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本报记者 皮磊 7月31日,《贵州省慈善条例》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条例共35条,其中明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该条例明确了慈善事业的定位,并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各自职责。其中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慈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慈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慈善事业发展。 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慈善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参与慈善工作。 为加强慈善文化宣传,该条例提出,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贵州慈善周”,集中开展慈善活动和文化宣传等。省设立“贵州慈善奖”;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予以表彰。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可采取下列措施,引导、支持慈善事业发展: 一、依法落实对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税费优惠政策,为慈善组织、捐赠人等办理涉税事项提供服务便利; 二、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 三、鼓励和支持通过孵化培育、人员培训、公益创投、项目指导等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 四、鼓励慈善组织依法兴办非营利性的医疗、教育、养老、托幼、助残、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社会服务机构,其所兴办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服务机构、托育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用电、用水、城镇集中供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用气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鼓励和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设立基金会、慈善信托等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记者注意到,该条例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个人网络求助等内容也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第十九条明确,个人因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信息发布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虚构事实、夸大困难等方式欺骗、诱导他人捐赠。个人求助信息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 此外,条例对发展慈善事业也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鼓励措施。如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展慈善捐赠、设立慈善信托的,依法免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等权利转让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促进慈善捐赠数据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互信互认,优化捐赠人税前扣除流程。 第三十一条明确,鼓励和支持金融、审计、评估、鉴定、公证、法律服务等机构,为捐赠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等提供专业服务,并按照规定减免相关服务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