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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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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22年01月25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2021年新设立慈善信托227单
《2021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发布

    ■ 本报记者 王勇

    1月18日,中国慈善联合会与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发布《2021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年底,全国累计慈善信托备案773单,财产规模达39.35亿元。其中2021年新设立慈善信托共计227单,财产规模达5.71亿元,较上年增加32.48%。《报告》显示,2021年慈善信托的发展呈现八项特征。

    《报告》还列出了备案慈善信托最多的省份、备案财产规模最大的省份、备案数量最多的信托公司、备案规模最大的信托公司、受托管理慈善信托最多的慈善组织、托管数量最多的银行、托管规模最大的银行、监察慈善信托数量最多的监察人等信息。

    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刘忠祥表示,促进慈善信托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加快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宽严适度的慈善信托备案制度。此外,行业自律也是促进慈善信托发展的重要力量。

    慈善信托发展呈现八大特点

    《报告》对2021年慈善信托发展情况进行了总结,认为慈善信托的发展呈现八项特点。

    一是慈善信托发展平稳增长,具体表现为:

    (一)新设慈善信托227单,较2020年的266单有所下降;但财产规模达到5.71亿元,与2020年4.31亿元相比,止跌回升。

    (二)单笔慈善信托规模较小。其中十万元级的慈善信托115单,占全年新设慈善信托的50.7%;百万元级的慈善信托56单,占比24.7%。这一比例与往年接近,十万元级和百万元级规模在我国慈善信托中仍是主流。

    (三)慈善信托财产在持续增加。2021年,共有29单慈善信托进行了信托财产的追加,延续上升趋势,追加规模合计7546.35万元。

    二是慈善信托涉及地域不断扩大,但地区之间发展不均衡的状况仍然比较明显。

    2021年,全国共有1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备案慈善信托。其中,浙江省78单、甘肃省22单。

    按照2016年至2021年累计计算,仅浙江、甘肃两省备案慈善信托超过100单;广东、陕西、北京三地超过50单;而湖北、黑龙江、湖南、新疆、辽宁、吉林、云南、内蒙古、贵州、山西、河北、海南12个省份则不到10单。

    三是委托人参与慈善信托意愿上升,具体表现为:

    (一)同一委托人设立多单慈善信托。2021年有多位委托人在已经设立过一单或多单慈善信托的情况下,再次设立慈善信托,其中包括4名自然人、11家企业(其中4家为集合发起)、5家基金会、8家地方慈善总会和1家慈善协会。  

    (二)同一慈善信托在追加财产过程中增加委托人。2021年有多单慈善信托在往年已设立的情况下通过备案变更,增加一位或多位委托人,增加慈善信托财产。其中包括6家企业、15家地方慈善总会和8家基金会。

    (三)社会组织委托设立数量居首。2021年,以社会组织为委托人的慈善信托有88单,备案规模为13637.67万元。无论是新增数量还是规模均已明显超越企业委托情形。

    四是慈善信托受托人持续发力,具体表现为:

    (一)受托人集中度仍然较高。2021年备案慈善信托数量最多的是万向信托,备案62单;其次是光大信托,备案23单。

    (二)信托公司仍为受托机构中的主力军,2021年由信托公司担任单一受托人的慈善信托达到173单;与此同时,双受托比例大幅增长,在2021年达到49单,远超2020年的11单。

    “目前,慈善信托成为中国信托业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主要方式,也成为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重要载体之一。”中国信托业协会副秘书长郑方强调。

    (三)慈善组织开始发力慈善信托。46家基金会、慈善会或慈善总会首次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其中浙江省杭州市基金会新增受托设立的慈善信托最多,共10单。

    五是慈善信托期限趋于灵活。

    2021年备案的慈善信托中有99单是无固定期限的,比2016年至2020年备案的所有无固定期限慈善信托还多。

    六是信托目的呈多样化趋势。

    从信托目的来看,2021年备案的慈善信托涵盖了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活动所有领域,同时关注乡村振兴、体育、环保的比例上升。

    2021年乡村振兴慈善信托共有33单,规模8176.17万元。包括中航信托、光大信托、中诚信托、长安信托、万向信托、五矿信托、金谷信托、华融信托、粤财信托等23家信托公司及桐庐县慈善总会、天津市福老基金会(共同受托人)受托成立了乡村振兴慈善信托。

    七是银行托管稳固发展。

    截至2021年年底,担任过慈善信托的托管银行数为32家,其中新增1家。32家中包含6家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9家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13家城市商业银行和4家农村商业银行。

    与此同时,托管业务继续呈现高集中度。2016年至2021年累计托管规模名列前三的银行托管规模占全部慈善信托规模的比例达到60.31%,与去年持平。

    八是律所在监察人中保持主导地位。

    2016年至2021年全部设置有监察人的慈善信托中,监察人共涉及147个主体,其中有93家律师事务所、10家社会组织、11家会计师事务所、6家企业、2家机关法人和25位自然人。由律师事务所担任监察人的慈善信托占全部慈善信托的34.33%。

    慈善信托各项指标分析

    《报告》对慈善信托的各项指标进行了分析,其中表现突出者包括以下这些:

    一、备案慈善信托最多的省份:按2016年至2021年累计计算,浙江省以168单开始领跑全国,甘肃以133单位居第二,广东、陕西以58、56单分列第三、第四。

    二、备案财产规模最大的省份:2016年至2021年累计备案规模最大的是浙江,备案规模达10.85亿元,广东和甘肃分别以7.82亿元和7.66亿元位居第二和第三。

    三、备案数量最多的信托公司:2016年至2021年累计受托管理慈善信托数量最多的是光大信托,为133单;第二为万向信托,受托管理116单。

    四、备案规模最大的信托公司:2016年至2021年累计备案规模最大的是万向信托,为10.573496亿元;其次是光大信托,7.663524亿元;第三是中信信托,7.410188亿元。

    五、受托管理慈善信托最多的慈善组织:截至2021年底累计受托管理慈善信托最多的仍是天津市福老基金会,受托数量为22单,财产规模为859.97万元,其受托管理的慈善信托均由其与天津信托作为共同受托人。

    六、托管数量最多的银行:2016年至2021年累计托管数量最多的是招商银行,为273单;其次是兴业银行,247单;第三是光大银行,152单;均为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

    七、托管规模最大的银行:2016年至2021年累计计算,招商银行以124767.14万元的托管规模位居第一;中信银行以114131.94万元的托管规模位居第二;兴业银行以78769.54万元的托管规模位居第三。

    八、监察慈善信托数量最多的监察人:2016年至2021年累计计算,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63单名列第一,其次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30单,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分别以26单、21单名列第三、第四。

    多项慈善信托

    发展障碍待解决

    尽管慈善信托在2021年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但依然存在认知偏差、慈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欠缺、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以及其他配套规定不足等问题,亟待解决。

    认知方面,有的把慈善信托视为保值增值的一种手段,有的把慈善信托视为慈善组织的竞争对手,扭曲了慈善信托的本意——慈善信托是通过对慈善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来开展慈善活动的一种方式。

    慈善信托财产登记方面,信托法第十条关于信托登记的规定过于原则无法操作,导致我国实践中还未建立具体可操作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以股权、房产等财产虽然可以设立家族(慈善)信托,但会有一些法律上的瑕疵,对家族(慈善)信托的设立和管理,产生了明显的制约。

    税收优惠方面,《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但具体如何享受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慈善信托发展后劲不足。

    登记过户方面,对于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船舶、车辆等需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方能进行财产权过户的财产,相关主管机关目前还没有普遍认可和接受以信托文件作为财产权过户的法律依据。

    如何才能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促进慈善信托的发展?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刘忠祥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加大宣传力度,促进慈善信托文化和理念普及,让慈善信托人人皆可参与的认知根植于民众;同时以科技赋能,提升慈善信托服务的可及性和公众参与的便捷性,让慈善信托真正满足实际需要;以“慈善+”的方式倡导大众参与,连接慈善信托与人们日常生活,达到慈善信托与多领域的广泛融合。

    二是加快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包括:制订慈善信托财产登记管理制度,包括股权、房产等信托财产的计价、过户的具体规定;明确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加快出台《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三是建立宽严适度的慈善信托备案制度。慈善法将信托法的设立信托的事先审批制改为了事后备案制,希冀慈善信托能够得到快速发展。

    慈善信托事后备案不是不审查,应该根据申请备案的慈善信托是否符合信托法、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规定,主要审查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信托当事人或者范围是否明确;二是慈善信托财产是否明确;三是慈善信托目的及其实现路径是否明确。对于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要求的,不宜在备案中强加给慈善信托,并因此消弱慈善信托的个性化安排和灵活性。未来,待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具体政策出台后,备案后的慈善信托享受税收优惠,就应接受实质性备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