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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改革走过三十年历程,社会领域改革拉开帷幕。作为社会改革的生力军,社会组织正被赋予更大的历史使命。《公益时报》记者兵分多路,深入采访,试图为您呈现在社会改革领域,各地区顶层设计与基层期待的碰撞。 ■刊首语 社会领域改革的“上下求索” 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目标任务: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明确承接主体为: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出台表示:该意见的出台,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理利用社会资源、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事实上,从2011年3月,“社会管理创新”一词首次以重要篇幅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针对社会体制改革就不停释放出明确、积极、开放的信号。 社会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政府向社会放权。这一思路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大力发展社会组织。 2012年3月,在国务院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上,时任总理温家宝发表讲话,强调“要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规范健康发展。简化登记程序,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政府部门要与社会组织脱钩。” 一年后,2013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通知》提出,2013年12月底前民政部会同法制办完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修订工作,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 而一定程度上,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政策具体落实方面,地方先于中央而动。 北京市民政局在2012年1月的市民政工作会议上主张对社会组织创新登记管理,完善工商经济、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等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制度。 广东省民政厅于2012年4月下发《关于广东省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规定改革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放宽社会组织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申请成立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直接审查登记。 2012年10月,浙江省宁波、温州等地先后出台试点政策,对公益慈善类等社会组织放开登记管理。 而早在2005年,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就开始了尝试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玄武区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标准是5000元,社区社会组织最低1000元。江苏省苏州市在2011年已经开始尝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 除此之外,上海、广州、宁波等地还先后以地方立法形式出台募捐条例或慈善促进条例。相比起来,中央也较地方保守。不过合力正在形成:据民政部官员透露,中央层面正着手制定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意见,并已将草案上报国务院。 发展需要扶持。政府除了给予社会组织合法的身份外,还拿出真金白银支持其发展。 2012年年初,在财政部和民政部的共同努力下,中央财政首先对社会组织进行专项支持,共拨款2亿元在全国范围内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2013年,中央财政继续拨款2亿元用于购买社会组织服务。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新一届国务院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作出重大部署,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地方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2年5月颁发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除了传统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事务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技术服务等领域,还扩展到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政策(立法)草拟、决策(立法)论证、监督评估、绩效评价、材料整理、会务服务等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等。 2013年7月,云南省公布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2013年省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目录(第一批)》的征求意见稿,实现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制度化。 …… 路漫漫其修远兮,让我们共同期待“上下求索”后新的突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