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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临时遇困群众的急难社会救助工作,黑龙江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出台了《黑龙江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此《规范》共7章36条,对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优化简化办理流程,缩短了办理时限,扩大了救助范围,有效提高了临时救助的质效,充分发挥出临时救助“扶危济困、雪中送炭”的重要作用,体现出“救急难”的制度特点,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 优化办理流程 提升救助效率 全面优化简化了办理流程,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更快更好地救助临时遇困群众,努力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规范》中全面取消“急难型”临时救助的申请地限制,对于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临时遇困群众,可在急难发生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立即给予救助。明确取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公示、民主评议等环节,减少办理各环节,并规定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办理时限最长不超过3日,提高了办理速度。情况紧急需要立即救助的,经办人员可通过“先行救助、后补手续”的方式进行容缺办理,简化手续,及时救助。对于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困难群众,基层经办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再作为必要环节。将临时救助一般程序的办理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对于低收入人口申请临时救助时,审核确认流程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完善政策措施 促进规范运行 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坚持依法依规开展救助工作,提高临时救助的规范性。《规范》中对部分政策名词表述进行规范,将原来所称的“低收入人口”统一修改为低保边缘人口,避免了政策概念的混淆。将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统一修改为审核确认,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名称的统一性和准确性,便于基层经办人和申请人对政策理解认识。《规范》对临时救助资金保障进行了明确,要求各地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建立临时救助资金动态调整机制,提升救助效果。《规范》还进一步规范了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的使用和日常管理,要求各地可出台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办法,用好用活临时救助备用金,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备用金的作用,提高临时救助备用金的规范性和使用效率。 突出制度特点 兜住急难底线 为做好临时遇困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特点,《规范》中强调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明确各级民政部门主体责任,针对不同类型的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救助形式开展救助。要求各地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议事协调机制作用,采取“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方式,推进临时救助与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慈善帮扶紧密衔接。对于困难情况特殊复杂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依托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标准,研究解决急难个案,真正发挥出“救急难、托底线”的制度特点。(据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