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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明敏 近年来,股权捐赠已成为企业家践行公益慈善的一个重要方式。股捐潮的涌现引发社会对企业家慷慨行为的赞许,也让作为主要受捐对象的基金会成为被关注的焦点。 如:2022年8月9日,比亚迪公司副总裁李柯向比亚迪慈善基金会捐赠时价1.6亿元的50万股比亚迪股票;2021年12月18日,安踏集团创始人家族宣布未来捐资价值100亿元的现金及股票,成立‘和敏基金会’投身公益…… 但这其中,有些股捐并不顺利,甚至最终取消。 如:2020年10月23日,贵州茅台第三届董事会决议捐赠8.3亿元;2022年5月17日,雅戈尔拟向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捐赠预估价值13.6亿元的普济医院。但最终因股东反对,两家企业都取消了捐赠计划。 综上所述,在相关法律法规激发市场主体积极投身慈善事业的同时,股权捐赠将走向何方?作为主要受捐对象,基金会对于股捐是全盘接收还是应有效甄别?捐赠中,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应如何保障? 基金会成为股捐首选对象 数据显示,大量股捐正指向同一类机构——基金会,越来越多的基金会因此成为企业股东,通过各种方式参与行使股东权利: 2021年12月18日,安踏集团表示,在公益捐赠现金及物资累计超过10亿元的基础上,集团创始人家族将再投入价值100亿元的现金及股票,成立“和敏基金会”。安踏集团称,集团未来将投身医疗救助、体育事业、乡村振兴及环境保护四大领域的公益项目。 2022年2月3日,京东发布公告宣布,公司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刘强东将向第三方基金会捐赠时价150亿元人民币的B类普通股6237.6643万股作慈善用途。 2022年6月6日,盛视科技(002990)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瞿磊拟向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无偿捐赠时价近3000万元的120万股盛视科技股份…… 与之相对应的,是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完善。 2016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指出,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另外,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通知明确,企业股捐行为应视同转让行为,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取得股权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即企业最初获得该股份的价格。无差价间的平价转让,破除了企业股权捐赠高额税赋壁垒。 2017年2月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9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文件,指出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有证券从业人员表示,股捐做慈善不影响公司股权稳定,还能享受税收优惠,这对于捐赠人是个不错的选择。基金会接受股捐后既获得企业分红又能享受企业发展、股价提升带来的更大收益,获得丰厚回报,更好践行慈善目的。 面对股捐 基金会更应擦亮双眼 面对股捐的汹涌态势,基金会是应全盘接受,还是要仔细甄别?对基金会而言,尽职调查是其接受股捐前的重要一环。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助理院长兼慈善研究中心主任黄浠鸣表示,“从接受环节来看,股捐需要捐赠者对于拟捐股权拥有完整的权利和履行法定程序,确认股权的历史成本、财产原值和公允价值,作为后续开具捐赠票据和计入捐赠收入的依据。基金会应了解拟接受股权所在公司的业绩并判断它的增长潜力,以此作为是否接受捐赠的重要依据。” 黄浠鸣谈道,基金会在接受股捐时要考虑股权权属是否明晰、是否存在股权转让限制、是否有股权质押等情形。接受个人股捐如果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需明确捐赠人的配偶是否知情并同意。总之,要确认捐赠方是否对该笔捐赠股权具有完整的权利,股权应当是捐赠者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不存在权属争议纠纷。 此外,作为受捐方,基金会还应明确股捐是否遵循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及其他法定程序。尤其上市公司的大额股捐可能会涉及股东大会决议,更需要严格遵循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管理及信息披露规则。 “基金会要对股权进行甄别,并非只要是股捐都欣然接受,更多要关注股权所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股息和红利分配情况等,基于充足的信息来判断拟受赠股权是否有价值,决定是否接受捐赠。这有助于基金会选择更多绩优股而非垃圾股,从而获得持续的现金流用于开展慈善活动。”黄浠鸣表示。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郭然谈道,“基金会在接受股捐之前,首先应当对拟捐股权关联方的历史沿革、业务和治理情况审慎尽调,确认是否因接受该股权而可能承担转让方未履行完毕的债务等法律责任。其次,基金会在接受股权之前,应充分了解拟捐股权所涉及的完整决策程序以及未来行权限制,这将直接决定该股权能不能捐、捐赠协议何时生效,以及未来转让该股权时是否有限制等。第三,基金会应当预见到接受股权之后委派哪些人员、如何切实行使股东权利,从而保障慈善财产安全。” 基金会行使股权的挑战 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发起设立的基金会对股权的运作较为频繁,既可用于慈善财产的增值投资,又可通过减持直接用于慈善目的。 如,2022年7月11日,作为福耀玻璃(600660.SH)股东,河仁慈善基金会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质押股份7000万股,为福州市福耀高等研究院(即“福耀科技大学”)借款提供担保,抵押市值在27亿元左右。 而在2021年12月24日,浙江嘉行慈善基金会持有海亮股份(002203.SZ)股份比例由5.14%减少至3.11%。在股权变动比例达到5%时,该基金会未及时停止卖出海亮股份并对外披露,直至减持至持股比例为3.11%时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随后,该基金会收到证监部门警示函。 因此,基金会在接受股捐时,首先要确认捐赠人的股捐转让程序是否完备,这涉及能否完成捐赠。 那么,基金会接受股捐后要如何管理? 在实际情况中,一些基金会在接受股权捐赠时,主要考虑了分红权,而忽略了表决权,更常常“无视”表决权所对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股捐企业本身就是受捐基金会的发起方,常见基金会与企业实控人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其他情形下,常见现象是基金会授权转让方代其履行参与公司经营的权利。对于绝大多数非企业发起设立的基金会来说,其并不能很好地参与到股捐企业的经营中去,有的甚至完全不参与。在郭然看来,这对于股权这一慈善财产的管理实际是失控的。 黄浠鸣谈道,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包括表决权、分红权等权能,股捐完成后相关权利均应转移给受捐人。“但基金会在接受股捐的实践中会出现表决权、分红权与股权比例不一致的情况,受赠主体实际并未参与后续决策、行使表决权,而是通过委托捐赠人等方式行使表决权。这一方面与受赠人是否具备专业人员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持有股权的比例大小等因素相关。” 认清捐赠流程 避免过度解读 2020年10月23日,贵州茅台第三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除审议《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外,董事会还通过了五项决议,包括金额高达8.3亿元的捐款。 有媒体注意到,在捐赠决议发布时,贵州茅台所使用的章程为2018年修订版。章程显示,对外大额捐赠和赞助的,必须先经公司党组织研究讨论,而董事会的职权里并未涉及捐赠事项。 贵州茅台股东指出,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未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批准此项大额捐赠明显违规,也损害了中小股东利益。贵州茅台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并无捐赠的相关规定,只是规定董事会累计一年内动用资产总额不超过1.5亿元的规定,此次董事会通过8.3亿元捐赠议案属于违规。 随后,197名茅台中小投资者将贵州茅台起诉至仁怀市人民法院茅台人民法庭。最终,贵州茅台取消了此次捐赠。 而就在前不久,一桩“悔捐”事件发生在上市公司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身上。 2022年5月17日,雅戈尔发布对外捐赠公告,拟向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捐赠预估价值13.6亿元的普济医院及相关资产,本次捐赠对公司2022年度净利润的影响预计为10.2亿元。 该捐赠议案已于5月17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但该捐赠事项还需提交2022年6月2日召开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后,方可决定捐赠。 该捐赠事项引发雅戈尔中小股东反对,雅戈尔也收到证监会监管函件。7日后,雅戈尔终止了此项捐赠计划。 郭然表示,鼓励股捐必须依据企业治理的法律法规和章程,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和股东意定程序。新闻媒体应当引导社会公众理性、正确看待股捐。“一些公司的股捐事项尚未履行完毕法定决策程序、但因法律法规要求需要进行过程性信息公开,从而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该信息公开行为不具有‘诺捐’的法律效力;当公司未通过捐赠决议时,也就不应谴责其诺而不捐。” 当然,由于大额捐赠特别是股权捐赠必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郭然建议企业不要借此营销,否则“消费公众感情”可能湮没企业本来的善意。 黄浠鸣还谈道,企业的使命和宗旨之一在于保障投资人利益,确保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均衡,在此基础上实施慈善捐赠,最终将有利于实现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统一。尤其是大额股捐中,中小股东应有知情权,有机会参与决策过程并积极发出自己的声音,而不仅仅只是一个“被告知”的对象。 “合规更需合理。大股东考虑社会责任不单单是捐赠,同时要思考中小股东、客户、劳动者、供应商、债权人、所在社区等相关方的利益,不能单纯以慈善之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者其他相关方的权益,‘慷他人之慨’。捐股应当以不影响其自身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应该将法律和软性约束(道德、社会舆论等)共同纳入考量,尊重底线思维和高线思维,让公司整体利益与大股东、中小股东及社会公共利益统一,真正实现各方共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