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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共同举办《慈善法》修订草案研讨沙龙(第十二场)。 此次研讨沙龙主要围绕正在征求意见的《慈善法》修订草案展开。二十多位行业专家与实务人士聚焦社区慈善、应急慈善、慈善概念与规制范畴、慈善信托、网络慈善个人救助、社会褒奖机制和法律责任等问题,讨论分享了相关意见与建议。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等慈善组织的代表也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长蓝煜昕副教授主持。上海市民政局慈善处处长赵宇强调了当前《慈善法》修正的重要意义并提出可在《上海市慈善管理条例》中开展试点。 在主题演讲环节,北京大学法学院金锦萍副教授从宏观上解析《慈善法》的修正,认为法律的修正应以明确公益性概念为前提。她还提出一些具体的法律调整思路,包括应急慈善部分允许慈善组织突破业务限制,慈善信托增加关于委托人权利的内容,加强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相关法律规定等。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徐家良教授关注社区慈善和应急慈善,他认为《慈善法》可加入慈善超市和社会企业等社区慈善主体相关内容,同时加强社区内和社区外的联动。而在应急慈善部分,他建议加入由慈善组织与企业有效参与的协调机制,并在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与执行工作中听取社会力量的意见和建议。他还建议放宽修正草案中的信息公开和募捐备案时效要求,将每五日公开改成每一周公开一次,将十日补办募捐备案手续改为半个月补办备案手续。 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长贾西津副教授关注《慈善法》修订中的慈善概念与规制范畴,她认为当前《慈善法》中对慈善活动没有明确的定义,而是通过列举的方式来表明其存在的六个领域。她建议借鉴英国《慈善法》的做法,将慈善目的作为元概念来统摄慈善的活动领域。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廉慧关注慈善信托,提出五个观点:第一,慈善事业税制完善对慈善信托发展有促进作用;第二,在慈善信托管理费用和年度支出费用作出要求会限制慈善信托的发展;第三,修正草案第四十六条可以简化为“慈善信托不得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因为有权指定或者确定受益人的,有时并非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第四,修正草案第一百一十八条中有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以及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两种情形的,可能构成犯罪,但目前并没有有关刑罚的规定;第五,对于长期存在、规模巨大、信托事务复杂的慈善信托,至少在监管规则方面应当提出特别的要求。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关注网络慈善,他认为当前修正草案存在五个问题:一是规定公募基金会对公开募捐的合作方要进行评估,建议对评估的含义进行明确;二是草案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公募组织提供服务,“正当理由”和“拒绝提供服务”的含义和判断依据不明,应当明确;三是建议审慎考虑不得向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收费的规定;四是草案规定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每五日公开一次”可能实操中存在困难;五是信息公开提到要“详细”公开,何为“详细”应当明确。 北京师范大学公益慈善与非营利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马剑银副教授关注个人救助,他认同当前将个人救助放入附则的这种方式,原因在于个人救助并非慈善法意义上的慈善活动,但还存在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个问题是第三十五条中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存在一定的误解,另一个问题是当前修正草案中缺乏对公益性的一个明确界定。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方哲关注社会褒奖机制和法律责任,他认为修正草案可从三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当前《慈善法》修正草案中没有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慈善捐赠来宣传烟草制品,第二当前在监管执过程中缺乏跨部门的联动机制,导致民政部门难以监管,第三违反《慈善法》的相关行为缺乏法律上面的惩罚与追责,不利于强化《慈善法》的权威性。 在自由发言环节,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应急救援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应急与灾害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艳武,成都市武侯社区发展基金会秘书长李济舟,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助理研究员张其伟,中国慈善联合会副秘书长张晓青等也提出了相关建议。(王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