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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方案》印发。各地在疫情防控期间迅速行动,较好地保障了这类儿童的合法权益。这一实践经验被相继颁布的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吸收,在法律条文中作出明确规定。 为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巩固实践经验,扩大保护范围,民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门于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明确保护对象 《意见》重点强调了四方面内容: 一是界定了救助保护对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因突发事件导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落不明、接受治疗、被隔离医学观察、被拘留而造成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另一类是因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造成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 二是明确了突发事件中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发现报告途径、归口了报告受理的主体。 三是规范了安置照护程序。对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寻亲、身份核查、临时生活照料等做了规定。 四是强化了政府相关部门救助帮扶措施,同时明确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帮扶工作。 《意见》还规定,对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自身客观原因导致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破解保护难题 在突发事件中,未成年人的应变能力、自救能力和心理适应能力相对处于弱势,自我求救能力弱,有赖于能接触到他们的有关人员主动发现、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处置情况复杂、头绪繁多,很容易发生发现不及时、发现不报告、发现后多头报告、报告后无人受理等问题。为破解这些难题,《意见》主要采取四方面措施: 一是明确了报告主体,解决“谁报告”问题。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急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公安机关等人员和单位在突发事件中接触、知晓有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要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对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工作中加强发现报告义务作出了规范;同时,鼓励公民个人和单位主动报告,尽最大可能使处于监护缺失状态的未成年人及时被发现、被保护。 二是明确报告受理主体,解决“向谁报告”问题。《意见》明确,受理部门是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一般情形,向民政部门报告,便于民政部门妥善照料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突发事件中与未成年人失散的,向公安机关报告,便于公安机关及时查找、核实身份。 三是明确报告方式,解决“如何报告”问题。热线电话是报告的重要途径,目前各地民政部门依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陆续开通当地未成年人保护热线,通过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方式对外开展工作。 四是明确安置照护主体,解决“谁来照料”问题。法律赋予民政部门临时监护、长期监护等职责,妥善照料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责无旁贷。同时,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公安部门也需要按照《意见》要求做好未成年人就医、就学、寻亲等工作。 构建“六位一体” 保护工作新格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2020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据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副司长倪春霞介绍,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直接明确“民政部门”职责的有8条15处,重点对民政部门履行国家监护法定职责、开展家庭监护监督指导、受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个案、开展救助保护等提出要求;与民政业务直接相关的有38条40多处,重点对社会组织、村(居)委会、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职责进行了规范。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首次要求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首次系统全面阐述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及禁止行为,首次明确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首次明确了国家长期监护、临时监护的情形,首次将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纳入法律保护,首次提出了委托照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要求,首次将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纳入保护范围,首次要求在乡镇(街道)层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 “特别是第九条对民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提出了要求,这既是对民政部门长期以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充分肯定,也对我们进一步会同相关部门有效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提出了更高要求。”倪春霞强调。 倪春霞表示,下一步,民政部将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研究制定指导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加强监护评估等具体措施,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体系,推动构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格局。各级民政部门将切实担负起应有的法定职责,撑好法律保护伞、做好国家护苗人,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更安全、更温馨的成长环境。(王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