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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雪弢 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民政部副部长孙绍骋解读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新政时指出,统一明确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抚恤及补助标准是《意见》的重大突破和创新。 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发生在十年前。2002年5月28日,安徽省芜湖市,青年教师谢小云因见义勇为献出了年轻的生命,妻子林金华及女儿生活无着,将被帮助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辩双方的焦点集中在救火是不是谢小云死亡的直接原因,以及被帮助者有没有义务赔偿等问题上。新芜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原告林金华胜诉,并责令被告支付3万元赔偿。 这是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但这起赔偿案所引起的对“见义勇为”这一古老命题的讨论似乎要远远大于对这一案件本身的讨论。 怎样的行为被界定为见义勇为?如何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 彼时,还没有一个国家层面的衡量标准。 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入学、就业、住房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明确了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意见》指出,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给予必要帮扶。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如何让“英雄”在得到精神褒奖的同时,也得到应有的保护和优待?民政部副部长孙绍骋解读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新政时指出,统一明确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抚恤及补助标准是《意见》的重大突破和创新。 四方面权益保护 孙绍骋介绍,民政部会同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深入研究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存在的实际困难,提出了比较完善的保护措施。 在医疗方面,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优先救治。在就业方面,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支持。在入学教育方面,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对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中考、高考给予一定优待。在住房方面,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 评论普遍认为,要,让英雄们在得到精神褒奖之外,在物质上也得到应有的保护和优待。 今年5月29日,杭州长运客运二公司司机吴斌驾驶大客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途中,一块铁块从空中飞落击碎车辆前挡风玻璃后砸中吴斌腹部和手臂,导致其三根肋骨被撞断,肝脏被击碎。正值危急关头,吴斌强忍剧痛,镇定地完成换挡、刹车等一系列安全操作,将车缓缓靠边停好,开启双跳灯、打开车门,安全疏散旅客,确保了大客车上24名旅客安然无恙,而他自己却因伤势过重英勇献身。吴斌因其见义勇为的行为得到了大众的认可,被赞为“最美司机”。 6月4日,浙江省委书记赵洪祝来到吴斌父母面前,将“授予吴斌浙江省劳动模范称号”的证书、奖章和慰问金交到了吴斌父亲的手上。吴斌同时被授予“烈士”、“杭州见义勇为勇士”等多项称号。杭州见义勇为基金会向其家属颁发了证书和20万元奖金,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也专程为吴斌的亲属送去五万元慰问金。 有评论指出,给予见义勇为者物质奖励,不是“义”与“利”的纠葛,而是对道德的服从和对制度的尊重。只有制度完善,才能让更多人放下担忧见义勇为,情义文化才能在社会上蔚然成风。 从地方条例到国家意见 早在1989年11月6日,黑龙江省就出台了《黑龙江省维护社会治安有功人员奖励抚恤规定》,这是我国最早以法规形式明确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行为。 但由于该规定对见义勇为界定过窄、奖励不足等原因,2007年9月19日黑龙江省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新规《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各地为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做了许多工作。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出台相应法规,利用优待抚恤政策和社会救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保障。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地市相继成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开展了一些表彰、优待见义勇为人员的社会活动。 但在实践中,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政策措施不统一、补偿标准不明晰、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之前,在国家层面并没有针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专门法规政策,涉及到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主要有《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公民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情节符合上述政策中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应的抚恤、补助。但如果不符合上述政策,则无法享受相应待遇。 这一次从国家层面出台《意见》,意义可见一斑。 事实上,从2011年5月16日开始民政部就已经开展了相关调研论证工作。 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目前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体现在:国家层面对见义勇为权益保护没有统一政策,地方政策大多规定笼统、职责不明确、标准不清晰、可操作性不强。同时,见义勇为情况十分复杂,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社会关注度高,有些问题解决非一时之功。 为此,民政部先后3次组织召开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法制办等多部门协调会,反复听取各部门及地方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的意见,2次书面征求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等14个部门的意见,最终达成共识,形成了《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代拟稿)》。 《意见》充分依托现有优待抚恤和社会救助等保障体系,按照现行政策有的要落实好、没有的力争有突破的原则,立足于保障合法权益、解决实际困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从明晰见义勇为基本定位着手,注重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保障,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保护措施。 明确四项主要内容 据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次出台的《意见》在主要内容上作了四方面明确。 明确了见义勇为的基本定位。目前,见义勇为在法律层面没有明确的概念,而界定见义勇为范围是制定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政策的前提。经与国务院法制办及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反复研究论证,结合各地工作实践,《意见》采用间接描述的方法,阐明见义勇为的基本定位,即: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 明确了多方面的权益保护措施。为实现对见义勇为人员基本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根据各部门意见,《意见》从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入学、就业、住房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充分体现政府和社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鼓励和关爱。 明确了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抚恤补助的解决办法。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是权益保护的主体,这些人员家庭的实际困难较为突出,但现行政策不能完全涵盖。为解决这一问题,《意见》对现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政策进行了梳理,统一明确了抚恤及补助标准。 明确了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意见》明确了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在政策、资金、待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要求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确保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落实到位等。 政府与民间力量结合 这次出台的《意见》明确了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作为民间力量的代表,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是于1993年6月成立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为推进全国见义勇为立法工作,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分别在江西和北京召开了两次条例(草案)研讨会,征求各地意见,对条例(草案)反复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开展了4次立法调研活动,赴江西、重庆、宁夏、贵州、海南等地调研。 该基金会秘书长郭玉英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基金会已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上报公安部,公安部也把条例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明年会报到国务院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估计最快后年可以出台。 成立15年来,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共表彰、奖励、抚恤、慰问、资助见义勇为人员6800余名,发放奖励、慰问、资助金等费用共计8000多万元。 时间不会止于2012,一切也不会止于《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 这是开始,关于见义勇为立法的呼声只会更高,脚步也许更快。 |