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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历史上,施粥习俗曾广泛流行于民间。据记载,自宋朝以来,施粥就成为春节期间的传统习俗之一。至清代,施粥更是成为一种社会公益活动,许多寺庙和慈善机构都会在春节期间组织施粥活动。 在春节这个重要的传统节日中,施粥习俗更是被赋予了特殊的意义。通过施粥,人们向贫困者传递温暖和祝福,同时也祈求新的一年平安吉祥、幸福安康。 施粥也是清代煮赈的最主要方式。煮赈,即灾害发生后,将食物烹饪熟后无偿提供给饥民食用,使其避死。除了担粥沿街施粥外,煮赈一般在粥厂举行,食物以米粥为主,兼之米饭及其他食品。 清代的煮赈分为官赈、民赈、官督绅赈三种形式。官赈粥厂又分为常设粥厂和应急粥厂。施粥主要用来弥补其他赈济之不足,尤其是在未赈之先与大赈之后殊为重要,可以说煮赈是花最小的代价达到最大赈济效果的救济方法,也是赈济措施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手段,故而有其独特价值。 煮赈的时间 煮赈的时间一般“自冬十一月初一日起,至春暮而止。”有人观察到“民饿死与为盗正在十一、十二月之间”。因为“此际草根树皮,无从得觅,无粥则有死而已”。无论夏灾还是秋灾,一经受灾,即便不绝收,也会歉收,而灾情一般会影响到来年,也就是说被灾之地到第二年收获前是一直需要赈济的。“其止当在三月初旬,此时草木既已萌芽,饥者或有赖于一二也。”若煮粥至“夏四月,则天气炎热,粥多酸饐,不可用矣”。另外,旱灾、涝灾特性不一,旱灾缓,水灾急。通常发生旱灾时,黎民家中或有余粮,尚可维持;遇上水灾,田地、房舍以及贮粮尽数淹没,转瞬就会因乏食而有饿死之忧。因此,设粥厂煮赈在时间上,“贵早而不贵迟,枵腹者不能再候也……贵久而不贵暂,禾麦未熟,不能自食也”。常设粥厂煮赈时间,“京师五城,每年十月初一日起,至次年三月二十日止,按城设厂,煮粥赈济”,“直省省会地方,照京师五城例,冬月煮赈”。 煮赈的地点 设置粥厂的地方,一在受灾地区。《救荒》中建议:“州县官先画分界,小县分为十四五方,大县二三十方,大约每方二十里。”“多置爨所。今既每方二十里,则以当中一村为爨所,州县出示此方东至某村、西至某村、南至某村、北至某村,但在此方之内居住饥民报名者,方得每日至中村就食,令保甲察之。不在此方之内者,令还本方,不得预此方之食。”《荒政条议》中也建议:“立为施赈煮粥之处,大抵相距不过十五里。”把灾地划分成小的区域然后设厂,是为了使灾民不必远徙即可食粥,因为粥厂“贵近而不贵远,贫病者不能远步也”。二在被灾地区周边的通衢大邑,为的是截住外出觅食的流徙灾民。《荒政丛言》中称:“必于通都大衢量搭小厂……流莩所过,并听就食。” 组织者及米石柴薪来源 古代对灾民的赈济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举办的“官赈”;二是地主绅士举办的“民赈”。两者结合的形式可称之为“官督绅赈”。官赈与民赈区别有两个方面:一在组织管理上;二在米石柴薪的来源上。煮赈最主要的用度有三项:一是米粮;二是柴薪;三是杂费如书役、水火夫的工食费、灯油、修缮棚场等费用。 清代政府权力膨胀,向社会事务全面插手,承担赈灾工作较多。煮赈是救灾手段之一,无论发生大小灾荒,清政府经常施粥赈灾。赈灾粥厂却时时受到督抚乃至皇帝的控御。如京师常设粥厂,“每年开赈之初,由部先期题明,知照都察院暨仓场衙门,届期该巡城御史备具文领,径赴仓场衙门请领米石,并赴部请领薪银。每日散赈,由该御史亲身散给。该都察院堂官不时稽查,倘有不肖官吏,私易米色,通同侵蚀者,指名题参。每年用过银米,由五城报销”。地方受灾,虽然赈灾钱粮出自政府,但由于清代官员数量较少,具体负责人不全是官员,有时“州县煮赈……城内委官主之,四乡择乡官贡监之有行者主之”。 官赈施粥中米石配给属于赈灾筹措钱粮的一部分。煮赈与放赈相比规模较小,所以在用度上有其自身特点。如嘉庆十九年(1814年)河南被灾,河南巡抚札布政司台函中“至各厂需用米石,先动捐资。如果再有不敷,据实册报,准其酌动常社仓谷添补煮用”。先动用的是“捐资”而不是“常社仓谷”。有时动用常平仓谷煮赈还得奏请皇帝预闻,如《抚豫恤灾录》中记载道:“奏奉谕旨,准其酌动常平仓谷,于本年十二月、明年正月设厂煮赈。” 官赈施粥常设粥厂更是以不取正项钱粮为准则。如雍正十三年“奏准,陕西省城隆冬煮赈。于粮道每年报出赢余粮石内动用”。“江苏省长洲、元和、吴县,每岁岁底各设一厂煮赈。……凡米石于镇江府截漕增米内动给,银两于存公项下动给。……陕西省咸宁、长安二县,每岁岁底,南北两关设厂煮赈……所需银米,于道仓盈余下动给。”有的还用官员缴纳的罚款银赈粥,如甘肃省“皋兰县每于冬月,在司库请领各官记过银两,设厂施粥,以济贫民”。清代政府也会经常鼓励士绅捐输,利用捐资供应常设粥厂煮赈。光绪五年(1879年)扬州新旧城设厂施粥钱米柴薪全由捐输而来,最大一笔捐资是淮南总局拨场商、运商的捐款,这也是唯一带点官方色彩的捐户。其他则是钱庄、粮行、书屋、当铺的捐资。因煮赈可徐徐进行,并不急于一时,动用捐资及各地闲散钱粮,而尽量避免直接动用正项救荒钱粮是官办煮赈的一个原则。 在清代,绅士也经常参与赈灾。地主在明清时期地位远不如介于官民之间的绅士。绅士是一群地方精英,是与政府权力相对应的民间权利集团。作为“一乡之望”“四民表率”,绅士在民间承担多种社会职责,参与着地方社会的管理。由于地方事务繁巨,州县官必须借助绅士来实施治理,没有绅士的参与和支持,地方行政活动就会陷于瘫痪。煮赈是他们赈灾能力所及的最佳方法。个人煮赈毕竟力量有限,采用的也就是古代所称的“担粥法”。如乾隆二十年江苏如皋县饥荒,生员陈光泗,自己出资“煮粥三四石,至普济堂给饿者,顷刻而尽。……明日买炊饼数千给之”。绅士群体出面赈济,以集体的力量捐资煮赈,是清代较为常见的一种形式。如湖北钟祥县的一个地方名流胡靖国,长期致力于慈善活动:“乾隆己亥,岁大饥,官请赈,犹待报。靖国捐数千石,纠同乡有力者,设粥厂先食饿人,所全活甚众。”“官督绅赈”的粥厂,与绅士的“民赈”情况相似,也是由绅士地主筹集非官方的钱粮,不同之处在于,规模较大的,政府就会出面参与,提供组织管理等方面的协助。 粥厂之制 无论官赈粥厂、民赈粥厂,还是常设粥厂、应急粥厂,虽然名目稍异,但体制终归是一样的。 粥厂的“厂”,字义为棚舍,即简陋的建筑。粥厂通常设在庙宇、会馆附近,或者离水源较近的空旷之地,若其地无房屋,则搭席棚,围栅栏,使其有相对固定场所,能够遮风避雨。粥厂其实就是一个简易的大食堂,厂内按照功能分为三个区域:一是厨房区,其设施以灶具为主;第二个是就餐区域,其设施有方桌、板凳、棉垫、灯笼等;第三个是仓库储备区域,有米仓、炭房、柴薪房、筹房(筹:粥厂向饥民发的食粥凭证)、公所(职事人员办公场所)。 粥厂的职事人员有:总管(粥长)、掌簿、司积、灶头、炊手、柴夫、水夫、更夫。以上职员除前三者,若是官赈则官府派遣,如是绅赈则由绅士公推,但不管官赈还是绅赈,选定的负责人通常是有学衔的地方绅士,其余皆多从粥民中选任,并付给酬薪。厂内外也会有一定数量的府衙兵丁,看守大门,维持秩序。总管乃一厂之长,掌簿司掌登记领粥人姓名、人数,司积掌管米粮出入。食粥之人每日增减不同,掌簿人员须先一日报人数给司积人员,由司积人员核定下一日煮粥之量。 粥厂所用米粮因地而异,但以大米为主。有些地方会用其他农作物。如秦州会用到包谷,西宁会用到青稞。各地煮粥时也搀杂其他粮食作物,如“皋兰往年隆冬煮赈,每锅用粟米四仓升,豆面四仓升”。江淮地区常把大麦磨成面粉,将碎米、麦面二、八拌匀,即可煮粥。“大麦面子,淮、扬、徐、海贫民借以日食,收买甚易。”据说这种浓糊粥只会吸引真正的饥民来食用,可见味道很差。有的还会用菜叶制作黄虀,然后“和米煮粥食之。每米二斗,可当三斗之用。虽不及纯米养人,而充塞饥肠,聊以免死,亦俭岁缩节之一法也”。而此法也被倡导推广。有的地方不煮粥,“嘉庆十五年,甘肃省夏禾被旱,凉州等处先设粥厂接济,武威令禀请将仓贮小麦内动支炒磨,散放炒面”。有的条件稍微好的一点粥厂,还加点腌菜,如江苏长洲等县的常设粥厂,按“每大小口四十口,日需盐菜二斤”。粥厂使用其他农作物,可以丰富煮赈食物,节省用米,同时减少了对大米的依赖。 散粥通常一日一次。因为一厂动辄供成百上千人食粥,所以煮粥也并非易事。是以夜半时分即生火煮粥,平旦粥已煮稠,待温度降至适宜食用后散放。据载,饥民久饥之后,有食热粥毕即死之事,“崇祯庚辰年,浙江海宁县双忠庙赈粥,人食热粥,方毕即死。每日午后,必埋数十人”。为此,粥厂有时会贴出警示标语:“食粥太热者,亦立死无救!”或者“令人时时高唱于粥厂之中,使瞽目者与不识字之人皆知之,庶可自警”。每日饥民自带器皿云集厂外,待鸣锣开厂后,陆续入内。粥厂或发给饭筹,饥民凭筹排队食粥,或令其席地而坐,等待分粥。有的还区别男女,按“先女后男”的原则分为两处领粥。方法不一而足,但总以便于给粥,兼顾全面,杜绝重食,维持秩序井然为率。 散粥之量。清政府所规定的放赈散粮的标准是:“大口日给米五合,小口二合五勺。”道光十三年(1833年)的一道谕旨中提到“改散粥为放粮”时,“按大口三合,小口减半”的标准“五日一放”。乾隆年间余姚煮赈,大约每口给粥米三合。而嘉庆庚午年甘肃煮赈赈济标准为“大口粮五合,小口粮二合五勺”。江西省城南昌新建县的冬季常设粥厂规定“无论大小口,每口日需粥米四合”。由此看来,煮赈所施粥米每口大约在三到五合之间,一般不会超过散粮标准。 (据《北方民族大学学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