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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高文兴 刚过去的3月12日是我国第44个植树节。40余年来,作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中的重要议题,植树造林在国家生态良序发展中的作用有目共睹。 今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切实履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能源安全、粮食安全、产业安全的重大政治责任’,‘把祖国北部边疆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要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立足富煤贫油少气的基本国情,按照国家‘双碳’工作规划部署,增强系统观念,坚持稳中求进、逐步实现’。 显然,44年后,植树造林仍然要在绿色发展之路上担当重要角色。 习近平也曾在去年植树节时强调:‘每年这个时候,我们一起参加义务植树,就是要倡导人人爱绿植绿护绿的文明风尚,让大家都树立起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责任意识,形成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共同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植树造林的意识在中国可谓深入人心,在今天绿色发展的科学认识之外,世代相承的传统也不可忽视。 周代的林业管理制度 《礼记》有曰:“孟春之月,盛德在木。” 从今天已破译的甲骨文来看,最晚到商代,我们已为不同的树木分别命名,主要有:榆、栎、桑、柏、栗、竹、筍、杜、柳、杞等。商汤在位期间,就十分重视森林资源的保护。《尚书·汤诰》载:“天命弗僭,贲若草木,兆民允殖。”这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已经认识到农林乃立国之根本,开始带领民众开垦种植。 据传说,在舜帝时代,已有“虞官”这一职位,类似今天的“林业部长”。 而至周代,国家林业管理系统已经非常完善,相应机构与职官一应俱全。据《周礼》记载,周代已设置了负责山林政令、林木贡献、边境造林、山林防火、森林采伐运输等事务的管理机构和官员,并在森林立法、林政管理、林业经营、森林保护等方面都已初步形成体系。 这一时期的林木管理分为保护、培育与利用三个方面。 先秦的林木保护主要是防火。《周礼·夏官·司爟》载:“司爟掌行火之政令……时则施火令……凡国失火,野焚莱,则有刑罚焉。”司爟设下士二人及徒六人,遵照季节交替而执行不同的森林用火政策,按照规定惩罚肇事者。 在林木培育上,周代设有遂人、封人、掌固、野庐氏、冢人等。遂人划定邻、里、酂、鄙、县、遂的边界,以植树为标志,是边境林营造的组织者;封人负责社壝植树和畿封边界植树,即种植和保护都城、边界的标示树木;掌固负责营造护城河岸树木和都市林木;野庐氏负责管理公路及驿站树木;冢人管理墓地植树,按不同等级种植树种。周代,洛阳各干线车马大道上都有绿化,当时规定凡有道路的地方都要植树,置庐舍并藏食粮,以供守路者食宿。最初的道路植树,是作为道路的里程标志,而后发展成为绿化道路。此外,还有囿人、场人、甸师、兽人等苑囿动植物养护职位,在他们的职责中都有培育树木的部分。 在林木利用上,首先有大司徒和大司马的综合林木利用机构。大司徒负责农林等事务全面工作,掌握、管理与保护全国自然资源和建立神坛,其下有小司徒作为助手,并有乡师、乡大夫、州长、党正、闾师、县师、遂人等下属地方官员;大司马是主管国防与军事的官员,但同时也负责有关防火、城郭沟池植树、公路植树等工作。 山虞、林衡、柞氏、司险、职方氏、土方氏则是国有林木利用机构。“虞”,意为测量,《周礼·地官·山虞》载:“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山虞掌管山林采伐的数量和日期,有物产的地方设藩篱为界,制定山林管理禁令。仲冬砍伐山南边生长的树木,仲夏砍伐另一侧,制作车绞和耒时要砍伐较小的树木,按时送交工官车人。百姓在十月的时候才可以砍伐树木,不能越过山林藩界,只能砍伐界线外的树木。如有盗伐林木者,加以处罚。 “衡”,指权衡,《周礼·地官·林衡》载:“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计林麓而赏罚之。若斩材木,则受法于山虞,而掌其政令。”林衡掌管巡视林麓,是护林官员,负责执行禁令,调配守护林麓的人员,按时考核护林人员功绩,赏优罚劣。如果需要砍伐树木,需要山虞的法令。 《左传·昭公二十年》载:“山虞每大山,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十人。中山,下士十六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小山,下士二人,史一人,徒二十人……林衡每大林麓,下士有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一人,徒百有二十人。中林麓如中山之虞,小林麓如小山之虞。” 柞氏负责因开拓耕地或建筑需要的砍伐工作,司险负责管理公路植树,职方氏负责规定各地应植树种。 载师、闾师、山师、原师,则是私有林木利用机构。载师负责土地规划和管理赋税,闾师管理人民(林业)生产、赋贡等,山师负责山林命名,原师掌管四方之地名。 以上职能机构及官职中,山虞和林衡的出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出现的智能清晰、分工明确的林业管理机构,前者偏重立法,后者偏重执行,两者分工配合、各司其职。 秦汉的“劝民农桑” 春秋战国至秦汉,战事频仍,种树可作为军事屏障。彼时,函谷关附近有茂密的森林,并不适宜大规模行军,其关隘作用因此大大提升。秦汉以来,用树来限制北方游牧民族骑兵部队的作用更加明显。在蒙恬受命北御匈奴的时候,他就创造性地“以河为境,累石为城,树榆为塞”,也就是在黄河一带构筑城塞,同时在外面栽种大量的榆树,构成了另一层关塞,极大地限制了匈奴骑马进攻的机动性,让骑兵到此不得不下马步行。失去了马的协助,匈奴在秦军面前变得脆弱,易于击溃。 然而,植树与环保之间的关系,也与这一时期被广泛认识。 孟子曾言“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即限制民众过度入山砍伐,为林木创造足够的再生时间。孟子曾向梁惠王献策,五亩大的宅地,如果周围种上桑树,五十岁的人何愁没有衣服穿?齐国名相管仲要求城民布衣利用房前屋后种桑麻,城墙周围种荆棘,以巩固城防,称“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不可以为天下王”,并规定“能树百棵使繁衮者,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对于植树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汉书》更指出“斩伐林木,无有时禁,水旱之灾未必不由此也”,明确提出了水旱灾害与乱砍滥伐之间的联系。 秦始皇在登泰山的封禅途中,看到泰山的森林已不繁茂,遂下诏“无伐草木”,禁止任何形式的林木采伐。秦代制定的《秦律·田律》就是我国最早的林木保护法令,规定在不同的季节不能从事的林业事务,如春季不能砍伐,夏季不能焚林、采摘,只有棺木砍伐不受时间限制。《吕氏春秋》中的记载与《田律》甚为一致,说明当时上至君王,下至大臣,对生态环境有了共同的认知,并与先秦时期的规定更为具体、详细和规范。如《吕氏春秋》的“十二纪”指出,不论是对花草树木、鸟兽鱼虾的利用,还是对山川湖泽的利用和改造,都应顺时而动,维护生物群落自然生长、繁衍。此“十二纪”在汉代相继被《淮南子》采纳,成为我国早期最基本的林木管理政策。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修筑了以咸阳为中心通向全国的驰道,下令在驰道两侧“树以青松”,这是史料记载的最早以皇帝诏令形式出现的林木培育法规。秦代的焚书坑儒不烧种树之书,留下让士人读之,可见对于种植林木重要性的认识。 汉武帝于元封元年(前110年)正月登临嵩高时下达过林木禁伐诏令;东汉光武帝于建武四年(28年)下达过保护山林的诏令;东汉章帝于元和二年(85年)下达过禁止春季砍伐树木的诏令;东汉顺帝于永建四年(129年)下达过警戒毁林事件的诏令……以皇帝诏书形式颁布法令,要求保护树木,足以体现当时统治者重视林业保护的程度。 云梦秦简中有一则:“盗采桑叶,臧不盈一钱,可论?赀徭三旬。”对价值不到一钱的桑叶的盗采,都要处以一个月的徭役,可见刑罚之严厉。汉律对肆意“侵夺山林薮泽者,罪之不赦”。 汉高祖二年(前205年)冬十一月,下令“故秦苑囿园池,令民得田之”,将原来官府所有的园地分配给民众,避免土地荒废,使民有田可种植;汉惠帝四年(前191年)下令:“春正月,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吕后元年“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孝弟力田是汉代选拔官员的科目之一,二千石是官员的薪俸和官秩的代表,意为惠帝时期以高级官员来管理农林事务,从而带动天下官员和百姓勤农桑。 汉文帝非常重视劝民植树。文帝时期发生蝗灾,十二年(前168年)三月下诏规定:“道民之路,在于务本。朕亲率天下农,十年于今,而野不加辟。岁一不登,民有肌色,是从事焉尚寡,而吏未加务也。吾诏书数下,岁劝民种树,而功未兴,是吏奉吾诏不勤,而劝民不明也。且吾农民甚苦,而吏莫之省,将何以劝焉?其赐农民今年租税之半。”文帝多次下劝农诏书,每年都劝民种树,而没有好的效果,原因是官吏没有尽心执行诏令,没有让民众明白农桑的重要性,为了进一步调动民众种植的积极性,下令将当年赋税减少一半。次年二月,又诏“朕亲率天下农耕以供粢盛,皇后亲桑以奉祭服”,同年六月再诏“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今勤身从事,而有租税之赋,是谓本末者无以异也,其于劝农之道未备。其除田之租税。赐天下孤寡布、帛、絮各有数”。 汉景帝在任内也不遗余力劝民农桑。景帝二年(前155年)下诏:“天下务农桑,二千石不事官职耗乱者罪之”,对包括二千石在内的高管务桑事务规定,不称职的给予处罚。三年(前154年)春又诏:“郡国务劝农桑。”景帝将农林业置于重要地位,要求郡国和官吏带领属地发展农林业,保证民众有粮有衣。 王莽篡汉后,于始建国年间为推行林木培育政策,规定:“城郭中宅不树者为不毛,出三夫之布。”王莽虽然主政时间不长,但对林业重要性认识颇深,制定严厉的处罚政策迫使民众劝课农桑。 宋代名人爱植树 至宋代,名人种树之习蔚然成风。 欧阳修任扬州太守,在平山堂掘土种植柳树,并诗赋:“手植堂前重柳,别来几度春风。”王安石喜欢种竹栽桃。苏东坡则堪称“植树模范”,年少际爱种松,任官时好植柳,被贬后则树槐。如今,“苏堤春晓”的景观便是苏东坡担任杭州刺史时修浚西湖的杰作。 宋代文人风雅成性,乐于借物咏志,此不假也,但这一现象也与宋代政府的植树政策密不可分。 历朝历代中,宋代法律以完备而著称,其法典之众、种类之多、条文之密,大大超过以往。有关林业的条文、编敕、诏令等,就见于《宋史》《宋刑统》《宋会要辑稿·刑法》《宋大诏令集》《续资治通鉴长编》《庆元条法事类》等大型综合典籍,还有诸如宋正史、野史、文集、实录、类书、典志、方志等典籍中。 《宋刑统·发冢》对禁止滥砍滥伐树木规定:“诸盗陵园内草木者,徒二年半。若盗他人墓茔内树者,杖一百。”《宋刑统·失火》对森林防火规定:“诸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流二千里……在其外失火而延烧者,各减一等。” 《庆元条法事类》中不但有刑罚,还有经济处罚,“故烧官山林者,不满一亩,钱八贯;一亩,钱一十贯;每亩加二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