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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皮磊 近日,民政部公布《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对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办法共25条,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据悉,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定该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组织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和基础工作,有利于登记管理机关掌握、行政相对人了解统一的名称管理规定,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规范化水平。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还存在一些名称有问题的社会组织,有的擅自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有的名称未冠以住所地行政区划名称,有的名称中缺乏字号等。另外,现有关于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管理规定约束力不强;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内设机构名称等缺乏相关规范要求等,迫切需要补齐相关管理规范。制定该办法也是解决突出问题、构建规范管理秩序的迫切需要。 办法规定,社会组织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受法律保护。社会组织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准确反映其特征,具有显著识别性。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公益目的相一致。 办法明确,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一般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中间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事)业领域限定语,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国家级”等具有误导性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此外,办法规定,基金会名称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部队番号以及其他基金会名称,使用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名称的,仅限于作为字号使用,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得含有营利法人或者其他营利组织的组织形式;经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授权;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为基金会的捐赠人。 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需经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民政部指出,近年来多地实践中陆续出现社会组织将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命名为“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情况,混淆了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引起了公众误解,一定程度上存在风险隐患。为此,办法第十八条明确,“社会组织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这是首次对社会组织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作出规范表述,便于公众更加清晰识别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 对于不合规的社会组织名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本机关登记的不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名称。”如发现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社会组织名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督促社会组织通过更名、注销等方式纠正不合规的名称,同时通过年度检查、评估等手段,结合常态化“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的管理。另外,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办法施行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符合施行前规定的,无需纠正;如发现既不符合施行前规定也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