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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报告制度”为妇女权益保护“补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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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22年03月08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强制报告制度”为妇女权益保护“补漏”

    社会组织“蓝天下”救助被家暴妇女

    ■ 本报记者 张明敏

    全身检查时,发现身上多处有伤,这不太符合摔伤的特征,院方暂未报告给相关部门。”看着躺在病床上9岁的依依,反家暴社会组织“蓝天下”创始人万飞有些无奈。本应该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院方,却选择沉默。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实施满六周年,强制报告、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成为反家暴法中保护妇女权益的三大利器。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又引发社会关注。该法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超8.5万人参与,共提交42万余条意见。“两法”实施以来,妇女权益保护取得实质性进展,而社会发展又导致一些新问题显现,法条中“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成为热讨。

    “两会”召开在即,代表委员为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发声,不少社会组织也参与其中,共同打造妇女保护的天然屏障。

    强制报告遇执行“尴尬”

    湖北监利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以下简称“蓝天下”)是由退休公安民警万飞创立的一家反家暴社会组织,该机构公益项目品牌“万家无暴”在全国知晓度颇高。

    从事反家暴公益服务多年后,有着从警经历的他比一般人更加理解反家暴法实施的意义。

    曾被万飞团队救助的一位女童,因伤势过重送医手术,院方在对其全身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身上有多处伤痕,明显不符家长称的自行摔伤,存在虐待或家暴情形。按照反家暴法,作为“强制报告制度”执行对象,院方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女童情形。但万飞事后得知,院方并未履行强制报告职责,也未受到任何处理,这让“强制报告制度”的可操作性受到考验。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实施。

    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强制报告制度在法律中早有体现,在现实执行中却较为尴尬。

    “如果拟定的现有制度不能很好地执行,或者可操作性不强,这对于法规是一种挑战。”万飞表示,反家暴法中明确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的义务对象、实施对象和责任对象。但有制度难执行,这让从业者和受保护者都有些尴尬。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表示,妇女遭受侵害时人身自由通常受到限制,遭受暴力或威胁恐吓,自行解救面临极大困难,这时强制报告制度将要发挥作用。强制报告制度的设立在法律上有着充分依据,举报违法犯罪是公民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是我国法律一贯的精神。

    对于强制报告制度执行难,佟丽华也表示,绝大多数情况下相关人员是了解妇女权益情况的,但一些机构及强制报告义务人觉得这是家庭内部事务不好管,不该管,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行为发生,也给强制报告实施增加难度。

    佟丽华称,要想及时发现妇女权益受侵害,属地就必须承担责任,让侵权事件早发现、早报案、早处理。

    让执行更有力度

    现实中,除家庭暴力外其他妇女权益侵害事件,如拐卖、性侵、虐待等也存在隐秘性强、持续时间长、知情人多,但行为实施过程中未被发现,或发现不报告直至发生严重后果才被曝光的案例。

    此前,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历了2005年8月和2018年10月两次修正,2021年12月20日该法提请全国人大审议,正式进入第三次修订过程。与现行法条相比,这次修订对职场性别歧视、性骚扰、PUA、女德班等多项内容定为违法行为,但在拐卖妇女相关内容上,未有明显改动。

    草案第四十九条明确,“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但是,关于如何对违法人员进行惩戒和追责等内容,修订草案与现行法条均未提及。

    2016年实施的反家暴法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2021年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指出,各级政府要完善经费保障,拓宽反拐资金筹措渠道,支持开展反拐公益项目。要严格考核监督,对反拐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地区,以及先进团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部门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彭静表示,应明确相关主体对拐卖妇女儿童的救助职责和执行机制“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必要的救助义务”。彭静建议,我国法律应明确相关主体对拐卖妇女儿童的救助职责和执行机制,怠于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屾山建议,应该用立法的形式来明确强制报告制度。比如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出生证办理的医疗机构等,一旦发现涉嫌拐卖就必须强制报告,但凡有一个环节能够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就有可能及时找到线索,尽早解救被拐妇女。

    万飞表示,强制报告制度在相关法条中有体现,但因未报告而被追责甚至承担相应责任的应报告者不多。“他们大多知道强制报告制度存在,但因实际执行效果有限而对强制报告对象并未产生效果,这对一部分家暴案例造成困境。”

    万飞认为,适时修法是完善制度的一种表现,建设可执行、可操作性、可落实的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要提升强制报告对象的自我认知观念,更需要制度制定者的强有力落实。如对机构工作人员“一票否决”“工作考核”,这才能做得更好。

    “妇女庇护所”自救的港湾

    家庭应该是温馨的港湾,有时却变成了暴力的温床。一些暴虐事件中,女性往往成为受害者。社会需要建立更多的机制来处理这些问题,女性庇护所成为一个选择。

    妇女庇护所是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后寻求帮助的容身之地,帮助困境中的妇女找到自救的道路。

    1998年,重庆一家名叫“圣雅菲”的女士护理中心成为全国第一家“妇女庇护所”。在这里,城市下岗女工、农村打工妹等很多女性有着被虐待、精神摧残等坎坷经历。这家庇护所帮助这些女性重塑自我,勇敢回归家庭和社会。一些在庇护所中生活的女性离开后还成了机构的宣传员,让更多女性知晓。

    随后,北京、南京、上海等一些地方开始建立妇女庇护所。

    妇女庇护所首先是一个应急机制,即在妇女面临危险或激烈冲突的时候,能够有路可走。其次,在传统社会里,家庭内的冲突可以通过邻居、尊长、亲戚来监督并协助调解。但由于社会发展迅速,人口流动大,传统的调解机制已经逐渐失效。再次,它也具有教育的功能,可以通过培训与宣传来促进社区的家庭文明建设。

    随着女性权益保护等社会性事件增多,女性权益受保护等话题越来越受重视,女性保护被提升议事日程,女性庇护所被认为是保障女性权益的一道屏障和选项。

    但从数据支持上来看,国内的妇女庇护所发展并不太好,很多地方建立的庇护所都比较清冷,少有女性选择来这里寻找帮助。

    据全国妇联的数据,2016年全国有家暴庇护场所2000余家,然而2015年全年仅为受害人提供庇护服务149人次。

    万飞认为,这与国人传统文化有关系。中国女性权益受损后喜欢向自己娘家、闺蜜或好友倾述,认为家丑不可外扬,碍于情面不愿意去妇女庇护所这种带有明显标志性场所寻求帮助。这导致了中国妇女庇护所寻求帮助人员稀少,效果不佳。

    另外,一所妇女庇护所的运行也需要更多财力投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支持和维护,需要更多专业性工作人员深入其中,比如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如果这些条件跟不上,那么女性在这里得不到实质上的帮助,只能寻找其他途径。

    “国人传统观念和机构自身建设造成了中国妇女庇护所发展不佳的现状。”万飞说。

    目前,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一些社会组织也在积极行动。如北京天使妈妈基金会表示已经联系万飞,希望联合多方打造一个面向全国的妇女庇护所。

    记者了解到,一家在全国拥有近千家连锁酒店的企业愿意向其提供部分房间,建立妇女庇护所,由社会组织筛选对象、执行公益项目,同时对被侵权对象进行援助,用公益模式助力妇女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