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本报记者 王勇 为全面展示慈善事业发展成就,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召开,《公益时报》推出‘社会公益这十年’主题宣传活动。活动将从政策推进、大事回顾、机构风采、项目成就、受益故事、数据分析等多个角度,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公益慈善力量在不同领域取得的成就进行重点推介。活动系列一将聚焦公益慈善力量在医疗救助领域的实践与探索,本期推出慈善医疗救助之政策篇。 随着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日益健全,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困难群众罹患重特大疾病时,现有的保障水平仍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其医疗难题,由此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以及无力看病、放弃治疗等问题非常突出。 针对上述问题,各类慈善力量积极发挥作用,通过动员社会资源,为困难群众提供了形式多样的医疗援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困难群众的看病就医负担。 党的十八大以来,慈善力量在医疗救助中的作用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肯定,国务院办公厅、民政部等相关部委先后出台文件,为慈善医疗救助指明了发展方向,提出了一系列促进慈善医疗救助发展的措施,为慈善医疗救助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 重视程度不断提升 2013年8月,民政部发布《关于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指导意见》,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重要意义,积极探索建立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的衔接机制,切实做好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基础保障工作。 2015年4月,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要求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对《意见》进行了转发,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从民政部文件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五部委文件,再到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件,文件层级不断上升,与此同时,对慈善力量在医疗救助中作用的重视程度也在进一步加强。 《关于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和慈善事业的发展状况,认真研究设计慈善事业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功能定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强调,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则明确提出,要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救助内容不断扩展 在受到越来越多重视的同时,慈善医疗救助的专业性也得到了肯定,从单一的资金救助,到专业的服务,相关政策文件为慈善力量在医疗救助中的作用发挥指明了方向。 2013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指导意见》首先强调的是,可选择实力雄厚、社会公信力高的慈善组织,探索慈善资源援助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路径、方法和程序,积累经验,逐步完善。 其次才是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针对困难群众的个性化服务需求,支持、引导慈善组织开展多样化的医疗援助服务项目,从多个方面为困难群众提供帮助。 到了2015年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在提出“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同时,明确提出“要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形式多样的慈善医疗服务,帮助困难群众减轻医疗经济负担、缓解身心压力”。 与2013年文件相比,《意见》不仅明确肯定了“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还明确提出了慈善医疗服务的内容——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减轻医疗经济负担与缓解身心压力成为并列目标。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则更进一步,提出了慈善医疗救助的四大类工作: 一是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 二是促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展和平台间慈善资源共享,规范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 三是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丰富救助服务内容。 四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 支持力度不断加强 为了推动慈善医疗救助的发展,相关政策文件始终坚持在提出要求的同时推出促进措施。 精准救助方面,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和慈善信息平台,通过委托、合作等方式建立医疗救助慈善资源数据库,实现医疗救助与慈善资源信息共享,确保供需各方的对接及时到位、高效便捷。(2013) 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供救助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形成工作合力。(2015) 统筹协调方面,要求建立健全民政与相关政府部门、慈善组织、医疗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医疗救助和慈善事业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统筹开展慈善援助活动。(2013) 各地要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建设。(2015) 激励扶持方面,要求各地要通过政府委托、协商、奖励、补贴等方式,引导慈善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慈善医疗援助项目。(2013) 落实国家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2015) 要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2021) 舆论宣传方面,各地要大力宣传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宣传诚信友爱、互帮互助的公益理念,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慈善医疗援助的良好氛围,引导社会各界关心关注、积极参与慈善医疗援助事业。 活动监管不放松 在慈善医疗救助积极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名为慈善救助实为谋取私利的现象。个别医疗机构、企业或者个人通过慈善组织设立了“爱心基金”,以免费医疗救助的名义诱导患者到基金“合作”“定点”“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并收取高额费用,给本来就因大病而遇到困难的患者家庭带来更大伤害。 2018年10月,民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慈善医疗救助活动监管的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加强慈善医疗救助活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是全面排查慈善医疗救助活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登记的慈善组织开展的以公益、慈善、救助为名,涉及医疗、卫生、健康的活动进行全面排查。 二是依法查处以慈善医疗救助名义开展的非法营利活动。对于慈善组织开展名为慈善医疗救助,实为推销特定医疗机构、企业服务或者产品的,特别是引诱、迫使患者家庭以明显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医疗服务或者产品的,一经发现要坚决查处。 三是严格规范慈善医疗救助活动。要引导慈善组织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管理监督。慈善组织开展慈善医疗救助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合作医疗机构的资质、医疗水平、费用价格、社会评价等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完整公开活动相关信息和沟通反馈渠道,明确慈善医疗救助对象范围、资助内容和资助标准。慈善组织应当规范合作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对擅自增加医疗项目、提高诊疗费用,为收取额外费用进行过度治疗的,慈善组织应当要求医疗机构及时进行整改或者停止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