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毛晓阳 在当代社会,任何一家民间公益组织想要实现其公益目的,都需要按照既定的程序向主管部门递交申请,经过审批获准成立之后,才能根据相应的管理条例及其组织章程开展活动。清代宾兴作为一种教育公益基金,尤其是在清代中后期逐渐形成了专门的管理组织如宾兴会、宾兴馆等之后,也形成了其较为成熟的申报、审批和立案的政府管理制度。 “宾兴”一词,最早见于《周礼》“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后人多将周代以“乡举里选”为基础的人才教育、选拔制度称为宾兴之制。明清时期,“宾兴”一词逐渐成为资助本地士子参加科举考试的社会公益基金的常见称谓。如清道光二十六年(1846)江西奉新县建康乡士绅合力捐设助考基金组织建贤公宇时,举人许定瑃在其所撰《建贤公宇记》中便说,“《周礼》宾兴之法,三年大比,考其德行道艺,以兴贤能。我朝定鼎以来,仿成周旧制,三年中举行乡、会试各一,岁、科小试二。国有大庆,添设恩科,乐育之殷,超越前代。是以各府州县往往假宾兴之名,劝捐成会,以为大、小试帮费。”这些以“宾兴”命名的助考组织,主要包括“宾兴会”“宾兴馆”“宾兴局”“宾兴公所”“宾兴庄”“宾兴社”等。 清代各地科举宾兴尽管名称各有不同,资产规模大小不一,资助对象广狭有别,但其本质内涵却基本相同。 首先,科举宾兴的资产主要来自社会捐助,体现了“天下为公”的可贵品质。如河北平山县“宾兴钱”共有600千文,系嘉庆六年(1801)“公捐”所设;陕西商南县“宾兴会”设立于光绪十八年(1892),系“邑绅朱谦益捐钱三千缗”所设;江苏华亭县“宾兴田”系嘉庆二十五年(1820)生员姜熙捐田115亩所设,至道光二十八年(1848)廪生宣元音、汤衡又再次“集捐”田产438亩余予以扩充;江西武宁县“大宾兴”创设于1842年,其时全县“七乡一市莫不踊跃,统输六万余金”,规模之大,罕有其匹。该县各乡、都、图的小宾兴也都是地方百姓共同捐资创设的。 其次,科举宾兴的资产是一种基本金,其用于资助士子的是资产滋生的田租或利息。清代科举宾兴的资产主要有三种存在形式与相应的增值方式,第一种是田产,增值方式为田租。如湖北南漳县宾兴共有各项“款目凡十六则”,均为本县乡绅及知县等所捐“水田”“旱地”“园田”等,如第一则是道光十八年(1838)“李铭捐刘家集水田二十四亩,岁收租谷四十三石二斗,优贡生向寅等续捐钱买水田十亩,并买集中地一段,创建宾兴馆”,“后又买水田八亩五分,合于十亩,岁收租谷三十二石五斗”。第二种是银钱,增值方式为利息。如山西芮城县宾兴为同治年间知县云茂济倡议捐银3000两所设,其资产增值方式为存入当铺,“一分一厘生息”,并在禀请各级地方政府准予立案时,注明该项资金“专为本邑乡会廷试士子而设,公私事概不准挪用”,其资助乡会试考生的方式,系“由值理人专取息银支发,不得动本”。第三种是店铺,增长方式为店租。如广东河源县有“阖邑宾兴店”,为同治二年(1863)知县方中变卖充公产业从杜姓买得,“通用去契价等项银一百三十七两三钱。现昇记字号承批,递年送纳店租银九两六钱,每逢乡试为备买闱卷之用。择殷实者司其事,其租银许增不许减”。当然,有些地方的宾兴资产的存在形式较为多样,其增值方式也较为灵活。如湖北竹溪县科举宾兴设于咸丰初年,全县共同捐钱5000余串,议定将其中部分钱款存典生息,部分钱款购田收租。 再次,清代科举宾兴对士子的资助是无偿的,唯一的门槛只有地域范围即考生是否本地户籍。清代各地宾兴根据资助对象的不同,其资助数额也不相同,一般根据赴考距离的远近,会试考生多于乡试考生,乡试考生多于童试考生。除了极少数地区,大多数地区的科举宾兴均无论贫富,均匀资助。虽然有部分地区的宾兴章程议定接受资助的考生在考中之后及出任官职,需捐给宾兴一定数目的银钱作为回报,如前引江西武宁县大宾兴会便在其管理章程中议定了《乡绅培馆公规》,但这也仅限于对成功者才有这样的要求,充分考虑到了回报者的政治地位与经济能力。而且,以清代科举如此低的录取率,能够考中的考生毕竟是少数,大多数得到资助的考生都没有机会通过考中出仕的途径做出回报。显然,这种回捐不应该被看作是一种回报,而是对前辈捐资助考可贵品行的一种继承与发扬。 除了直接以“宾兴”为名的助考公益基金,清代各地还有很多虽不以“宾兴”为名而所行实宾兴之实的同类性质的助考公益基金,从名称来看主要有以田产命名、以银钱命名和另起别名三种。这些同样以资助当地考生参加科举考试为使命的助考公益基金,也都属于科举宾兴的范畴。 清代科举宾兴申请立案的基本程序大致可以包括申报、审批、存案三个步骤。 “申报”是指由宾兴捐设者或较低一级地方政府向较高一级行政部门递交公文对设立宾兴的事件作出说明,请求准予批准。在“申报”阶段,申报人需要做的最基本的事情是要写作一篇申报文章。其作者一般有四类人,一是捐资者本人,二是本地乡绅,其中又以在职里居官员、退休官僚、儒学生员等有科举功名者为主体,三是地方官学全体学员,四是地方主政官员。此外,,还必须将所申报立案的科举宾兴的资产来源与数额、资产增值方式与使用途径、管理章程与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详细载明,制成清册或粘单作为附件一并上交,作为地方政府审批的凭证。不同地方、不同时期的科举宾兴的立案过程并非完全一致,其审批部门主要有县级地方政府、府级地方政府、学政(主管一省学校教育、岁科试考试的最高官僚)等。 “审批”是指较高一级单位对较低一级单位所申报的事情进行审查、核实,并回复是否同意其申报意见的过程。由于捐设宾兴是有利于人才培养的向善义举,因而各级地方官一般都会给予正面肯定的批示,只有在递交文件不够详细、管理方式不合规定的时候,才会批示发回重核,补充上报。 在审批上报材料时,地方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文书或以往案例作出分析,同时调查取证,对申报内容的真伪作出判断,最后以批文的形式告知审批结果。如据同治《酃县志》收录有一篇《科举宾兴始事由》,反映出当时地方政府审批科举宾兴呈文时主要考虑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宾兴资产是否都来自私人捐赠,是否混入了其他田业?其次,宾兴资产是否自愿捐赠?再次,宾兴资产的管理方式是否合法? 有些时候,地方政府也会依据社会道德礼制加以考量。如同治七年广西北流县教谕、训导呈文广西学政,请求增加新生入学结金的数额,遭到了学政杨霁的严厉训斥,并驳回其申请。杨霁认为,此前北流县宾兴馆对学师结金已有成规,数额并不算少。 由于清代社会普遍对设立科举宾兴极为重视,因此有时候地方官的办事效率也颇高,审批立案可在很短时间内完成。如据同治《芷江县志》记载,道光年间湖南芷江知县谢廷荣号召士绅捐置田产865亩,每年可收田租1700余石,作为本县官学、书院、乡会试盘费各项教育用款,禀请各上级部门审批立案。据县志记载,道光二十六年(1846)七月二十六日,沅州知府批示,捐资育人是维护风化的美政,但捐田总数巨大,说明肯定有人捐了较大的数额,应该“照例详请议叙,或由上宪奖以匾额”,因此要求芷江县“仰再悉心计议为是”;7天后也就是八月初三日,分巡道批示,谢廷荣倡捐义田,作育人材,可嘉之至,认为可以“仰即如禀立案。所有各捐户即分别奖以花红匾额,以彰善行。”6天后的八月初九日,湖南布政司批示了4个字:“据禀已悉。”同日,湖南巡抚便批示:“据禀,捐廉倡劝捐置书院田亩,作为膏火等情,所议各条周密妥协,殊堪嘉尚。仰布政司核饬该县妥为办理,务期行之以实,持之以恒,无得始勤终怠,致废善举。切切。”同日,湖广总督批示:“据禀,该县倡捐并劝谕捐置书院田亩,岁增租谷以为膏火束脩等项之用,深堪嘉尚。所议规条亦属允协。仰南布政司转饬查照遵行,以垂永久。切切。”该县此项宾兴也是遵循逐级审批立案,除县级政府批示时间不详外,从知府到总督的审批过程均一路绿灯非常顺利,全程仅用了13天的时间,堪称高效。 “存案”则是指政府审批部门在批准了下级行政部门、社会组织或个人的申报意见之后,将其所呈交的申报公文及附录的财产簿册、管理章程、经理士绅姓名等加盖印信,由本部门存为档案以便以后核查的过程。 中国社会学界曾经认为,“与美国这样的具有民间社会组织传统的国家相反,古老的中国缺乏类似基金会这样的组织和制度,人们的思想和认识落后于时代的需求”。然而,清代中国不仅存在大量的专门服务于科举考生的宾兴公益基金组织,清代社会与国家还曾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监管机制,以规范与保护其发展。(据《山东社会科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