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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皮磊 日前,天津市民政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13部门联合印发《天津市监护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操作规程(试行)》,明确了监护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原则要求、发现报告、应急处置以及临时监护等内容,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提供合力。 文件提出,在开展监护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过程中,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注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文件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在“应急处置”环节,文件提出,居(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发现未成年人有监护缺失情形或者接到有关报告的,应当立即介入,调查了解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情况。居(村)民委员会还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其中明确,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居(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对暂时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未成年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公安、民政、教育及其他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情形,或者接到有关报告,但不属于本单位处理权限的,要及时转交给相应部门。 在“工作保障”环节,文件提出,对于未成年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协助其提出相关保障申请。符合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将其纳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未成年人的救治工作。及时安置需要治疗或医学观察的未成年人,针对未成年人特殊需求配备专门的护理人员,条件允许的可以安排亲子照料陪护。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就学保障指导和服务。未成年人因紧急安置、临时监护及长期监护需要转学、异地入学、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民政部门予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