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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01版) 民政工作这十年·社会组织篇 三是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体系逐步完善。初步形成了组织部门、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相互配合的党建工作体制。全国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归口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统一领导和管理。地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现分级统一领导和管理,一般由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建立“两新组织”工委,同时在社会组织较多的部门建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民政部门一般负责自身业务范围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和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党组织兜底管理。 四是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不断加强。各级民政部门在登记、年检、评估工作中同步推进党建工作。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要求写入社会组织章程。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率不断提升,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建立了社会组织党组织17.1万个,社会组织领域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一是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在法律层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上述法律有关条款明确了社会组织的地位作用和权利义务。在行政法规层面,国务院制定了《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修订了《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明确了志愿服务组织、宗教场所法人登记等事项。2018年,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修订,合并为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并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 二是登记审批改革稳步推进。基本确立了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施直接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双重管理的混合型登记管理制度。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2013年取消了社会团体、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审批和商务部对外国商会的前置审批,2015年取消了全国性社会团体筹备的审批。 三是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基本完成。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扎实有序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2015年到2018年,先后开展了三批试点,2019年全面推开脱钩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目标基本实现。到2021年底,推动实现729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和69699家地方行业协会商会“应脱尽脱”,“五分离、五规范”任务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明显增强。 扶持政策不断完善 一是资金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国务院建立了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民政部印发了《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央财政设立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累计投入中央财政资金16.37亿元,支持3658个项目,直接受益对象1283多万人。据统计,仅2020年度,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承接了1297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累计资金约5.6亿元。 二是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完善。财政、税务、海关、民政等部门出台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公益股权捐赠、会费免征增值税、捐赠票据使用等政策。 三是转移职能稳妥推进。一些行政机关加快转移适合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如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行业统计调查、行业评价、技能培训等基础性工作交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一些地方积极探索推进政府转移职能,比如广东探索将职称评定等职能委托给社会组织承担,海南省制定了赋予行业组织更大自主权事项指导清单。 四是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大力推进。中央政法委设置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平安建设”工作指标。民政部印发《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出台了加快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或发展规划;浙江印发了《关于推进和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 监管执法不断强化 一是完善监管制度。民政部联合发改委等10部门出台《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构建了多维度的立体监管框架。通过制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丰富了信用监管、执法约谈等监管措施。通过出台《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等政策文件,完善了抽查和投诉举报等监管流程。通过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政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的意见》《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等文件,明确了部管社会组织的相关行为准则。 二是健全监管机制。建立了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建立了覆盖全国的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实时公开全国90余万家社会组织的登记信息,并逐步实现部门、地区间信息共享。 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借鉴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探索形成执法监管的“四道防线”:让事先预防成为常态(第一道防线),行政告诫、责令整改等柔性执法成为大多数(第二道防线),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成为少数(第三道防线),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成为极少数(第四道防线)。2016年以来,民政部作出行政处罚80件,没收违法所得1800余万元,连续6批曝光涉嫌非法社会组织300多个,持续曝光13批共1287个“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先后两次组织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特别是2021年,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等18个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半月的进一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共核查涉嫌非法社会组织线索5660条,处置非法社会组织3400多家,关停230家非法社会组织网站及新媒体账号,曝光141批次1196个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中央媒体广泛宣传报道,获得社会关注和各方认可。 社会组织作用发挥突出 一是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各级行业协会商会发挥贴近一线、了解企业的优势,在配合行业管理部门推进行业立法、规划编制、标准制定、数据统计、评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积极作为,在加强行业管理、促进产业转型、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作用。据不完全统计,仅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2499项国家标准和364项国际标准,公布2996项团体标准和2066项行业自律制度。 二是有效提供公共服务。各类社会服务机构有效扩大公共服务供给,比如民办学校占全国各类学校总量的35.37%,在校生占全国总量的19.5%;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占全国养老机构总量的44.7%。各类社会组织广泛参与脱贫攻坚,实施扶贫项目超过9.2万个,引导投入各类资金1245亿元。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累计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资金约396.27亿元、物资约10.9亿件。 三是参与创新社会治理。广大社会组织,尤其是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在促进居民参与、提供社区服务、丰富社区文化、化解基层矛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已成为促进社区共建共治共享的重要载体。比如,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为困境人群提供专业服务,共计100多万人次;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共计60多万人次,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四是积极开展对外交往。社会组织积极促进国际经济交流、推广中华传统文化、参与全球治理,有效提升我国国际影响力。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海外疫情防控,为海外捐款捐物,增进了中外民间交流与友谊。 (据民政部官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