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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表决通过
公益性“慢火车”带来稳稳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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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慈善传统

新闻内容
2021年05月11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表决通过
行善者求职优先 诈捐者可罚20万

    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良好慈善行为记录者;每年9月为“羊城慈善月”,开展慈善家庭、慈善榜征集等活动——为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近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后,有望促进广州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助力广州创建“慈善之城”。

    鼓励发展互联网慈善

    慈善组织的数量是评价一个城市慈善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目前,广州共有慈善组织189家,与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为了更好地培育扶持慈善组织,《条例》中提出两条慈善组织培育扶持措施。一是由民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孵化培育、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发展各类慈善组织。二是鼓励慈善组织开办公益性医疗、教育等社会服务机构,政府相关部门为慈善组织租赁场地、使用配套设施等提供便利。

    此外,《条例》明确慈善组织在租赁场地、使用配套设施、办理税费减免等方面能够获得便利和支持。慈善组织可获得税费减免,免除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工本费。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报送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应当对公开募捐进行指导,募捐方案内容不完整、超出业务范围的,或者募捐财产目标数额明显超出项目、受益人实际需要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慈善组织修改募捐方案。

    对于新兴的互联网慈善形式,《条例》明确鼓励发展,支持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合作开发、运营具有慈善需求、慈善项目、个人求助等综合信息发布、推介、转载功能的公开募捐网络平台。民政部门依法对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等行为进行监管。

    每年9月为慈善月

    秉持“好人好报”的朴素观念,《条例》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制度,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信息进行记录。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有良好慈善行为记录的应聘者。

    此外,对慈善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其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生活遇到困难提出救助申请的,慈善组织和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予以救助。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表彰项目的设立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条例》规定,每年9月为“羊城慈善月”,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推介慈善项目,宣传慈善文化,普及慈善知识,推广使用慈善标志、慈善吉祥物,以及开展慈善家庭、慈善榜征集评选活动。

    建立社会组织评估制度

    《条例》要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开展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开展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该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条例》明确规定,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该组织、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在交易结束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该组织发生与开展慈善活动相关的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该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在交易结束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个人求助不得虚构事实

    随着网络募捐平台的发展,个人求助引发的骗捐、诈捐事件多发。对此,《条例》也对个人求助做了具体的规定。如个人为解决本人或者近亲属的生活困难,可以向社会求助。但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

    如果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或者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可被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民政部门将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违法募集的财产将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

    个人请求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发布求助信息前,指引求助人向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求助。发现求助人涉嫌骗取捐赠的,应当立即停止发布求助信息,并向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

    为减少骗捐、诈捐,《条例》提出建立信用记录和组织评估制度,由民政部门建立开展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政府相关部门依此信用状况、评估结果作为财政扶持、购买服务、评比表彰的依据。

    (据《善城》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