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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以工代赈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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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8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宋朝以工代赈述论

以工代赈简称工赈,是一种通过让灾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救济的有偿赈灾办法。通常的做法是官府或地主组织工役,招募灾民兴修工程,既帮助灾民度荒,又发展了生产,一举两得。宋代的工赈较为兴盛,并形成为制度化的赈灾措施,在赈灾、农业生产和国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工赈之消长

   宋朝是一个灾害频仍的朝代,统治者为维护自己的统治,对赈灾工作十分重视。《宋史·食货志》在“振恤”总论中详细罗列了宋朝的各项赈灾措施,其中讲道:“(流民)可归业者,计日并给遣归;无可归者,或赋以闲田,或听隶军籍,或募少壮兴修工役。”说明工赈已不是偶然为之的权宜之计,而是制度化的赈灾措施。工赈在宋朝有一个发展过程,北宋前期,工赈是一些官员的个人行为。熙丰变法时期,工赈达到了高潮,成为制度化的政府行为。熙丰变法后直到南宋时期,政府组织的工赈活动减少,出现了由民间组织的工赈。

   以工代赈举措始见于北宋仁宗朝。如皇祐二年(1050),范仲淹在杭州时,两浙地区发生饥荒,他召集各佛寺的首领,对他们说:“饥岁工价至贱,可以大兴土木之役。”于是诸寺“工作鼎兴”。范仲淹又命令官府翻新仓库吏舍,“日役千夫”。通过以工代赈,帮助灾民度过了灾荒,这一年两浙地区惟有杭州没有出现流民。欧阳修在知颖州时也有以工代赈之举,史载:“岁大饥,公免黄河夫役,得全者万余家。又给民工食,大修诸陂,以溉民田,尽赖其利。”

   农田水利法实施后,以兴修水利为内容的工赈大大增加。熙宁五年(1072)二月,宋廷“赐两浙转运司常平谷十万石,赈济浙西水灾州军,仍募贫民兴修水利”,从熙宁五年到熙宁八年,是一个工赈的高潮,史籍上的记载不胜枚举,兹不赘引。

   熙丰变法后直到南宋时期,工赈活动大为减少。但工赈作为赈灾的一项重要措施,并未被废除,工赈个案并不乏见。如隆兴二年(1164),江东路沿江州军发生水灾,都督府参赞军事兼知建康张孝祥上书丞相汤思退,建议兴修水利,以工代赈:“修圩借民力,民借官给之食以活。”朝廷采纳了他的建议。汪纲在知兰溪县时,发生大旱,他“躬劝富民浚筑塘堰,大兴水利,饿者得食其力,全活甚众”。

  工赈之主体与客体

   工赈的主体,即工役的组织者,分官府和民间两种。官府组织的工赈又有两种情况,一是地方官的个人行为,一是朝廷的统一部署。熙丰变法之前,工赈大都是知州、知县等亲民官的个人行为。熙丰变法期间,工赈制度化,中央主管工赈事物的机构是司农寺,朝廷经常下达工赈的诏令。如熙宁五年九月,“诏司农寺出常平粟十万石,赐南京宿、亳、泗州募饥人浚沟河”。熙宁七年五月诏:“已得雨,令司农寺指挥诸路相度,如饥民及流移户不致阙食,未须官中赈济,即日权停所兴工役。”工赈所兴工役多为水利工程,因此由主管农田水利法的司农寺主管工赈事物是很自然的。

   在地方上,由以转运司为主的监司官负责一路的工赈事宜。如熙宁六年十二月,“诏淮南东路转运司募阙食贫民,兴修扬州江都、高邮、天长界河及古盐河”。熙宁七年三月,“诏灾伤路委监司各分地检计,合兴农田水利及堤岸、沟河、道路栽种林木土功之类可以募夫者,并具利害以闻”。路级官员要进行工赈,必须向中央请示,如熙宁六年十月,“相度两浙路水利事沈括言,常、润二州岁旱民饥,欲令本路计合修水利钱粮,募阙食人兴工。从之”。

   民间工赈是宋朝赈灾事业中的一个亮点。宋朝荒政中有“劝分”一法,即劝富民出粟赈济灾民,朝廷给以官职作为奖赏。富民以自己的财力为朝廷效劳以换取官职,并不限于赈济一事,他们还为官府兴建工程。如康定元年(1040)四月,陕西安抚使韩琦等言:“庆、鄜、泾三州调民修城,有妨农种,复少兵士以代夫役,请听富民自雇人夫修筑,三万工与太庙斋郎,五万工与试监簿或同学究出身,七万工与簿、尉,八万工与借职,十万工与奉职。”朝廷采纳了其建议。将民间赈灾与兴建水利工程结合起来,便是民间工赈。南宋政府财政拮据,对社会的控制力下降,民间赈灾(主要包括赈贷和赈粜)的作用日渐增大。兴修水利工程又与富民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他们是很愿意组织工赈的。

   工赈的客体是灾民,似乎无可讨论,但这里要搞清楚的是接受工赈的究竟是哪些类型的灾民。揆诸史籍,工赈所招募的灾民称“贫民”“饥民”“阙食人”等,但最多的还是“流民”,可见饥民中的流民是工赈的主要对象。由于工赈是灾民通过劳动获得报酬,所以只有流民中的少壮者是招募对象,老、幼、疾病者缺乏劳动力,往往接受无偿赈济。如熙宁七年三月,中书言:“民既失业流移,道过京师,苟给以粮食,远近相传,来者不已,则难以周给,而近畿又未有兴工用众之役以募之。臣等以为莫若诏流民所往州郡,募其少壮者充役,疾病老幼者则计口给食。”于是“诏京西路监司官分定州军速检计,随处当兴大小工役,募流民给钱粮兴修”。同年四月,中书言:“开封府界灾伤州县,其流民所至,检计合兴工役,给与钱粮兴修,如老小疾病,即依乞丐人例。”元丰元年(1078)八月诏:“青、齐、淄三州被水流民,所至州县,募少壮兴役;其老幼疾病无依者,自十一月朔,依乞人例给口食,候归本土,及能自营,或渐至春暖停给。”

   边防地区的工赈对象还包括少数民族。如熙宁五年十二月,诏鄜延路经略司:“应缘边灾伤城寨,速体量赈济,仍相度乘人力未至饥乏,募阙食汉、蕃人修近便城寨及诸工役。”熙宁七年八月,知延州赵契言:“奉诏以缘边旱灾,汉、蕃阙食,民将逃去,委臣劳徕,亟议安集之计。近缘边得雨,而民间阙种,汉、蕃弓箭手愿借官种者,各给小麦一石。及检视诸寨城壕不及丈尺者,和雇饥民兴修。”

  工役种类及经费来源

   宋朝工赈所兴之役主要有两类。一是兴修水利工程。东南地区河流、湖泊众多,经常发生旱涝灾害,因此兴修水利的重点在淮南、两浙地区。如熙宁六年九月,“淮南东路转运司言:‘真、扬州民逐熟于泗州,见赈救。’及两浙提点刑狱司言:‘润州旱甚,乞发省仓,或量给度僧牒及紫衣师号敕,募人入粟,以备赈济。诏各拨常平司粮三万石,募饥民兴修农田水利”。同年十二月,“赐淮南西路转运司常平米三万石,募饥民兴修水利”。熙宁七年正月,“赐江宁府常平米五万石修水利”。

   另一类是修筑城寨,此类工役大都在河北、陕西等沿边地区。如熙宁七年五月,“诏募河北饥民修瀛州城”。同年八月,“诏募真定府,邢、洺、磁、相、赵州阙食流民修城壕”。熙宁八年正月,“鄜延路经略司赵契言,涉春以来,下户尚多阙食,今堡寨城堑未兴工者凡四十余万工,愿于常平省仓支钱、米二万贯石,募贫民以充役。从之”。内地也有修城以赈济者,如熙宁八年夏,吴越大旱,知越州赵抃\“僦民修城四千一百丈,为工三万五千”。宣和元年(1119)正月二十七日,“永兴军路安抚使董正封言:‘鄠县灾伤,放税不及分,秋雨损田苗,人户阙食。勘会见今修葺永兴军城壁,欲望支降度牒四百道,乘此和雇人夫,不惟城壁计日可了,兼可以存养阙食人民。’诏特支二百道”。

   关于官府工赈的经费,从上文所引史料可以看出,常平钱谷是其首要来源。青苗法实施前,常平仓粮斛贱籴贵粜,主要用于平抑粮价、赈济灾民。青苗法实施后,常平钱粮主要用于放贷收息,经常会影响赈济。如果常平仓不敷赈济,则发转运司省仓、上供粮。如熙宁七年二月,“河阳言连年灾伤,常平仓赈济斛斗不足,乞兼发省仓”。同年四月,“又赐淮南东路转运司上供粮五万石,于灾伤州县募夫修工役”。十二月,“淮南东路转运司乞增赐上供粮十万石,募饥人修水利,诏司农寺与上供粮五万石”偶也有发广惠仓者,如元祐三年(1088)二月,“诏发广惠仓钱三万缗及缺额役兵钱、粮、衣,赐募贫民应役以恤之”。工赈中应役灾民的日均工价,史无明文,但有一间接材料可供参考。元丰七年(1084)二月诏:“鄜延、环庆路如有合兴工城寨,许和雇人,日支钱百、米二升,禁军愿就雇者听。”工赈工价可能会低些,但相去不至甚远。

  工赈兴盛的原因及作用

   宋朝工赈大兴,绝不是偶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宋朝自然灾害严重,关于宋朝的自然灾害,邓云特在《中国救荒史》中总结说:“两宋灾害频度之密,盖与唐代相若,而其强度与广度则更过之。”

   第二,宋朝廷对救荒工作十分重视,“宋之为治,一本于仁厚,凡振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至切”。因此,摸索出的赈济措施可谓应有尽有,“宋朝政府性的社会救济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地位是空前的,同时,也可以说是绝后的”。以工代赈正是在这种有利的环境中产生的。

   第三,在宋朝的赈济措施中,无偿的赈济因朝廷难以承受而地位日渐削弱,有偿赈济如赈贷、赈粜则越来越占主导地位。以工代赈作为有偿赈济,灾民在受到救济的同时又能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或巩固边防,自然受到统治者的青睐。

   第四,宋朝劳动人民承受的无偿劳役比前朝大大减少,主要有定期的“春夫”和不定期的“急夫”以及赋税交纳中的“支移”。此外,宋朝廷所需劳役一般由厢军承担,或招募人夫承担。农民负担最重的职役也经历了由无偿差派到有偿雇募的变革。工赈正是在这种招募制盛行的大气候下发展起来的。

   第五,熙丰变法时期农田水利法的颁布,对工赈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以致工赈在此时期制度化,达到了顶峰。

   工赈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它一方面使饥民特别是流民得到食物以度过饥荒,另一方面又兴修了水利,修建了城寨,对农业生产以及国防的巩固都产生了积极作用。但对工赈的积极作用不能过分夸大,它的制约性因素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要把好事办好,需要高素质的主管官员,欧阳修、范仲淹、沈括、赵抃\、汪纲等在工赈中有作为的官员,都是既有德行又有才能的人。第二,工赈必须有充足的经费,南宋官府主持的工赈之所以较少,就是因为财政困难。第三,要进行工赈,必须有适宜的工役。正因为有这些局限性,所以宋朝的工赈尽管兴盛,但在各种赈济措施中并不占主导地位。

  (据《中州学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