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1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 本报记者 王勇
“登记管理机关将按年度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已登记社会组织总数的3%。”
1月4日,民政部办公厅公布了《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上述抽查比例。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13日。尽管这一比例还不是最后确定的,但在年检、年报之外,民政部门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检查力度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那么,究竟会抽查谁,怎么抽查,抽查结果又会如何处理呢?
缘起:简政放权之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
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提出,继续加大放权力度,把该放的权力放出去,能取消的要尽量取消,直接放给市场和社会。
与此同时,在放的同时也要加强管理。要推进政府监管体制改革,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力争2017年实现全覆盖。
《慈善法》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根据这些规定,民政部起草了《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抽查对象:
不低于3%的社会组织
《暂行办法》规定抽查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
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已登记社会组织总数的3%。
不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类别、所属行业、检查事项等条件,不定期随机抽取社会组织开展检查。
定期抽查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
不定期抽查可以在定期抽查的检查内容中选择若干项开展检查,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他检查内容。
抽查主体:
民政及相关部门
谁来抽查?《暂行办法》规定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暨民政部门)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实施抽查。
还可以采用委托抽查的方式:
一是登记管理机关与其管辖的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抽查工作;
二是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相关工作。
此外,为加大抽查力度,降低抽查成本,《办法》还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联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抽查工作,并可以依法使用其他部门作出的检查结果。
检查流程:需事先通知
如何对社会组织进行抽查才能既起到检查作用又不会造成执法扰民呢?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保障,《暂行办法》对登记管理机关实施抽查的程序提出明确要求。
《暂行办法》规定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抽查工作,但无论哪种检查方式,都要事先将检查内容和要求通知被检查社会组织。
开展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相关工作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受委托开展检查的,还应当出示委托证明。
现场检查还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在场工作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当然,社会组织也应当配合抽查工作,接受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者拒绝检查。
为保护社会组织正当权益,《暂行办法》同时强调,抽查所需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列支,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工作人员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查结果:
为评估、购买服务等做参考
检查结果对社会组织的运行将产生重要影响。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告知社会组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抽查结果作为社会组织评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也可以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等工作的参考因素。
抽查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