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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庆 7月26日,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新修订的《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特别保护等7个方面,全方位细化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措施,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条例》立足省情实际,配套衔接上位法,原则上尽量不重复上位法规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配套政策中的一些重要制度进行细化、补充、整合,将山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上升为法规制度。特别是聚焦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校园欺凌防范、网络沉迷防范、新业态管理、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服务等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突出地方立法特色,增强相关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可操作性,通过立法推动问题解决,回应社会关切。 一是细化家庭和学校保护责任,营造未成年人良好成长环境。在家庭保护中明确了监护人不得实施的行为,强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义务。在学校保护中,对未成年学生体质监测、个人信息保护、双减政策落实、家校联系等热点问题作出规定。此外,条例注重加强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全体教职员工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将心理健康教育培训纳入教师全员培训和考核内容。 二是鼓励措施与禁止规范并举,全方位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明确未成年人在公共文化设施使用、公共交通出行等方面享有的优待和便利;明确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有关义务性规定;针对医疗美容、文身、电竞酒店、“剧本杀”、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等新业态领域,规定相应的约束或者禁止条款,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围绕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构建权责明晰的网络保护规范。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保护职责;强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明确其设置时间管控、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方面的义务;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知识教育,禁止网络欺凌,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四是总结经验补齐短板,突出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山东特色。在政府保护中明晰政府有关部门在校园、交通、食品、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安全职责;在司法保护中总结公、检、法、司的工作联动经验,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流程的规范化发展;针对山东专门学校设置的空白,明确专门学校的规划建设责任,加快专门学校的建设步伐。 五是强化困境群体特别保护,提高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保护水平。要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特别保护制度,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在基本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等方面的权利;规定对存在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情形的家庭,根据需要开展监护评估;落实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的精神,保障残疾未成年人根据自身能力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者进入特殊学校接受教育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