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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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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20年09月15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鼓励社会组织、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

    ■ 本报记者 王勇

    9  月7日,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7日。

    草案征求意见稿分为8章,包括总则、社会救助对象、社会救助内容、社会救助程序、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计80条。

    其中第五章以一整章的内容从社会力量参与、慈善救助、购买服务、社会工作、志愿服务、优惠政策、支持举措等方面对社会力量在社会救助中的角色和作用进行了明确。

    什么是社会救助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公民在依靠自身努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服务。

    社会救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坚持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坚持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社会救助政策,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能力。

    国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救助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和紧急救助程序。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社会救助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救助谁:

    9类社会救助对象

    哪些人能够获得社会救助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明确,共有以下9类人群: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符合下列规定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2.特困人员。经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3.低收入家庭。经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下列规定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收入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

    4.支出型贫困家庭。经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下列规定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当地规定,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者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

    5.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6.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离家在外身陷生存困境、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乞讨状态的人员。

    7.临时遇困家庭或者人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人员。

    8.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人员。

    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怎么救助:

    11类救助制度

    符合规定的社会救助对象范围的家庭或者人员,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或者实际困难,具体要怎样救助呢?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11类救助制度,分别是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临时救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1.最低生活保障。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分档发放,也可以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提供必要的照料服务;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3.医疗救助。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等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以及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助。

    4.疾病应急救助。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费用的急危重伤病患者,采取以下方式给予疾病应急救助:对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给予补助;对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给予补助。

    5.教育救助。国家对不同教育阶段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分类实施教育救助。根据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需求以及低收入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按规定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实施教育救助。

    6.住房救助。国家对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实施住房救助。属于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配租公租房或者发放住房补贴;属于农村住房救助对象的,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救助。

    7.就业救助。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鼓励企业吸纳、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实施就业救助。

    加强就业救助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等制度衔接,鼓励和引导就业救助对象主动就业创业。

    8.受灾人员救助。国家对受灾人员实施必要的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救助。

    9.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疾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10.临时救助。国家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人员,采取以下方式给予临时救助:发放临时救助金;配发实物;提供必要的服务。

    对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直接实施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谁来救助: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社会救助工作由谁来负责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务院领导全国的社会救助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工作。

    与此同时,草案征求意见稿也强调,国家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社会救助。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那么,社会力量究竟该如何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章进行了明确。

    在参与方式上,国家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在慈善救助方面,国家鼓励、支持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救助帮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为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救助提供便利。

    在购买服务方面,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将社会救助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向社会力量购买。

    在社会工作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有需求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在志愿服务方面,国家倡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志愿服务。

    在优惠政策方面,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在支持举措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依法做好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指引、公益服务记录或证明等工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