表示:“企业要对公益事业捐赠,不论是学校也好,贫困地区也好,必须借助一个平台,这个平台就是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我们国家有很多的公益组织,企业如果要捐赠,必须通过这些公益组织,之后再把捐赠的不论是现金还是物资用到受赠的单位,而你所捐赠的物品值多少钱应该有市场估价,比如基金会,公益组织会给你出具发票。企业凭这个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 本报记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