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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慈善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非凡的作为。“慈善”一词便是佛教传入中国以后才使用的。新中国从改革开放以后,佛教逐渐复兴,同时也接续了太虚“人生佛教”的旗帜,积极入世,发挥佛教弘法利生、慈悲救世的大乘精神,各地佛教协会和寺院纷纷成立慈善功德会,开展慈善活动,服务社会,展现了佛教强大的社会功能。近年来,各地的佛教慈善功德会纷纷改名或直接命名为“慈善基金会”,这一变化并不仅仅只是名称上的改头换面,实际上,它意味着中国传统的佛教慈善组织在适应社会发展潮流的过程中,逐步向更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的现代公益慈善组织转型。 从慈善功德会 自从佛教在中国建立寺院,便开始从事慈善救济活动。在南北朝时期,中国佛教就出现了世界上最古老的专门用于救济贫穷的慈善基金——无尽藏。南齐时佛教“设六疾馆,以养贫民”,北魏创“僧祇户”,至唐代开始在寺院建立固定的慈善机构“悲田养病坊”,成为全国性的佛教慈善组织,收养社会上贫病孤残的老人,施药义诊、救济穷困,堪称世界上最早的民间慈善机构。佛教慈善的内容还包括赈灾、收容难民和孤儿、修路造桥等,佛教寺院集宗教与慈善于一身,对社会贡献良多。到明清时期,各地的善会、善堂常常创设于寺院并由僧众管理。及至近代,太虚大师针对时弊,提出“人生佛教”的口号和蓝图,引导信众重视现实人生,建设人间净土,影响了当时以及随后中国佛教的发展。在这种思潮下,佛教慈善组织迅速发展。尤其是当代台湾,不仅民间佛教慈善团体数量众多,还呈现出全球化的态势。例如台湾最大的佛教慈善基金会——慈济功德会,被认为是佛教慈善事业全球化的典范。 我国现代意义的基金会的出现,最早可追溯至20世纪初,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学习借鉴西方基金会的形式,在我国设立以“振兴教育、培养人才”为宗旨的基金会,期望以此解决中国面临的社会危机。改革开放后,思想和政策的调整,推动了公益性基金会的诞生,整个20世纪80年代还出现了基金会热。随着一系列的管理法规的出台,基金会的发展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佛教及其他宗教所成立的慈善组织也直接采用或相继转型为基金会形式,被纳入更为正式的体制内予以规范。 传统佛教慈善 与现代公益慈善 佛教慈善组织,一般是指由佛教信众发起成立或参与运作,志愿从事慈善公益活动、提供社会服务的民间非营利团体。它以慈善为主要目标,以社会公益服务为主要内容,不是纯粹的宗教团体。但它的发起与佛教紧密相关,带有佛教背景,必然体现佛教的特色。佛教慈善组织一般取名为“佛教慈善功德会”,其中“功德”一词便集中和鲜明地体现了佛教信仰的诉求。 首先,慈悲济世的精神是佛教尤其是大乘佛教的核心理念。在大乘佛教中,实践佛法的修行项目称为“六度”,即布施、持戒、忍辱、精进、禅定、般若,其中以布施为首。布施又分为财布施、法布施和无畏布施。在历史的演进中,佛教的布施概念转化为后来的救济观念。 其次,因果业报和福田思想是佛教慈善的基本动力机制。因果业报思想是佛教的基本义理,认为善恶之报不是由上天主宰,而是自身的业力所感召,因此自己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善恶果报承担责任。这种善恶报应是在六道轮回中实现和体现的。与此相关的则是佛教的福田思想。经论上记载有“八福田”:造旷路义井、水路桥梁、平治险路、孝事父母、供养沙门、供养病人、救济苦厄、设无遮大会等。虽然佛教主张布施时“三轮体空”,在心态上不求功德,不期回报,但在客观结果上,则是通过福德的积累,获得成佛的资粮。 这些理念与思想的融合,成为佛教“慈善功德会”名称的来源。由于以信仰为基本动力,佛教慈善对信众的动员、募款能力很强,参与者具有高度的志愿性与奉献精神,一般来说慈善组织自律性与信誉度高,这是佛教慈善组织的优越之处。 在现代社会,社会组织成为慈善事业的载体,而社会组织的最主要形式就是基金会。按照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可以为了使基金保值、增值而开展经营活动,但这些活动的收益必须用在公益事业上。 传统宗教慈善是宗教性信仰行为的表现,具有个人性、内在性、道德性特点。即它是基于个人信仰的由个人主导的自发行为,更注重施善者的主观动机,以及通过善行所达到的心灵境界和内在修养的提升。现代公益慈善则具有社会性、全民性、公共性、外在性的特征。个人自发的行为变成有组织进行的社会性行为;不再以宗教信仰为基础,而是以现代公民社会的公共精神为基础,强调慈善是公民应担当的对社会和他人的责任和义务;公益慈善成为公民参与的社会公共事业。 但这并不意味着现代公益慈善已丧失了传统宗教慈善的道德性。事实上,传统宗教的慈善理念和思想已经融入或转化为现代公民社会的道德资源,只是它褪去了宗教信仰的神圣色彩,回归人本位思想,从崇拜神性转为崇尚理性,凸显人自身的价值,基于对人类自身“类”的认同和对社会公共秩序及环境的责任,进而成为普通公民应尽的义务。在一个高度文明的社会,参与慈善公益是公民日常的生活态度和行为习惯。 佛教慈善组织 现代转型的自我调适 宗教慈善组织兼具有宗教性与社会性的双重身份和特性。中国佛教慈善本具作为传统宗教慈善的优势,但要转化为现代社会性慈善,必须与现代社会公益机制接轨,主动进行自我调适。价值观念与指导理念要突破传统宗教信仰驱动的行善积德,在吸收公民意识、公益意识的基础上志愿参与;慈善公益领域要从单一的救济向多元综合拓展提升;组织管理与行为方式要走向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信仰性的自律机制要转为公共责任,建立现代化的治理机制,接受来自政府和公众的监督。 一、观念形态的转变 作为私人特征的信仰无法体现为公共型社会信仰及其价值规范,只能建构出一种亚社会生活方式。要成为一种社会性的慈善公益事业,必须超越信仰的差异,寻求更广泛的、互享的公共文化及价值观基础。现代慈善不仅是一种社会事业或社会机构,它已经发展为一种新的社会价值观。它是建立在人格平等基础上的团结互助、互济互爱、共同进步,它倡导更多新的精神价值,如人际关怀、社会责任、自主精神、民主价值等。事实上,从笔者曾调研的佛教慈善基金会情况来看,目前认同并参与佛教慈善捐献和志愿服务的,已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佛教徒,也包括普通公民、企业家、非佛教信仰的爱心人士等,而佛教慈善救助的范围则更加广泛。因此,佛教慈善组织必然要面对来自社会和普通公民的期望和评判。佛教慈善组织要主动适应现代社会价值,突破传统宗教信仰驱动的行善积德,增加自身对基于公民意识、公益意识的志愿参与者的吸收和动员能力。 佛教宣扬的“无缘大慈、同体大悲”慈善理念,其慈善活动具有广泛性、平等性、无条件性的特点。它与现代公益慈善理念具有某种内在的相通性,能够和现代社会的民主意识、公益意识相契合,这是佛教慈善能够突破信仰、文化、地域、种族等界限向全球普及的基础和优势。因此应该对佛教慈悲观进行现代诠释,把基于宗教性的平等观转化为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使之成为增益中国公民慈善意识的文化因素;发掘、转化大乘佛教入世修行的思想资源,尤其是深入探索“人间佛教”的内涵与实现形式,寻求佛教宗教使命与社会使命的统一。 二、慈善公益领域的拓展与提升 传统慈善往往是宗教性的爱、慈悲的释放,以救助身心处于困境者为主要活动方式。而现代公益慈善已向多元综合发展,除了救济,更转向针对产生贫穷的根源。随着社会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社会福利将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温饱和安全,而志愿服务应更多地着眼于较高层次需要上。 佛教慈善也应打破单一救济、布施的形式,拓展、提升到公益的领域,关注社会现实发展所产生的问题,开发更有针对性的慈善公益项目,全面展现社会性慈善事业多元化的格局与胸怀。其次,佛教除了作为仪式化的宗教融入了民俗传统之外,它本身还是一种具有高度智慧的古老文明。中国佛教应继续发挥其作为一种高层次文明的优势,提炼、转化自身的文化资源,使之成为与现代科学、民主的文化形式相融合的现代文明,创新慈善公益的形式,除了传统的物质救济,更要转向救济现代社会民众的“心灵贫瘠”,开发科研、医疗、教育、保健、环保等高端公益,提升现代人的文化品质和心灵修养。 三、建立现代化、专业化的治理机制,实现公共责任 传统佛教慈善组织一般结构简单、治理模式单一,主要采用卡里玛斯式的宗教性权威模式,制度化程度不高;组织活动主要依靠信众的志愿奉献精神,专业性凸显不足;组织约束机制以建立在信仰基础上的自律机制为主,这样的结构与机制将难以适应现代慈善公益复杂的性质。 现代公益慈善组织具有公共性质,而不仅仅是民间组织,它承担的不仅是契约责任,更包含公共责任,必须接受来自社会与民众的公共问责。因此要建立完善的治理模式,以实现基金会的使命和对公众的承诺。首先必须要有明确的实现社会公益使命的组织宗旨和项目开发规程,通过透明、规范的制度保障捐赠人意愿及虚拟受益人权利的落实,以及对资金运作过程的监督。其次应具备一套专业化的运作机制和管理团队。建立现代理性的权威模式,作为基金会的决策单位,理事会职责合理安排、理事成员具备志愿精神、责任意识、决策能力和沟通能力,以保证理事会运作的效率。组建具备一定数量专职人员的工作队伍,使用现代化、专业化的方法技术有效地使用公益财产。良好的治理机制,已成为现代佛教慈善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必备条件。(据《法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